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我国人民创造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

1954-08-23 03:48西民
中国青年 1954年13期
关键词:共同纲领所有制草案

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公布,是我国人民也是全国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椿大事。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向,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关系着我们青年的未来。宪法草案反映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愿望。人民民主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互相作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人民民主的物质基础;而人民民主制度则推动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正是从这些方面表明了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草案不仅记录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民主建政、社会改革、经济文化事业恢复和发展的新胜利,而且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人民的这一愿望将规定为法律,把它固定下来变成为国家的总任务。我们的宪法草案还具体地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途径,记录了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内外条件。因此,毫无疑问的,我们的宪法,不仅是人民革命胜利的总结,它是推动和保障我国人民创造幸福繁荣的社会主义新生活的强有力的武器,是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面奋斗的决心书,也是我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战斗纲领。

宪法草案记绿了中国人民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心

当中国人民伟大的民主革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以后,一九四九年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和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我们还不可能在共同纲领中明确地写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当时,周恩来同志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的报告中,曾经说:“总纲讨论中,曾有一种意见,以为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发展,因此总纲中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心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而且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奋斗。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共同纲领起了我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将近五年来,国家建设中的辉煌成就,证明了共同纲领的正确。可是将近五年来,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面貌的改变,已经出现了完全新的情况。当各种社会民主改革已经完成,国家经济完全恢复之后,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已成为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了,实践愈益表明逐步改造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农业手工业的迫切需要,也愈益表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要。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客观的法则,实践已经清楚表明,旧的生产关照已经严重妨害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逐步加以改变。正是从这里,广大人民日益认识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才是人民幸福的最根本的途径。一九五三年十月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这就说明人民已经从实践中认识了社会主义是自己唯一的最好的前途。将近五年前,在共同纲领中暂时不能写上的社会主义前途,现在在宪法草案中规定了,这是人民的胜利,这是历史车轮前进的记录,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壮大、阶级力量对比有了变化的显著表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已经变成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并且经过宪法的制定将变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社会主义,这个动人心魄的名词,在伟大的苏联在地球上诞生以前很长的时期,仅仅还是一种理论,一种学说。现在,苏联巳经完成了社会主义建设,各人民民主国家正在努力从事社会主义建设。我们伟大的中国人民,现在也以自己的意志、立法和行动来为创造憧憬已久的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了。这个社会正如斯大林同志曾经用很明白的话说过的:“在我们的工厂里是没有资本家而进行工作的,由人民中间出身的人领导着工作。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事实上的社会主义。在我们的田场上是没有地主,没有富农,而由农业劳动者进行工作的,由人民中间出身的人领导着工作。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主义。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社会主义的自由生活。”我们所为之奋斗的正是创造这样的生活,它将最后标志着: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废除,失业和贫困的消灭,人民的物质福利和文化生活的不断上升。它标志着劳动成为最光荣最豪迈的事业。它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认识到在为自己和同自己一样的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而工作,认识到自己是这个社会的最宝贵的一员。是国家一切财产的主人。在每一个人的面前展开充分发射自己创造力和才能的无限宽广的道路和机会。

宪法草案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的特点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道路宪法草案具体反映了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它指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和基本政策。

宪法草案的序言中指出:从中苏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草案根据中国实际情沉,对现在存在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宪法草案规定,这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宪法草案规定了逐步改变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原则;规定了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和指导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肯定了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宪法草案总结了目前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经验,指出了劳动群众的半社会主义的部分集体所有制(如目前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组织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完全集体所有制(即是取消入股的生产资料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取酬的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宪法草案规定了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规定了鼓励和指导他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之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划并以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为改造资本家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步骤,逐步实现以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问题,是改变所有制的问题。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取消一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去代替它,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有一些人说:既然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的目标,为什么宪法草案上还要规定依法保护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宪法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特别的第十条的规定,一面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面又规定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样是否矛盾?这些疑问,是由于不了解过渡时期特点的结果。逐步过渡就不是立即变革,就必须从现状出发,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既然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不能马上用公有制去代替它,那就必然有依法保护的必要,这是一个方面,宪法应该记录这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宪法必须同时记录对各种生产资料私有制加以改造的一方面,不这样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既要依法保护,又要加以改造,这正是过渡时期的特点。我们的宪法草案体现了实现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是实现的方法步骤,则需要根据中国政治经济的特点,作不同的灵活的规定,而所有一切灵活规定都是为了更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

为了逐步实现社会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草案规定了矿藏、水流,和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规定了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宪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徵购、徵用或者收归国有,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宪法草案中的这一些规定,充分表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的意志,从各方面限制生产资料私有制对人民不利的作用。历史上曾经被资产阶级歌颂为永恒真理和不可动摇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神话,已经从根动摇了。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所要逐步消灭的私有财产制度,并不能同合法收入的个人财产混淆起来。所以,宪法草案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另一重要武器,就是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行国民经济计划化。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证明了实行国民经济计划化在迅速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改造中的重大作用;证明了在真正获得经济独立,建设强大国防,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上的重大作用。国民经济计划化,在生产资料完全属于私人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想像的。资本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进行着盲目的无政府的生产,不可能实行计划生产。我国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其所以能够实行计划经济,主要是由于我们有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政权,有强有力的不断增长壮大的国营经济所起的领导作用。宪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这就使我们国家的经济,能够按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以较快的速度,稳步地向前发展。

上述种种反映国家过渡时期经济特点的规定,在一九四九年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部分中,已经有了原则规定,共同纲领中指明了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它的领导作用,指明了扶助合作经济,指明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以及鼓励私人资本和国家合作,向国家资本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等等。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这些原则,经过将近五年来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胜利而且大大地发展和具体化了。宪法草案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各项规定中,也充分显示出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一特点。

宪法草案指明了通过和平的道路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

宪法草案指明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经过和平的道路来实现。

宪法草案的序言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

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通过和平道路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所以可能,这是因为我们的国家权力掌握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劳动人民为基础的人民手里。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将大大提高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这是保障国家建设、实现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条件。这种可能还因为在我们的宪法中进一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了我国人民能够直接运用一切国家机关来自上而下地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所谓和平的道路,就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自上而下的国家机关活动来实现的。宪法草案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的宪法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任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草案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宪法草案上的这一些规定,说明我们的国家机关,在组织和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在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人民群众的事业中,将更加发挥其巨大作用。

宪法草案指出了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所必需的几个主要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第一,继续加强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第二,继续加强国内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的团结;第三,加强我国同伟大的苏联、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谊。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在人民民主革命斗争中,已经充分证明起过重大作用的这些条件,在今后整个过渡时期,必须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我们的国家在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程中,不可能不遇到无数困难,更不能认为不会遇到国内外敌人,无论是帝国主义者,已被打倒的阶级和那些将被消灭的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的反抗。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比民主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它包含着极复杂极尖锐的斗争。采取和平的道路并不能意味为没有阶级斗争,而应肯定这种斗争将更加激烈。应该说,宪法本身首先就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它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反映着阶级矛盾和斗争。我们的宪法草案体现着现代最进步的思想。它是掌握在人民手里的强大的斗争武器,也是强大的一种组织、动员和改造力量。只要我们人民按着宪法所指引的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对内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人民团结和民族团结,对外加强国际团结,我们就将粉碎任何前进途中的障碍,最后创造起幸福的社会主义新生活。宪法将推动着我们去正确地为胜利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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