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北京火中加薪

1994-08-24 06:03张宿堂
中国青年 1994年5期
关键词:中纪委斗争案件

张宿堂

“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1993年8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纪委二次全体会议上向全党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警告。5天后,中纪委这次全会的公报中出现了这样的字眼:“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党动员,党政一起抓,党政主要领导要负起全面责任。”并指出:“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又是紧迫的。要坚决持久开展斗争,又必须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炎炎盛夏,中国再次向腐败宣战。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副检察长梁国庆向新闻界透露:全国检察机关将在今后4个月里集中主要精力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是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及其领导支持、纵容、包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案件。为加强对跨省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和协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贪污、贿赂罪案侦查指挥中心。

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要与其已办的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上脱钩;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所办的经济实体中兼职;人民银行不得再给所办的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人民银行不得再办任何经济实体。不久,针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现象严重的情况,兼职出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朱熔基副总理要求对金融系统进行彻底整顿。

8月31日,中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并再次公布中纪委、监察部的举报电话。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重申和提出了一系列的“不准”: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根据公安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确定重点查处一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走私、护私的大案要案,同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对收费种类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为使反腐败斗争迅速展开,中央派出调查组分赴20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2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指导。

自此,一场声势强大而又艰难的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展开。

任建新告诫数十位大法官们:要精心组织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对那些重大贪污、贿赂和重大走私、诈骗等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制裁。依法该判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中央决心之大,措施之严厉,行动之迅速,深得民众之心。但是,人民更关注着这场斗争的实际成果。人民是否满意,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

反腐败斗争开展4个月后的1993年12月27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抓好大案要案。

毕竟,法不容情,法不可轻!

1993年8月27日,当年华夏第一村的带头人—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人们从对这一案件的新闻报道中,看到了这位声名显赫的农民企业家走向腐败的人生轨迹。

1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了对薛根和、冯阳、罗玉海、徐晓春等4名特大贪污罪犯执行枪决的消息。在这之中,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会计薛根和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3344万元,创下了共和国建立以来贪污犯罪金额之最。

两个月后的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次公布被送上断头台的是3名为满足私欲,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河南汝州市市长徐中和、原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局长洪永林、原广东省房产管理局局长陈炳根。

1994年1月初,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7.19”特大走私案,原乳山市商业局局长刘起山和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范占武、业务副处长刘宁等3名主犯因犯走私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原乳山市委书记王建智因徇私舞弊、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及与之相联系的几个案件同时作出判决:判处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总公司总裁沈太福死刑,判处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支持沈太福非法集资,收受贿赂5.2万元、贪污2万元。

以上案件远非全部,一些案件和罪犯的情况新闻媒介还没有披露,因而人们还知之不多。我们不妨看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行径和下场。

——原九龙海关副处长林厚行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达14万多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海南省计划厅厅长姜巍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达12万多元,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乾明利用职权,在3个月的时间索贿受贿19次,达55000元,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原陕西省经委副主任杨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42万元,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原沈丘县委书记刘炜东、副县长崔东华因在周口假药案中收受贿赂1.4万元和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原福建省南平地区水电局局长邱阿旺利用职权索贿2.5万元,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经理赵凯先后为两公司违章贷款1亿元,从中收受贿赂130万元和“奔驰500”小轿车1辆并予以变卖,被检察机关查处。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经理郭子文倒卖外汇额度,从中贪污、受贿达190万元,被检察机关查处。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检察机关查获。

1994年3月15日,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报告了检察机关在查处大案要案中查获的一批腐败分子的情况。其中司法人员如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郭政民,北京市昌平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湖北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李开甫等徇私枉法;国家工作人员如电力部闽江工程局局长和党委书记等5名局级干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粮食局局长桂秉权和副局长杨茂元等数十人、甘肃省税务局副局长王天鹏等贪污受贿,均是铁案如山,罪当不赦!

正如中央领导所说的,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严重侵蚀到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人数之多,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些情况说明,如果我们不坚决打好反腐败这个硬仗,确实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决不能让腐败行为有“宽松的环境”,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反腐败,北京火中再添新柴!

1994年2月,在肯定反腐败工作的同时,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又提醒全党: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查处,一步一步地引向深入。稍有放松,就可能前功尽弃。一定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把工作推向前进。

1993年底,在反腐败斗争开展几个月后,中纪委研究室对部分省市开展反腐败斗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的占65.98%;对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状况认为“有所好转”的占69.19%;对查处大案要案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58.97%;对乱收费的不正之风认为“基本上遏制”的占50.77%;对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的不正之风认为“基本上刹住”的占55.39%。

这是一组让人喜忧参半的数字。

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已不仅仅只是下发几个文件,一批腐败分子已在无情的法纪面前丢官革职、落入法网,甚至命归黄泉。人民看到了我们的党在革除腐败时的铁面无情,但同时也担心这只是一阵风暴,不能坚持下去。我们一直在不停地反腐败,而腐败现象在一段时间的收敛后,却又变本加利地蔓延;我们出台那么多的政策、规定、条例,却得不到认真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一再严令要“杀一儆百”,而老百姓却因看到更多的“心慈手软”而感到忧心忡忡。

反腐败的工作,不可能一帆风顺,这本在料想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在传达、部署后,却不去落实,甚至在走过场;有的领导干部在自查中讲小不讲大,讲明不讲暗,甚至对明摆着的问题也不作自查;有的地方和单位保护主义严重,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有的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还存在错误认识,因而左顾右盼,行动迟缓;有的领导干部是自己不廉洁,害拍暴露问题,怕引火烧身,因而工作不主动,不积极,甚至抵制。

1994年,是中国实现经济体制转轨关键的一年,是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年,是十多年来改革措施出台最多的一年,也是需要以更多的成果让人民满意、让人民坚定信心的一年。

因此,总书记江泽民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决不能让腐败行为有“宽松的环境”,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反腐败,北京再一次火中添柴!

中纪委强调:要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经调查确有违反“五条规定”行为而自已未作自律检查的,以及在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儿项工作的决定发布后,继续违反去年的“五条规定”的,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中央批准,中纪委今年再提出和重申以下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中纪委在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将与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五条规定的实施办法。

在查处案件方面,中纪委指出今年要继续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着重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案件,执法执纪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执纪违纪案件,以及法人违法违纪案件。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布于众,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而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阻挠查案以及提供伪证、拒不出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对于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的车辆、电脑、通讯等设备,假借各种名义调用企业资金充作本单位小金库或为职工搞福利及以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等问题,今年都将得到认真的清理。各地各部门将严格审批1994年公务出国(境)计划,热门地区的公费出国活动将得到控制,而一般性的公务考察和出国培训,则已归入制止之列。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开展反腐败斗争,说到底是要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是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面败和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个根本政治问题。江泽民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现在仍有一部分地区的群众还未解决温饱问题,生活还很苦,心里记挂着他们的困难,作为一个党的干部,你还好意思尽日美食豪宴、轻歌曼舞吗?

人民相信我们的党,因此才热切地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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