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原则——来信综述

1956-08-16 02:34
中国青年 1956年10期
关键词:副科长团支部队长

本刊自发表“谁是多余的第三者”以后,截至五月一日止巳收到读者来信六千余件。读者们在这些来信里纷纷发表感情和意见,他们中绝大多数对于苏原与那位女同志在恋爱问题上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他们俩在恋爱问题上的处理是正确的;而勘测队长是“多余的第三者”,团支部和周围同志也是“多余的第三者”,他们对苏原的批评和非难是不恰当的。

很多读者来信谈到爱情必须自愿的问题。黑龙江读者辛斐在来信中说:“勘测队团支部和周围群众对苏原恋爱问题的看法所以不正确,是因为这些人不懂得爱情应该自愿的原则。爱情——这是人类最崇高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它不仅是基于性的吸引,而且也是在共同参加社会主义劳动中,由于政治思想一致,性格志趣的相投,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不同于一般同志关系的真挚的感情。因此,就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通过强制得来的。”南京读者周庆基说:“爱情是双方面的出自内心的感情,你爱他,他也爱你,这才叫爱情。否则的话,爱情跟一个人爱一件漂亮衣服,一支优美的歌曲,有什么区别呢?”

当然,所谓双方自愿并不是反对一方的主动追求。吉林读者王枫来信中说:“任何人都可以向异性表示爱慕和追求,在现实生活中决不会有一对青年男女同时提出建立爱情的要求,总有一方是首先主动,然后经过两人情投意合的阶段而建立爱情。例如起初勘测队长向那位女同志表示爱慕,要求培养感情,并下了很大的追求决心,这都是可以的。”问题是,正像一位解放军战士在来信中写的:“当对方已坚决表示不爱自己的时候,或者对方已经和另外的人相爱时,追求者就应克制自己的感情,停止追求。决不能因此对对方表示嫉妒和不满,不能对别人相互之间的爱情有破坏的行为。”勘测队长的错误,也就是没有认识到这位解放军战士所谈的这一点。因此,有的读者说:“在爱情上尊重别人的意愿,就是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表现。”

读者在来信中纷纷反映了有些青年在爱情生活中不尊重对方意愿的事实。和勘测队长一样,有的人用“培养感情”或其他名义来勉强别人的感情;有些人强迫别人和自己结婚,结果使别人蒙受创伤,也给自己带来痛苦。北京读者范克进来信中便反映了自己的切身遭遇:他和一位姓梁的女同志正在进行恋爱,本机关的一位副科长看上了这位姓梁的女同志,接二连三地找她谈话,送东西,要求“培养感情”。她并不爱这位副科长。领导同志也“帮助”副科长,找她个别谈话,“动员”她和副科长养尤感情。并用前途、提拔等来威胁,就在这种“动员”和压力的情况下,她被迫与副科长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好,她感到很痛苦,曾对别人表示极为后悔。这位副科长和那些领导同志便建反了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原则,使三个人的心灵上蒙受了痛苦的创伤。这是损人而不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有的人身上甚至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例如,山东读者张焕在来信中叙述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在某地方企业工作的女青年,因她长得年轻貌美,被某男同志看中了,这位男同志向她苦苦哀求,甚至双膝跪地,痛哭流涕。这位女青年慎重考虑的结果,还是不爱他。这位男同志因得不到她,就把女方杀死,而后自己也自杀了。这种犯罪的行为当然是卑鄙可耻的。然而,促使他犯罪的原因之一,难道不也是完全忽略了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必须建立在双方真正互相爱慕的基础上,必须是出自内心的感情。读者反映:有些人恋爱,虽然也是双方自愿,但他们不是建筑在感情的基础上,而是由于虚荣、金钱、地位等一时的诱惑。这种爱情是不能巩固的。广西读者高苹来信中就谈到,某机关一位女同志受到一位领导的追求,她并不爱他,但她为了自己入党方便和取得领导的好感,再加上别人的“动员”,便同她所不爱的这位领导结婚了。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常常吵嘴。据来信中反映,这种情况还不是个别的。很多青年特别是女青年由于没有慎重考虑,轻率地允诺爱情,而没有预料到随着而来的眼泪与痛苦。因此,有位读者引用了我国大诗人白居易的诗句:“寄语痴情

人家女,切勿将身轻许人。”这倒是一句很深刻的话。

当然,我们强调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原则与那种“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玩弄对方感情的资产阶级思想是毫无相同之处的。上海刘桐来信反映,他们机关一个女同志在爱情问题上十分轻浮,今天答应和这个好,明天又准备和另一个订婚,一年之中就换了五、六个,团支部和周围同志向她提出意见,她却理直气壮地说,“恋爱必须自愿,我愿爱谁就爱谁,今天爱明天不爱,这是个人自由。”显然,这决不是什么恋爱的自愿,而是爱情上不负责任,她不过以自愿和自由选择的招牌,来为自己的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作掩饰而已。另一些读者也同时指出,我们虽然强调选择爱人必须慎重,但并不是提倡像小资资产阶级那样把爱情神秘化,长期相恋而不结婚,如他们所说的为了“尽情地享受爱情的甜蜜”。无疑的这种恋爱至上的思想,也是不欢的。

很多读者对本刊第九期李若林写的“恋爱能这样自由吗?”一文中的论点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北京读者孔凡荣说,李若林认为勘测队那位女同志曾答应过同队长培养感情,这也是经过自己选择的,那就不应再爱别人。这种论点是不够正确的。李若林同志虽然也承认“人们可以慎重地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爱人”,但他却不问是经过怎样选择,和选择的结果如何,就不许后悔,否则就是喜新厌旧。这样理解是不够正确的。在生活中的确有些人怀疑不正确的思想观点,但是也有不少青年同志(不仅是女青年)还不懂得怎样选择爱人,有时草率地允诺过爱情,以后又会后悔,那么是坚持这种草率允诺过的爱情算慎重呢还是改正错误重新选择算慎重呢?这不是很明显吗?我们说,这些同志在处理爱情上不够慎重是有缺点的,但是不能因此把这种不慎重和资产阶极的恋爱观混为一谈。

在来稿中,许多读者还对勘测队的团支部和周围群众在对待苏原的爱情问题上的一些不正确的舆论和干涉提出了意见。安徽读者王强来稿中说:“他们(指团支部和群众舆论)只是从表面上看见那位女同志答应过和队长培养感情,而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建立了爱情,不管女方最后是否自愿,因此,当这位女同志和苏原建立了真正的爱情时,就不加分析地批评她是‘喜新厌旧,而苏原就是‘挖墙脚了。这与封建社会的‘贞操、‘从一而终等思想有什么差别呢?”读者在来稿中,还反映了许多像这种用封建思想乱议论和干涉别人正当的恋爱婚姻问题的事实。例如,浙江读者李宁在来信中沉痛地叙述了他妹妹的经历。他妹妹在十七岁的时候便参加了工作,被一个男同志所追求。当时,他的妹妹因年幼怕事,不敢公开拒绝这男同志的爱情,但是也没有允诺他。结果这位男同志抓住了他的弱点,放出空气说他们的爱情关系已经肯定了,当时有些群众就闹哄起来,她只好公开否认这回事,并要求中断这种关系,然而大家都批评她的这种举动“轻浮”,说她是“资产阶级”思想,结果他的妹妹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只好和那个男同志结婚了。婚后这位男同志暴露了更多的缺点,甚至于当他的妹妹怀孕之后,强迫她打胎,威胁她说若不打胎,他就不负责孩子的生活费。弄得他妹妹终日以泪洗面,毫无办法。李宁同志所叙述的这个故事,是值得我们记取的。

因此,读者们指出,周围群众和团的组织,应该正确地关心别人的恋爱问题:必须了解真实情况,明确是非界限;不能看到一些表面现象,就乱扣帽子,乱加议论,甚至无理干涉别人正当的恋爱。而这样,就必须首先肃清自己思想上的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观点,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婚姻恋爱的观点,才能正确地题识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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