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伟,朱永灵,苟诤慷,张恺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2)
从我国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在2017 年6 月的统计数据了解到,我国目前至少有26 艘远洋调查船在执行海洋调查任务,海上调查作业强度高、风险大,常表现为海洋调查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1]。海洋调查仪器设备的价值巨大,一旦在海上调查作业中出现损坏或丢失,将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目前给海洋调查仪器设备采购财产保险已成为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随着海洋调查任务和船时的不断增加,海洋调查设备事故也在增加,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程序繁琐、索赔效率低等问题,增加了索赔矛盾发生率。加上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一直存在重视业务拓展和轻视索赔的经营理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剧增,索赔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严重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和阻碍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索赔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结合实际索赔成功经验,简要提出了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对这些困难的解决措施,将对解决双方在索赔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海上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海洋调查设备在海上的作业属于高湿度、高盐度、高压力的环境,受海底地形、水文、气象等变化影响极大[2]。设备在近海作业时易发生台风破坏、渔船误捞、船舶碰撞等意外事故,在深海大洋作业时常遭遇强风大浪,海况不佳时设备的收放难免与船体发生碰撞,在大洋中脊区域作业时海底地形极其复杂,设备经常与几十米高的悬崖擦肩而过,常发生摩擦碰撞情况,在南北极区域海上作业时受恶劣天气海况、海冰影响频繁,设备作业时极易发生事故。
海洋调查是指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直接或间接对海洋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地形地貌学、气象学和其他海洋状况进行研究的手段[3][4],是针对海洋某一特定海区的水文、气象、物理、化学、生物、地质和地形地貌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规律进行的科学调查。海洋调查中使用的设备一般包括水文气象设备、海洋化学与生物采样设备、导航定位设备、海洋地质采样设备、地形地貌地球物理调查设备以及浮标潜标、拖曳体、水下机器人(ROV)、有人(HOV)/无人潜器(AUV)等[5]。
根据海洋调查设备的作业流程和特点,海洋调查设备在海上的作业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定点取样调查、拖曳调查、走航探测调查[6]。定点取样调查是调查设备与钢缆或纤维缆末端经承重头连接,通过牵引绞车和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来开展定点作业;拖曳调查是调查设备与钢缆或纤维缆末端经承重头连接,通过牵引绞车和船舶以一定航速运动时来开展测线作业;走航探测调查通过安装于船底或者船舷的设备在船舶以一定航速和轨迹运动时来开展测线作业。
海洋调查设备在海上作业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不仅受制于天气,还受作业海域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捕鱼船舶、网具、航行船舶、漂浮物以及水下障碍物等影响较大[7],稍有不慎,将会对船舶、设备、作业人员造成威胁或损坏。另外设备在甲板收放、转移、止荡固定时,也极易发生事故。根据海洋调查设备的海上作业特点,以及常见的海上作业事故,大致将海洋调查设备事故分为以下种类:
(1)水文观测浮标潜标、深海着陆器、海底电磁仪、海底地震仪等长周期坐底观测设备在水下作业时,往往会因为海洋生物、脱网渔船作业、海底地形或者底质复杂造成丢失。
(2)自主式水下航行器(AUV)、遥控无人潜水器(ROV)、水下滑翔机等水下航行器在水下作业时,往往会因为海底或生物碰撞、动力或控制系统损坏、收放时与船体碰撞或缆绳断裂等导致信号中断失去控制而丢失。
(3)深海钻机、电视抓斗、柱状取样器、多管取样器、箱式取样器、温盐深采水测量系统(CTD)等带缆近底取样设备在水下作业时,往往会因为坐底取样姿态不佳、海底或生物碰撞、取样时超过缆绳额定载荷、收放时与船体碰撞或缆绳断裂等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
(4)摄像拖体、声学拖体、磁力拖体、电法拖体等拖曳探测设备在水下作业时,往往因为海底或生物碰撞、作业时超过钢缆额定载荷、收放时造成碰撞和缆绳断裂等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
(5)多参数水质仪、甲烷探测仪、浊度仪、溶解氧探测仪、自然电位仪等小型挂缆作业设备在水下作业时,往往因为钢缆剧烈抖动、钢缆与海底碰撞、收放时与船体或滑轮碰撞等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
(6)多波束、单波束、浅地层剖面仪、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ADCP)等船载固定的调查设备往往因为系统的散热、海水侵入、机械碰撞、线缆断裂等问题而导致设备损坏。
保险责任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海洋调查设备的承保范围往往是从设备出仓到海上作业完成并运回仓库的全过程,其保险责任主要有:①保险标的因火灾、爆炸、洪水、暴风、暴雨、暴雪、台风、龙卷风、飓风、冰雹、沙尘暴、冰凌、地震、海啸、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方下沉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②保险标的因坠落、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雷击等造成的损失[8][9];③保险标的因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作业以及运送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损失;④保险标的因受震动、挤压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的损失;⑤因保险标的打捞施救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在承保范围中发生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等事故均可以按照相应流程向保险公司索赔。
海洋调查设备出险后,索赔工作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10]。报案一般要求在出险后3 日内完成,海上现场不具备报案条件则可委托岸基保障人员报案。报案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事故报告、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设备采购合同与发票等相关材料[9],案件受理期间被保险人配合保险人做好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保险人在接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一般在10 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应承诺5 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办理案件理赔过程中常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来进行保险责任与设备损失的评估。一方面由于保险人需要支付给第三方公估公司公估费,往往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利于被保险人的索赔;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索赔经办人员缺乏索赔经验及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面对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时,往往比较被动。造成被保险人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困难,给被保险人造成财产损失[11]。在实际索赔过程中碰到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提出诸多不利于被保险人索赔的意见:
(1)保险标的不明确,保险公司认为投保的保险标的物和出险的标的物在名称、型号、规格等方面不一致,不是同一台设备,存在张冠李戴、投保设备组成不完整、多台设备只保其中几台的情况。对于该情况被保险人除了提供合同、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外,还可在设备外观结构、零部件型号等方面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出险设备与投保设备的一致性。
(2)保险责任不明确,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不明,或者以被保险人在事故报告中描述的现象作为事故原因,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以投保设备的设计加工工艺不合理、作业流程不当、设备超负荷使用、人为操作不当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该情况被保险人可以请权威检测评估机构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或者提供产品合格证、设备原厂的加工工艺流程、设备作业时的数据资料、设备出入水检查表等材料来证明。
(3)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因搜救设备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上在事故发生后,海上的危险恶劣环境往往不允许搜救,或者租船雇人搜救设备的成本远高于设备本身的价值。对于该情况被保险人可提供海洋环境的实时资料,或者设备探测到的数据资料、搜救打捞公司的报价等材料。对于被第三方打捞到的设备,在保险协议中必需要明确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合理服务费用。
(4)保险期限中断,拒绝赔付。对于该情况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在投保协议中约定投保时间如果中断,出险后可按照投保时间比例赔付。
(5)投保时往往会出现不足额投保的情况,对于该情况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在投保协议中约定如果不足额投保,出险后可按照投保设备价值与原值的比例赔付。
结合上述五点情况,对于索赔材料完整、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赔偿,被保险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发送律师函,如还是无法解决可在自报案时间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
其中,对于大部分申请索赔的个人或公司,在保险金赔付到账完成后,整个流程就基本结束了。但是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等方面往往存在隐患,还需与保险公司约定在保险金理赔后提供给被保险人银行转账凭证、赔款计算书、赔付说明等材料。
综上所述,在实际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案件时因不愿承担保险责任往往不够积极。需被保险人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询问理赔进展、催办理赔事务,或安排双方主要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来推动理赔工作的开展。另外被保险人在理赔工作开展之前就要未雨绸缪,准备好可能使用的理赔材料,根据保险协议和保险公司的需求合理提交理赔材料,及时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随着我国科学调查船的不断建造、调查任务的增多、调查船队的不断壮大,海洋环境的日益复杂,设备保险事故索赔案件也在增加,为此需要加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洋调查设备作业特点不断完善保险协议,提高双方人员的专业技能,为有效地解决索赔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