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法律规制

2019-03-20 00:35罗非凡
商情 2019年4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罗非凡

【摘要】近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尤其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形式新颖、隐蔽性强、案件复杂、造成的当事人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等特点而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具有较高的行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本文以典型案例为抓手,结合网络产品或服务自身特点,详细阐述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以及法律规制,为更好的理解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探寻恶意的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手段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网络产品或服务 不正当竞争 新特征 法律规制

0引言

我国颁布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二十余载,该法较好的维护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新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正当竞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立法目的而言,此次修法意在解决引发社会广泛反响的互联网领域无序竞争的法律问题,并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底线做出限定。因“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越来越不再是一个边界清晰、范围固定的对象及范畴,所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均有极大突破。因此对涉网典型案件不断总结提炼其新特点,提出新对策变得尤为重要。

1涉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浅析

我们要正确总结并提出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法律规制,那就有必要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正当竞争条款进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本法第十二条项下规定了四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确定了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或是未经明示、批准或授权在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中嵌入自己的代码插入链接,或是以“不兼容”为由要求用户做出“二选一”或“多选一”取舍之类的行为。我们不能片面的对该法条所列举的寥寥数项内容做限制解释。首先,出于我国科技进步、商业模式创新的发展趋势,网络产品或者服务领域中的竞争行为具有极强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并且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如果单从字面意义去理解该条款,势必无法解决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要将该条款看作是在整个市场竞争制度体系被“产业化”后的一个归纳。其次,我们要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诋毁商业信誉等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因热词服务、因域名冲突、因竞价排名服务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区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各项条款规定相结合,才能更加准确的理解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表现的新内涵。

2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

2.1商业行为由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我们看一个案例,瑞平公司是一家行业内较为有名的拍卖公司,具有文物拍卖资质,并持有市工商务局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该公司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网络拍卖技术服务合同,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其网站进行的房产拍卖行为提供服务,合同履行期为一年,且合同到期后未进行续约。此后,搜房公司隐瞒瑞平公司再其网站上仍然留有瑞平公司的企业信息及相关业务痕迹。在近两年的营利中,搜房公司共组织拍卖房产400余次,成交金额数亿元。本案就是一起涉及线下拍卖轉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搜房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混淆行为,这也是我前面提到的认定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否成立时,需要对涉网案件与普通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虚假宣传等法律规定相结合的典型案件。

2.2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如全国首例网贷评级商业诋毁案系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商业模式下引发的纠纷。该案当中,久亿公司(原告)诉称,其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与融世纪公司(被告)都是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融世纪公司与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共同开展针对P2P网贷平台的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为网贷平台由A至C级进行等级划分。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久亿公司开办的短融网列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此案件争议焦点涉及到融世纪公司不具备网贷评级资质是否对久亿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本案正是在我国网贷市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新商业模式所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3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例如脉脉非法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提出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例如乐视浏览器更改UA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中,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优酷网,其发现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乐视盒子中的乐视浏览器点播优酷网免费视频时,屏蔽了优酷网的贴片广告,有意针对优酷网更改浏览器UA设置并使用乐视播放器覆盖优酷播放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类型的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均涉及到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3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规制

3.1清楚认识网络创新产品或服务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限

网络创新产品或服务涉及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此类型的技术创新考验着互联网行业从业者诚信经营的界定标准,也同样涉及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与相关技术的运用。我们要准确的认识任何的创新自由、商业模式、技术手段都是要建立在不以侵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之下的。我国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极力的对侵权行为的边界问题加以规范和指引。但是在实践当中,特别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一般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经常存在过度解释、过度适用等问题,这样会为一些本可以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开脱,免受更加严厉的制裁。因此,要紧紧围绕因域名冲突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因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因浏览器或第三方插件屏蔽、快进广告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其侵权判定及责任界定,还要进一步对侵权取证困难、损失结果难量化、赔偿制度对受害人损失弥补不足等问题进寻找新的突破点,这样才能更好的兼顾权利人、竞争者的权益保护,要深入研究案件中侵权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才能更好的维护互联网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加强我国网络创新产品或服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一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我们要降低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在充分保持现有“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不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统一监管职能。换句话说,只要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在涉网经营活动中具有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性质或者经营效果涉及相关业务,那么就要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其次,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只有让对涉网行业领域熟悉、经验丰富的部门的监管才能实现最经济、最有效、最专业的监管;再次,要不断完善涉网支付准入制度、预收代付款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货币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发生。

3.3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通常來讲,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倚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保护,但是对于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互联网用户信息等方面的保护仍然缺乏专门性规定。现有少数互联网金融规范性文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重不足,并且此类的保护对于涉网消费者而言仍属于间接保护。首先,即使有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也来自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在司法实践中也指属于参考效力,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很弱;其次,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够具体,各项制度缺乏具体标准,侵权构成要件界限模糊;再次,过分强调对金融、互联网企业的惩治力度,不重视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从法律、法规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入手,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重点对虚假宣传行为、附条件的交易行为、网络强迫选择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采用欺骗性标识从事交易行为加以遏制,逐步规范互联网商业竞争各项活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得消费者在涉网交易活动中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减少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滋长。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涉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不断孕育着新的表现形式及特点,我们通过剖析涉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经营者在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侵权手段普遍存在隐蔽性强、技术复杂等特点。总结归纳涉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法律规制也可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参考文献:

[1]刘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186-203.

[2]何平平,邓旭霞,车云月,等.互联网金融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34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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