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中彬
跨国跨境博物馆捐赠是捐赠者或捐赠机构(以下统称“捐赠者”)基于对博物馆公益事业的支持和热爱而跨越地域与国界的慈善义举,所捐赠的动植物标本和文物藏品多来自于捐赠者的自身收藏或出资采购,鉴于捐赠者的收藏和鉴赏能力,境外捐赠的藏品大多具有相对重要的科研和艺术价值。境外捐赠同时能够很好地填补目前国内博物馆在社会捐赠形式中,受赠文物和藏品在地域、物种、品类上的空缺,能够进一步充实博物馆馆藏分类体系,丰富博物馆馆藏数量,提升博物馆整体综合展藏质量和水平,对构建完整的博物馆展藏品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黑龙江省博物馆自2013年5月与环球健康与教育基金会开展合作以来,已累计接收基金会捐赠三批共计104件世界珍稀动物标本,尚有150件动物标本捐赠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文根据组织和办理博物馆接收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全部流程和手续的实践经验,对相关程序与手续的办理路径进行了总结和探究②。
博物馆往往根据自身行业定位,通过受邀或者主动沟通的方式与境外捐赠者取得联系。双方经充分沟通了解,在明确博物馆社会公益属性和基本信息真实可靠,明确境外捐赠者或捐赠机构本身及捐赠物的所有权无异议,确保捐赠物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双方可达成初步捐赠意向,签订《动植物标本捐赠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文本多采取中英文双语编写,如捐赠方所属国家使用小语种,则采用中文、英文及小语种三种语言编写。备忘录文本需经相关专业翻译人员校对,并在备忘录中说明若存在中英文语言释读上不一致或产生任何歧义时,应以中文版本为准。备忘录经双方法务审定一致通过后,一式四份,由境外捐赠者本人或捐赠机构负责人与博物馆法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1]。
随后双方可就捐赠物种品类、数量、捐赠方式、捐赠时间等细节进行进一步协商洽谈,研讨制定正式的《动植物标本捐赠协议》。协议的编写制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如境外捐赠者长期进行慈善捐赠活动,会有相对成熟且严谨的协议范本,博物馆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属地地方政策以及博物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增删和编辑;二是博物馆直接与境外捐赠者或捐赠机构根据具体捐赠事宜进行专项编定。
捐赠协议中应确定博物馆及捐赠者或捐赠机构甲、乙方归属,内容上包含但不限于双方的基本信息、合作事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时效、协议的生效和效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常规内容。部分境外捐赠者会对捐赠物未来在博物馆的展览规模、展览设计、陈列布展等内容向博物馆提出具体要求,如捐赠物展览的展厅位置、展厅面积、展厅设计施工要求、以公益目的开设相关纪念品商店、展览冠名权或其他荣誉性权利的设定,需要博物馆方综合研究、考量各种条件因素后与捐赠方进行商讨确认。
将全部经双方同意确认后的具体内容写入《动植物标本捐赠协议》正式文本,采取中英文双语或中文、英文及小语种三种语言编写,经双方法务多轮讨论审定修改,待双方法务一致通过后,一式四份,由境外捐赠者本人或捐赠机构负责人与博物馆法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即时生效,从而完成在法律意义上博物馆接收境外捐赠者在捐赠动植物标本事宜上的前期全部法律手续。
博物馆在正式签订《动植物标本捐赠协议》后,应选拔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进口代理公司、尽快成立进口业务专班,规划制定进度时间表、有效沟通联系捐赠方确定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清单、梳理明确标本进口证明文件办理手续、步骤和流程等相关信息[1]。
多数接收境外捐赠的博物馆为公立博物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序列,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即不具备进出口资质),没有在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行业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权限,同时由于费用支付的条理性原因,故博物馆方面需要聘用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的进出口货运贸易代理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捐赠物的进出口业务,这种代理机制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时效性与控制成本[1]。
进出口货运贸易代理公司的产生方式,建议根据博物馆所在地区财政相关规定、接收境外捐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权限进行选择,如博物馆有权限走内部流程,亦可采用比选竞价的形式。如博物馆所在地财政规定必须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网平台,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这两种方式也是目前国内博物馆聘用进出口货运贸易代理公司的主流的招采形式[2]。
无论何种招标方式产生进出口代理公司,建议都使用固定总额(大包干)的闭口合同付款方式,主要原因是出于考量代理公司工作内容范围和财务审计风险因素。早期国内博物馆聘用代理公司一般只负责动植物标本到达中国段后的清关、商检、运输等少部分工作,其他如办理标本准入证明、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接工作、税费、仓储、消杀、验货、境外费用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外方办证费、包装费、仓储费、境外陆运转场和海运费、各类税费、保险费、人工费及各类杂费)等事项,均由博物馆工作人员亲自摸索操作,工作量繁杂且进展缓慢。一般需要成立6~8人的进口标本捐赠项目临时机构,博物馆方不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专职到陌生专业领域中,还需要反复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包括核对进口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确认准确物种名称(以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为标准)、产地、濒危或非濒危分类、CITES证书等核心信息。并且存在办理进口手续高失误率导致的出口证书过期或订不到舱位,致使CITES证书反复申请情况较多,每批次标本(数量不等)平均耗费办理时间为3~4个月,整体进口时间更是以年为单位,时效性难以把控。另外早期博物馆多使用据实结算(开口合同)的付款方式,逐批、逐笔支付费用给进口代理公司,部分境外费用,只能使用外方开具的海外费用形式发票直接入账,对发票的真实性无法佐证,所以极易违反国内相关财政规章制度,后期审计存在风险[3]。
固定总额(大包干)方式的优势在于,代理公司的工作内容囊括了境外动植物标本进口手续办理、国内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证件办理、报关报检、清关、验货、税款及保险缴纳、海外费用(包含外方办证费、清关海外前置手续办理、包装费、仓储费、境外陆运转场和海运费、各类税费、保险费、人工费及各类杂费)支付、国内标本出关、入馆、仓储、维护、运输等全部相关事宜。在极大节省了博物馆的人力投入基础上,确保了接收境外标本的时效性的同时,将总体费用成本中的各类税费、海外费用波动、汇率波动、国内外疫情、战争因素、国际关系和进出口政策性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延误、费用增多的难题与风险转嫁给进出口货运代理公司,杜绝了预算费用不确定性和不断追加使博物馆方陷入被动的情况发生。在审计方面,博物馆方以进出口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与招标控制价等额的发票供博物馆入账,避免博物馆方直接使用外方开具的形式发票难以入账和审计风险问题。
博物馆与进出口货运贸易代理公司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后,双方应尽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业务专班,认真汇总、核实境外捐赠者提供的动植物标本出口单证的有效时间、数量、尺寸。综合考虑分析出口国办事效率、疫情影响、国际关系情况等相关综合因素,按照优先级别制定项目“甘特图”,以此为时间标准对项目的进度和任务办理的时间节点进行整体把控。针对项目内容细化制定“工作分解结构图”,根据进口证明办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将任务内容分解细化。
业务专班人员应熟悉了解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相关专业知识,与博物馆所在地区的林草部门、农业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等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积极对接。认真参与相关审批部门的前期培训,全程参加相关部门的定期线上、线下专业培训学习,尽最大的努力赢得相关部门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的最优等级,为高效申报和最短时间内取得相关进口证明材料夯实基础[4]。
第一,与境外捐赠者密切沟通,全力做好相关动植物标本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出口证明、原产地证、检验检疫证(卫生证)、标本清单、标本照片、标本准确尺寸、重量、其他属性信息、形式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核实发货人、发货地址信息、发货国家、标本所在地、发货港口、外方标本厂转运到港口距离、外方预计发货时间等信息。
第二,在境外捐赠者提供单证齐全后,开始进行出口信息相关资料的翻译、梳理、排查、纠错、核对、汇总工作。仔细核查出口单据资料,逐一比对物种名称、标本数量、标本规格、拉丁文名称,产地等标本核心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并再次与外方联络、修改、确认。涉及动植物标本专业知识时,根据标本清单和出口证明,依据动植物的生存地区及分类体系,以确定物种陆生水生类型、标准、常用名和准确的拉丁文学名[5]。
第三,与政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沟通标本出口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及其附录,反复筛查接收的动植物标本物种是否濒危及濒危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附录名单仔细筛查接收动植物标本物种的国家保护级别。保持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确保清关使用的物种名称、产地、濒危或非濒危分类、CITES证等核心信息的准确性。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博物馆在接收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办理相关手续时,因涉及林草部门、农业部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等不同行政审批部门,故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也各有不同。随着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审批的流程有不断简化的趋势,但就目前阶段需要根据不同审批部门的要求和格式,制作纸质文件用于线下送报和文件扫描件线上提交申请,具体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
1. 林草部门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关于接受捐赠动植物标本的请示;
(2)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申请人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标本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复印件;
(6)代理人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执照);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8)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9)标本捐赠协议(附中英文对照版);
(10)出口证明及其翻译件(例如出口CITES证书);
(11)形式发票及其翻译件;
(12)标本照片;
(13)产品说明与成分含量表;
(14)工作方案;
(15)申请人介绍说明。
2. 农业部门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关于接受捐赠动物标本的申请;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3)申请人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标本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复印件;
(5)代理人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执照);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标本捐赠协议(附中英文对照版);
(8)出口证明及其翻译件(例如出口CITES证书);
(9)形式发票及其翻译件;
(10)标本照片;
(11)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需前置逐级办理获取);
3.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关于接受捐赠动植物标本的请示;
(2)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申请人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标本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复印件;
(6)代理人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执照);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8)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9)标本捐赠协议(附中英文对照版);
(10)出口证明及其翻译件(例如出口CITES证书);
(11)形式发票及其翻译件;
(12)标本照片;
(13)产品说明与成分含量表;
(14)工作方案;
(15)申请人介绍说明。
(16)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1. 办理线上备案登记,以便进行线上的材料提报,具体流程如下:
(1)海关备案,申请海关电子口岸卡,并在“单一窗口”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联通线上备案;
(2)国家农业部网站申请备案登记;
(3)省级和国家级林草部门网站的注册登记。
2. 目前部分行政主管审批部门进口证明申报办理已开通了“无纸化”线上申请,但依然需要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逐级报送审批,进口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分类办证相对复杂,进口证明及其申请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七种形式[6]:
(1)《一般公约CITES证书》附录I级已在原来“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1.0”系统(简称系统)单独申请暂停转至“单一窗口”申请,并由区、市、省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国家级林草部门审批,在取得林草局的行政审批后线上线下同时提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最后由国家濒管办审核通过并出具证书;
(2)《一般公约CITES证书》附录II级(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国家濒管办 202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除特殊保护动植物,例如:大象、狮类、熊类等)在“单一窗口”线上申请,并由区、市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省级林草部门审批,在取得林草局的行政审批后线上线下同时提报省级濒管部门,最后由省级濒管部门出证;
(3)《一般公约CITES证书》附录III级(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国家濒管办 202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除特殊保护动植物,例如:大象、狮类、熊类等)在“单一窗口”线上申请,并由区、市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省级林草部门审批,在取得林草局的行政审批后线上线下同时提报省级濒管办,最后由省级濒管部门出证;
(4)《物种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录名单内的保护动植物在“单一窗口”线上申请,并由区、市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省级林草部门审批,最后由省级濒管部门出证;
(5)非濒危动植物(在系统里可录入物种名的)在“单一窗口”线上申请,并由区、市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省级林草部门审批,最后由省级濒管部门出具证明;
(6)非濒危动植物(在系统里不能录入物种名的)由区、市逐级提报纸质材料至省级林草部门审批,最后由省级濒管部门出具纸质证明;
(7)水生动物的进口证明要通过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由区、市、省逐级审批,先取得利用许可证,再由线上线下同时申报办理进口行政许可,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国家濒管办 202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向省级或国家级濒管办同时提出线上线下的申请并由相关级别的濒管部门审批后出具证明。
除以上各行政审批部门所需提交的必需文件工作外,业务专班人员在接收境外动植物标本捐赠手续办理时还涉及一些相关工作。如表格信息填写时,要严格根据相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并使用最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管理目录》的信息比对,含英文常用名和拉丁语表述比对、物种监管条件、以及商品编码的确认;学习并使用最新版HS编码书确认税收标准;学习并使用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召开的第18届缔约方大会(CITES CoP18)后正式文件汇编;学习并使用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反复筛查物种是否濒危或濒危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附录名单筛查物种的国家保护级别;学习并使用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2019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等。
在完成国内报关、清关等一系列进口动植物标本的引入、准入手续后,待海关放行通知下达,便可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有序进行国内段标本货柜的陆运转场、柜体消杀、开柜检验、物种核对、标本消杀、登记入库及陈列布展等后续工作。
多数接收境外捐赠的博物馆为公立博物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序列,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2009年第2号公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可申请免征相关税款[7]。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规定所称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名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接收境外捐赠的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博物馆是否具有免税资格,可查询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名录。如在目录内则具有免税资格,若尚不在目录中,可依据《暂行规定》之第三条第二款:“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规定,按照申报流程,报请相关部门申请进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序列。
在申请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免税工作的具体实施上,还要时刻关注国家相关免税政策的实时调整,按照有效期内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博物馆所属地海关等部门的官方解读予以执行,以此为最终解释。
由于境外捐赠的特殊属性,在标本引入过程中,境外捐赠者的配合因素至关重要,引入进口过程中兼具费用不可控的特殊性,特别是战争或疫情影响、海外物价波动、出口政策调整、汇率波动和国际关系因素导致的在境外段成本的上涨。如由于外方提供单证不及时、政策变化等因素,很可能产生出口证书过期或者无舱位,进而导致部分标本滞留、滞港产生额外费用。同时预算的制定还受捐赠标本数量和体积大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基本遵循相对总数量越少标本单价价格越高,体积越大标本单价价格越高的规律。境内段的不确定因素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物种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政策的改变带来的时间和成本的上涨,以及政策调整下的税费不确定性。接收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的整体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几年呈逐年上涨趋势,博物馆方要充分考虑专项经费申请的周期问题,在制定预算时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因素,做到费用的科学合理规划。
博物馆接收境外个人或慈善机构捐赠动植物标本程序办理整体流程庞大且复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诸多法律法规,涵盖了动植物学、物种学、拉丁文、外文翻译、动植物标本等专业领域知识,囊括了合同审议签订、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诸多部门的行政审批办理、仓储运输维护、出关入馆等大量工作[8]。
接受境外捐赠动植物标本,可以极大地丰富中国博物馆的馆藏体系,拓展博物馆学术研究领域,有助于提高我国博物馆学的研究水平。厘清相关工作的办理路径和流程,有助于为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探索新思路,并希望可以为博物馆同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