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技术模式探析

2019-03-20 00:35赵倩
商情 2019年4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网络时代安全

赵倩

【摘要】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是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实现路径。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法治建设要紧随互联网发展之步伐,积极地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必须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加强建设的力度与深度。

【关键词】网络时代 意识形态 安全

一、网络技术领域对法治路径的层次化指向

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投射,是法律个体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总和。网络天然的开放性、碎片化以及去中心化等特征,使得网络安全的维护机制也呈现出多样化,国内外学界主要从治理的法治规范和技术防护、政府和社会协调监管、建立网络应急系统等方面对网络行为、语言进行分析,对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上的网络社会特质、个人行为方式等方面做出探讨。虽然国内外学界对于网络规制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而且这种争论也将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持续下去,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己经成为共识。关于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全面立法理论,即将网络与现实社会等同看待,建立完备的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实践来看,各国在网络领域所不断呈现出的法治需求及其积极的立法态勢,恰好是实践对理论共识的检验和印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网络安全与秩序,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和必然趋势。

现阶段我国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制尚处于矛盾暴露阶段和法律填补阶段,国内学界普遍认为现阶段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制应以完善立法为主,主要研究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制的基本性问题、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实践活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及对其的概括性建议,但学界在“依法治网”领域的研究思路多延续了在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思路,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为“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研究态势,研究结论集中于较零散的立法层面,对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和规律性缺乏系统性规划和预测性设计。国内学者也提出了网络空间安全等级的层次划分,包含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评测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分级实施保护以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网络空间参与主体的层次划分,以网络空间运营者、网络空间参与者以及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管理者的不同身份,系统论述网络安全技术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监管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应用。可以看出,网络领域的法治路径不可能脱离网络技术,网络的分层系统规制有其应然性。

二、意识形态领域对法治路径的务实性要求

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己经进入新时代,就国别关系来看,意识形态仍然决定着国家利益与价值取向;就社会制度来看,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异质的制度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仍然存在,由此决定的意识形态斗争仍然以一种更温和与隐匿的方式在强劲地开展;就文化层面来看,文化差异的存在是一种基本事实,意识形态的差异就是这种文化差异的重要因素与表征。就当代中国而言,意识形态仍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突出的行动指南与策略武器的角色。这不再是一个唯意识形态的时代,然而意识形态仍然会深刻影响人们的思维、抉择与行动。因此,意识形态问题绝不仅仅只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多学科综合性研究课题。

面临意识形态领域的新较量,学者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构建“网语体系”,彰显主流意识形态在理论上的“高势位”,将核心层、中间层的理论与外围层的实践语言充分融合等新建议。但究其实质,这不免又流于另一种表象性宣传下话语结构的更新。不正视现实矛盾,仅更新话语结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终将难以触动精神思想深处,终将难以捍卫意识形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现实的困境和理论的徘徊,重提与再思法律意识形态正是对法律实践生活中一个具有时代意义课题的尊重与自觉。就理论而言,法治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论逻辑及意蕴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核在本质上趋于一致;就实践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规制,终将映射于作为思想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意识形态领域。

三、法治路径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领域的选择与革新

全面依法治国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两者并不矛盾。在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在对涉及网络意识形态斗争案件的执法中,就是能否落实法治精神,有效减少犯罪,最终实现公平正义。而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也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网络法治建设顺应新时代的诉求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需要权力与民主的共生、自由与秩序的博弈、法律与他律的平衡,如何在网络主体的权利设定中处理好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关系、信息共享同信息专有的关系、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都落脚于法治路径的选择与革新。

四、规范网络法律监督机制

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体系,但关于网络宣传的立法进程相对来说较慢,大部分法律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层面过高,没有切合实际的规定,缺乏整体协调性,导致相关网络部门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必须要加快网络法律的立法进程,尽快依据形势的变化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从法律层面严格规范网络的发展方向,确保主流意识形态的主流位置。同时要加大网络监管。网络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的特点,网络的发展并不是如同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呈现一种健康有序的环境,而是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到处充满了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网络诈骗、病毒攻击和各种黑客行为此起彼伏,在网络繁荣的背后,人们无法对各种乱象和弊端‘忽略不计,探索并创新网络监管,成为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中亟待加强的一个环节。”

结束语:将法治模式和法学方法在意识形态领域予以运用,挖掘探讨新时期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新路径,分层设计规制,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从思想领域的教化之治拓展到行为领域的规则之治,为切实保障意识形态问题在网络领域进行规制的实效做出了探索。

参考文献:

[1]占毅.论当代主流意识形态的三个基本向度[J].学习论坛,2013(06).

[2]李文艳.当代意识形态的新特点及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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