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草案与现行宪法的若干对比

1982-08-28 05:46
中国青年 1982年6期
关键词:草案宪法公民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里,发表草案与一九七八年宪法比较有哪些重要修改的资料,供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学习、讨论时参考。

(一)文字长度与结构的变化

草案与七八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比较,在文字长度和结构方面,有三点重要变化:

一、草案共有一百四十条,一万四千七百字左右。七八年宪法共有五十九条,六千二百字左右。

二、草案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把七八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为第二章,将原第二章“国家机构”调为第三章。

三、草案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比七八年宪法增加了两节,即: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序言部分有哪些重要修改?

重大的、原则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限于历史条件,七八年宪法很不完善,有不少“左”的、错误的观点、口号和表述方式,如“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等等。草案的序言剔除了这些“左”的内容,正确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

二、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的精神,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序言并贯穿于整个宪法的各个部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

三、七八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草案删除了其中的“左”的内容,明确规定今后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根据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对七八年宪法序言中关于“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的表述,作了重要修改,改写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还在总纲部分写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法律规定的新条文。

五、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这是七八年宪法没有的。

六、新规定了关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庄严申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工、农、商、学、兵、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总纲部分的重要修改是什么?

根据新时期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和新的特点,草案的总纲部分(共三十一条),比七八年宪法的总纲部分增加了十二条。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有以下八点:

一、把“无产阶级专政”修改为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这样规定更符合我国国情和阶级状况,以避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

二、充实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内容,增加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相应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条款。

三、第五条是七八年宪法没有的,这一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

四、对我国的经济制度,增加了许多合乎实际的原则规定,主要有:在规定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同时,也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各有其优越性,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允许外国在中国的合法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强调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规定国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等等。

五、把七八年宪法关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三条扩展到六条,并且把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建设高度精神文明的一项长期任务增写进总纲。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这一规定对于广大青年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第二十条对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规定,比七八年宪法的规定更周全、实际,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国家举办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级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对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等。

七、为了激励广大知识分子,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知识分子,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八、草案改变了七八年宪法关于人民公社体制的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这既有利于改进和加强政权工作,密切政权同群众的联系,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扩大了哪些公民权利,新规定了哪些公民义务?

十年内乱时期,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备受损害,基本权利横遭践踏。草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七八年宪法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补充和修改,从原来的十六条增加到二十二条。

一、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进一步扩大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并且补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这是七八年宪法所没有的。

二、七八年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比较简括、疏漏。现在补充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七八年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现在则扩展为四款,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不受外国的支配。

四、七八年宪法只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而现在增加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比七八年宪法增加了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的专门条款。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

六、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新规定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原则,强调公民有权利就有义务,行使权利,就要履行义务。

(五)国家机构部分有哪些重要的新规定?

草案的国家机构部分,七八年宪法共有二十四条,现在增加为八十四条,是整个草案中增加条款最多的部分。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十三点:

一、全国人大的职权,七八年宪法是十项,现在增加为十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七八年宪法是十三项,现在扩大为二十二项。草案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并且采取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的办法,来解决发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问题。

二、七八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草案则修改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法令。

三、七八年宪法对于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面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草案则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便于经常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四、比七八年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这个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五、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还规定多数常委委员应是专职,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六、根据最近几年行之有效的经验,草案增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条文,这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和群众的联系,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更符合全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七、“文化大革命”中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即废黜了国家主席,七八年宪法也没有规定设立国家主席。草案则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八、草案新增加了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这就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也有利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

九、与七八年宪法比较,草案还新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废除了我国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

十、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副总理的人数减少为二至四人,设立国务委员,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它将有利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国务院的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十一、草案比七八年宪法增写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的职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加速整个国家的建设。

十二、草案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担任。还补充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十三、国家机构部分还比七八年宪法增写了两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都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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