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受理我的离婚案对吗?

1982-08-28 05:46周广济李勇极
中国青年 1982年3期
关键词:离婚案广济李勇

周广济 李勇极

我是一个中学教师,1976年经人介绍与一位农村姑娘相爱,于1981年元月结婚。婚后第七天我离家返校。第八天,妻子回娘家,与旁人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想,既然是她主动抛弃我,那么索性办理离婚手续算了。女方父母也完全同意。但是法庭却以女方不在为由,不受理我的离婚案。现事已一年,难道我只能这样继续忍受下去吗?

江苏邳县周广济

周广济同志: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凡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如因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用其它方式无法对其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公告送达,即在报纸上公开登出公告,说明原告(在本案中即你自己)已对被告(你爱人)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法院或法庭出庭应诉,逾期不到,则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情况,你的离婚请求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当地法院以“女方不在为由”,不予受理是不对的。你可继续向其阐明理由或者向其上级法院反映,问题总会得到解决。但是,法院在受理此案之后,是否准许你们离婚,则另当别论。

本刊法律顾问李勇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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