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权利不是放纵自己(她是夺人之爱吗?)

1988-08-23 03:48崔旭
中国青年 1988年3期
关键词:杨芳害人冲破

的确,每个人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但杨芳追求的是一个有恋人的他,此时,再一味地强调自己爱的权利,而不顾他人的痛苦,这就是夺人之爱。从信中看,他和原来女友的爱情是有基础的,他曾苦苦追求过她,恋爱数年,她也为他作出过牺牲,尽管他们之间有过裂痕,但这种裂痕并不是无法弥补的。他有责任修补和巩固他们的爱情,保持爱的专一和忠诚,杨芳更没有理由放纵自己,在这种裂痕中插足。美好的爱情从来就是建立在尊重别人感情基础上的,爱情上的放纵,最终将害人,也害己。因此,杨芳所要冲破的世俗观念正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主义道德。

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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