李云风
摘 要:农民工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险的工作。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对策
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具有农村户口但受雇于城镇其他个人、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从事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并将收入用于农村家庭的新兴社会阶层。农民工在城市里大多从事脏、累、险的重体力劳动。所以更容易受到工伤的侵害。保障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和安全权益,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难题之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绝大多数覆盖,尽管如此,这一数字与我国庞大的农民工基数相比,仍不容乐观。
1.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复杂
一旦认定工伤,其处理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处理三四年不足为奇,拖得农民工苦不堪言。
2.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伤认定有法律空白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家属如何得到救济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家政人員、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未被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和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家政人员根本无法获得工伤待遇。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当时我国建设资金匮乏,却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必然采取限制措施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二元户籍制度由此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也属正常。
2.业主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
盈利是业主的追求目标之一。现实中,一些业主往往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一种简单的办法就是降低成本,包括人工工资在内的费用支出。这必然就会减少甚至减除农民工各种保障费用的必要开支,农民工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3.农民工文化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了解甚少。在他们眼中,只要发工资,有无保险,签不签合同均为所谓,在遇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长久以来,由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得长久以来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在内。但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以后,这一局面似有改变。但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建构所存在的滞后性使得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时仍不尽人意。
三、对策与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
在整个社会中的认识城市和谐发展的一个举措就是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安全大于天。”社会保障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安全。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以人为本”理念现阶段在我国农民工身上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工作的风险负担和缓解企业工伤矛盾,从而减少职工与企业的尖锐对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实行无论国有企业、个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准入制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推行的强制险,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职工缴纳。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法〔2006〕5号文)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可以让企业或个体企业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参保预交押金,如果企业正常生产后不缴纳的,从该预付押金费用中扣除。
3.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机制
由于工伤发生后,要经过认定、鉴定、仲裁、诉讼等一系列环节,一个案件拖延四五年是常见的事。且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法院在审理时又重新认定证据,造成了时间的拖延。在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4.强化政府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政府要强化监督执法职能,针对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开展专项定期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不整改者,给予重罚。同时,也可以利用民间维权组织的力量参与政府的执法监督。保证使用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
5.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
农民工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在不同城市里流动,或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里流动,甚至跨省流动。在社会实践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频频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也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难度。因此,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特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制度。保障农民工的账户也可以自由流动。要尽快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机制。工伤保险实行转移机制,以企业第一次给农民共办理工伤保险为起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农民个人账户,保险机构发给农民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农民工到其他地区依然按照此账户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