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动的光荣写在宪法上

1954-08-23 03:48谢觉哉
中国青年 1954年16期
关键词:光荣草案宪法

谢觉哉

“劳动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宪法草案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日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第九十三条)

此外还规定,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见一百条);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见十九条)。

在旧中国,劳动并没有给劳动者带来幸福。相反的,长期剥削制度使劳动人民过着极度的贫困的生活。要消灭贫困,必须消灭剥削。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使最后消减剥削成为可能,因而劳动生产力得到空前的解放。土地改革消减了土地剥削,农民的劳勤成果是自己的,农业生产大为提高;经过农业互助组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农业生产更加提高。以前为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垄断的有关国计民生的经商成为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后,由于国家建设工业政策的正确,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增长。工业生产不断提高,个体手工业正向合作社方向发展;私劳工商业由于国家采用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已为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打下基础。

剥削劳动的制度正在经过和平的道路,逐步地但也是迅速地大量地被消灭。人民的劳动第一次为人民自己所占有。宪法草案把这些都清楚地记下来,并指出:人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是光荣的事情;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须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的成果即国民经济的有计划的发展,可以用来改善劳动条件、工交待遇和劳动者年老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时的保险与救济。

劳动,包括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但主要是指体力劳动。一切智力劳动都须通过体力劳动才能实现其成果。强把“劳力”与“劳心”分成两截,以至分成两个对立阶级的现象,早就应该终止了。

把人民劳动提到如此高度,是我们宪法的又一特徵。出身剥削阶级或沾染剥削阶级气味很浓的人,虽然承认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但他却不喜欢劳动,尤其不喜欢和工农一样地劳动,幻想劳作少,享受多;也有些从事劳动的人,尚不知道劳动的敌人是资本主义、是剥削制度。他们却幻想累积个人所得,作为放债、买地、做生意的资本,走剥削劳动群众的路。这些错误思想在我们学习宪法草案时,都应当进一步地进行批判。

解放了的我国勤劳的人民,依靠着自己的劳动,即将把我国建成伟大的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宪法的光辉将照耀着劳动人民以勇敢而愉快的步伐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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