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类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

2019-03-20 00:35张佳婧
商情 2019年4期
关键词:课堂教学改革法学

【摘要】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是获得经验的重要环节,是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必然要求,除了开设专门的实践类课程外,传统法学课程的实践环节也是重要途径。特别是诉讼法类的课程,运用和实践是课程的中心,而传统的课程大纲以及课时分配,侧重理论教学,使课程实践教学被弱化。解决课堂中的实践教学与实务部门的脱节问题,除了依托“双千计划”及实务专家讲座外,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诉讼法类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达到教学与实务的深度融合,提升课程整体质量的。

【关键词】课程实践教学 法学 课堂教学改革

一、引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是获得经验的重要环节,是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等基础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目前,国内实践教学方面有许多模式,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这类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在教学内容的拓展和教学方法的创新上的做出了很好的尝试。“法学毕业实习”和“法学专业认知实习”作为经典的实践课程,也让学生在深度和广度上对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进一步的认识。除了独立开设实践类的课程外,法学课程教学中实践环节的改革也刻不容缓。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内容与理论知识点贴合度更高,联系更紧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扫除该课程知识盲点的效果也非常明显。课程实践教学在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加强法学学习过程考核,检验同步学习效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凸显出来。

二、诉讼法类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一)课程设置的局限性

大学教育已经由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在学生培养方案中大类课程和通识课程的教学比例在逐步增加。而法学专业课程在改革的要求下,在以教为主到教学结合,以课堂为主到课内外结合的转变中,教学课时量在逐步压缩中。总课时量的压缩对对教师的教学课时、学生的学习时间的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这些冲击不仅仅体现在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吸收方面,也对教师课堂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法学诉讼类课程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这三门专业课程,部分内容涉及到刑事侦查学、证据法学、司法文书这几门课程。诉讼类的课程,其生命在于运用和实践。而传统的课程大纲以及课时分配,侧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被弱化。以笔者所在学校相关课程设置为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践课时各8课时,各占总课时10%;行政诉讼法实践课时为零;证据法学,实践课时4课时,占总课时12.5%;司法文书,实践课时6课时,占总课时18.7%;刑事侦查学,实践课时4课时,占总课时8.3%。现有法学诉讼法类实践课程课时所占比例远远小于讲课比例。

(二)课程内容的局限性

教学活动缺乏与司法机关的交流,从而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相脱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不能直接转化为实际的办案能力。为了解决课堂中的实践教学与实务部门的脱节问题,切实达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的,法学诉讼类课程一线教学中有两种尝试。

1.“双千计划”。教育部从2013起实施的“双千计划”是中国政府在法学高校和法律事务部门之间的互聘制度,旨在改善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脱节关系。在此期间,笔者所在法学院也有幸聘请了几位实务部门的专家针对诉讼类的课程面向学生授课。作为参与者和受益者对于“双千计划”对于教学以及科研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解决实践教学中的脱节问题,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实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如法院、检察院,使得专家没有办法完全放置实务工作,全身心地投入课堂教学,实际中都承担两边的工作量。因此,无法要求专家承担系统性的授课内容,比较多的是片段式的、部分实务内容的介绍、讲解和分析。

(2)计划中时间限制,一年到两年,决定了这种实践课程的对接是阶段性的,知识的跟新也是阶段性的。后续专家的指导只能以其他方式进行,课堂教学的参与则名不正言不顺。

(3)行政审批手续,持续时间过长,灵活性不够和教学中的重要时间点较难契合。比如开学的时间等。错过半个学期,则没办法对整体课程把握,无法参与到整个课程中来。审批成行的人员偏少。

(4)授课方式和教学方法,需要和校内老师进一步磨合。习惯讲台,习惯交流需要一个过程。

2.实务专家讲座。讲座的形式确实向学生展现部分实务的状况,跟多是职业思考和专业情怀的熏陶。讲座的受众程度,内容的选择,讲座的形式,都限制了学生通过讲座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学生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紧贴课程和实务,既能动手实践,又能激发学习激情,稳固理论知识的学习过程。

上述这些尝试,对于达到长期高效的,匹配课程个性需求的,满足学生课程实践教学目的,符合整个教学教务管理制度而言,还有很大空间。

(三)课程实施的局限性

填鸭式教学模式的影响。传统的法学授课模式默认从第一张第一节开始到最后一个章节,整个体系以及知识点需要在课堂讲课中灌输给学生,缺一不可。很多时候,任课老师会抱怨讲课时间是远远不够,课程内容讲不完。因此在课程设置,大纲撰写以及授课计划中,为了保证理论知识教授传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得已压缩实践课的课时。在教学课时量逐年压缩的趋势下,提高课程质量就必须提高课程效率,转变教与学的主体关系,让学生做课堂的主人,合理利用好每一分钟。协调好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不仅仅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也会激发学生对基础理论深入探究的兴趣,改变学生由“被动填鸭”为“主动探究”的学习模式。

教师实践能力的影响。课程实践教学中,教师是课堂上的指挥家,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来进行有力的指导。法学实务的日新月异,客观上造成任课教师知识和技能更新的滞后。造成实践课程内容老旧,难以适应现实需求的局面。從实践课程的内容选择,到实践的方式,都受到任课教师实务技能的制约。如证据法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刑事侦查中对涉及到恐怖袭击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等,都需要非常深厚的非法学专业知识的辅助。

教学资源不足的影响。法学文科实验室的配备相对落后,实践设施不全。目前,部分院校配备有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这类教学空间,大部分院校没有相配套的现代化案件法学文科实验室或证据科学实验室。有些诉讼类课程学生人数较多,教师较少,导致了老师只讲授,无法试验。

课程实践教学考核和评价机制的影响。主要针对学生,传统的以期末考试作为学生考核重点的终结性评价方式,侧重点在理论部分成绩和科研论文,难以对学生的实践过程给予全面评价,易挫伤实践学习积极性,出现重视理论研究而轻视实践能力的情况。取代其的应是形成性评价模式,结合理论课程和实践过程中参与度、完成度等情况给予最终评价。

三、诉讼法类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走进校园的实践课”,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诉讼法类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与课内教师一起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撰写教案、制作课件,指导实践教学,分析教学质量,形成学生个体的课程评价体系。这是教学与实务部门的深度融合,是本科生双导师制度的课堂延伸,是提高诉讼法类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尝试。

(一)实践教学主体

从单主体到双主体。改变传统单一校内教师全程授课的情况,由校内教师和实务部门导师构成课程的双主体,共同参与实践课程的建设工作。针对诉讼类课程,建立课程实践教学专家库。由于“双千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总数较少,每个学年进入高校的人数有限,因此除吸收“双千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外,通过学科推荐,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学校备案的方式选拔。有针对性地选择专家,与诉讼法类课程对口,解决课程内容与实务脱节,解决校内教师实践能力限制等问题,协调课程基础理论与实践内容的比例和内容。

(二)实践教学内容

教学与实务紧密衔接。法学诉讼类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充分利用实务专家的优势,丰富和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提升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撰写教案、制作课件,指导实践教学,分析教学质量,形成学生个体的课程评价体系等多个方面,结合校内外的优势,整理完成科学体系。

实践内容结合案例教学。选择典型高质量的案例,尽可能选择近阶段全国发生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进行案件问题设计,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例如,案例设计可分为三部分:第一,向学生相关证据和线索,让学生根据已知信息提出进一步的方案。第二,根据学生所已经提出的方案,提供新的信息,并进一步改进方案。第三,全面介绍案件情况,让学生有目的比对自己方案与样本案例之间的差别,深入分析原因。

(三)实践教学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多元化(引入表现性评价)。表现性评价,作为一种评价理念和评价工具,近十几年来在国外被广泛试用。对于表现性评价的含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许多学者通常用真实性评价(authentic assessment)或者替代性评价(alternative assessment)等术语来指代相同的意义。表现性评价要求学生在模拟真实或完全真实的环境中运用事实性知识解决难题,以考察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合作交流、反思能力等。它反映的是问题解决与学习的真实面貌,有助于考察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非常适合实践教学的全程考核。

(四)实践教学质量保证

制度约束。设立各种制度管理、运行和监督保障该项目的良好运行。合理的制度的约束,远比个人的自律,高效可靠。现有的课程中,都含有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学分,但大部分没有文科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实验规则等内容的详细要求。对实践课程进行相匹配的设计,使实验内容详实,实验过程规范,也利于课程的督导和教学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可以建成针对诉讼法类课程的实务专家库,建立专家选拔制度、专家考核制度、专家更替机制。建立匹配的教学管理制度,特别是文科学生实践制度,文科实验管理制度。制定匹配的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评价体系。设计学生应用性训练,使学生从多年被动式的学习模式,转变为自主式的学习模式;转变教师传统观念,诉讼类课程由实践教学引领理论教学改革。

(五)实践教学方多元化

模拟教学、翻转课堂等。实践教学方法多元化,对解决课程设置的局限性,转变师生课堂角色,提高课时效率有很大帮助。

模拟现实教学,模拟某一特定场景进行实践训练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现实教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客观条件的不足,为学生提供逼真的训练环境,提高学生认识和实践的能力。根据现实的模式工具不同,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可划分为人为模拟现实教学方式和媒体模拟现实教学方式。人为模拟实感性更强烈,更加直观,但受到天气、场地、工具等制约因素较多。媒体模拟借助一定的材料和模型可以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实现,接触的素材较多,变化情况更为复杂,受外部限制的情况较少,更为灵活独立。针对不同的实践内容以及课程性质,可以有选择地使用这两种模型。

引入翻转课堂(SPOC)高效利用实践课时。翻转课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学生主导课程,提高课程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将翻转课堂运用到诉讼法类课程实践教学中,使实践效率提高,大大缓解课程教学课时数不足的问题。实践课前预备、实践过程记录、实践成绩评定都可以在SPOC平台上完成。学生实践课前通过实验说明、要求(可以以微视频或ppt等方式展现)的预习,了解实践的步骤、要点、难点;实践中通过平台即时和同伴及教师沟通、探讨,即时记录实践情况;实践结束后通过平台打分并公布参考答案。除此之外,课程资料、习题等也可提供学生全程自主学习,不受时间场地的约束,最终平台记录的学习情况作为考核评定因素。

四、结语

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实务部门深度合作,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和教学上的脱节问题。这必然也会遇到很多困难,部门之间的协调、人员之间的配合、教学资格的认定、教学资源的配备、教学制度的限制等等。但是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呼声中,实践教学的重要程度与日俱增,课堂实践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5).

[2]刘青杨.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视角.黑龙江教育学院报,2018(8).

[3]窦衍瑞.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创新,法制博览,2018(6).

[4]徐跃飞.论“以学生为中心”的法学教学模式之构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8).

[5]佘艺颖,柳湘.SPOC空间中的法学课程翻转课堂设计与实施.法制博览,2018(1).

[6]趙胜珍,杨长林.SPOC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法制博览,2017(10).

作者简介:张佳婧(1981—),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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