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菜市口到天桥

1994-08-24 06:03李立
中国青年 1994年7期
关键词:行刑犯人人道主义

李立

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并非中国独创,然而中国古人尤重死刑,致使中国古代的死刑颇具特色。比如,中国古代的死刑非常讲究执行方式,可谓形式多样;且异常残忍,往往延长行刑时间以增加犯人的痛苦。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从消灭犯人生命的角度来说,采取何种方式处死,其结果都一样。但在中国古人看来,选择哪种方式处死却干系重大;他们认为,同是处死,如方式不同,至少表明罪行轻重有别。在这种死刑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方式五花八门,常常由于犯罪主体以及被侵害客体的不同或罪行轻重的不同,行刑方式也大相径庭。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10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也还有3种:斩、绞、凌迟。

斩即斩首,令犯人身首异处;绞即用吊、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犯人。从罪犯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最轻,“咔嚓”一刀,立即毙命。而绞在中国并非像西方那样以悬吊方式致死,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将犯人绞勒致死: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有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当然,用这种方法时犯人未必马上断气,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实行3次还不能勒死犯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处死。可想而知,被绞死的犯人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但在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因为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被斩者身首异处,而被绞死者可以保留全尸,所以身首异处的斩刑,比得以全尸的绞刑,更令人恐惧和感到屈辱。行刑者也往往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在处斩前向犯人家属索贿,一旦满足要求,则行刑时可使被斩者颈虽断而犹有一些皮肉与身体相连,算是身首没有彻底分离。

凌迟,即“千刀万剐”,属于最残酷的死刑之一。执行时要零刀碎割,令受刑者饱受痛苦慢慢死去。辽代始定凌迟为法定刑罚,沿用至清末。施刑方法无明文规定,据说有8刀、24刀、36刀、72刀、120刀之别。如果要割成百上千刀,则每次只能割一小块,称为“鱼鳞碎割”。因此行刑时常用鱼网包在犯人身上勒紧,使皮肉从网眼中鼓出,然后一刀刀碎割致死。史载,明代大宦官刘瑾谋反案发后,被凌迟处死,行刑达3357刀之多,时间长达3天,可见凌迟刑罚之酷烈。

古代西方死刑之残酷,比古代中国毫不逊色。但是随着近代文明的发展,死刑问题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成为争论的中心,甚至出现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启蒙主义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敲响了古代死刑制度的丧钟。

1789年10月10日,法国的吉约坦博士向国民议会提出议案,主张以后处刑的唯方式,应不管犯人身分和罪行性质的区别,寻求“众人平等的,更有人情味的”处刑方法;要求采用“落斧”执行死刑。于是,法国出现了由著名外科医生路易博士设计的机械斩首工具“断头台”。

救死扶伤与寻求理想的处死方法,同样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由医生发明“断头台”,反映了西方近代死刑观念的本质变化。

后来,被称为“巴黎先生”的行刑者,相继把路易十六、丹东及罗伯斯庇尔等人送上了这个充满“人情味”的“断头台”。

近代文明精神要求死刑体现人道主义,即让犯人能迅速而无痛苦地死去。这就使西方的科学家,不断努力寻找适宜的处刑方法。

1851年,美国犹他州出现了一条独一无二的法律:死囚可以从绞刑、枪毙、斩首中任选一种死法。但是,几乎所有的死囚都选择了枪毙。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枪毙最早始于18世纪末期的军队。原本是处决违反军事刑法的士兵及间谍等,由于简便易行较少痛苦,后来被普遍采用。

在电力得到广泛应用之初,科学家为摸索快捷简便的行刑方法已经想到了电。19世纪末叶,在爱迪生刚刚发明了电灯给人类带来光明后不久,纽约州的立奥本监狱就奉献给了人类第一把电椅。1890年8月6日上午,杀人犯威廉·凯姆勒有幸坐上了这把电椅。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施行电椅死刑。该州政府认为:绞架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开放与文明”的要求;而用电椅处死犯人又干净又快捷,能够减少犯人的痛苦。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据载,有的犯人被电击后,七窍生烟,却不能马上死去,异常痛苦。但大多数犯人是立即毙命。

西方的死刑观念和处刑方法,随着西风东渐,逐渐被介绍到中国。近代中国人最早接触、了解西方死刑制度是在19世纪40年代。

1847年,福建人林钺赴美教习中文。回国后,林钺将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写成《西海纪游草》一书。其中记载,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上任后实行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即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代之以赎刑。这是目前史料中有关国人最早接触西方死刑观念和死刑制度的记载。

在19世纪中期的一次英国水手导致中国船民死亡的案件中,英方认为是过失杀人,应当区别于故意杀人,不应处死刑;中方认为杀人必须偿命,不清楚“过失杀人”这个概念。这种分歧导致了外交冲突。显然,量刑和处罚的不同,包含有侵略反侵略引起的感情冲突和民族对立情绪。但也确实反映了近代文明与传统文明,在刑罚观念和制度方面的冲突。

古代中国非常重视道德判断,为了维护公认的传统道德,即便故意杀人,也往往得到舆论和法律的宽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现代是对正义感的形象称赞,但在古代却是鼓励人们为了维护正义可以动刀动枪,杀人不偿命。一般而言,杀人偿命是在没有重要的道德区别情况下的惩罚。现代的共诛之共讨之一类的愤慨,就是这种传统道德判断的现代遗存。

道德判断对死刑制度的最重要影响,从人们对斩首与绞杀的不同态度上已可见一斑,所以直到20世纪初期,虽然西式枪炮早已在中国落户,中国的兵工厂已经可以装备新式军队,但执行死刑的方式仍然不是枪毙而是砍头。

在中国实行枪决的首先是外国侵略军。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失败以后,八国联军疯狂报复,曾经大批枪决被抓的义和团民众。但不久之后,侵略军发觉枪毙不如砍头对中国民众更有威慑力和屈辱感,于是把对义和团民众的处决一律改为中国式的斩首示众。这是西方近代文明到达中国以后,自愿迎合中国传统文明的少数事例之一。由此可见,西方侵略者借口中国刑罚野蛮、残酷,强行治外法权,实有虚伪的一面。

不过这种借口却使清王朝的一些开明官员,得以向清廷提出改革传统刑罚制度的要求。

20世纪初期,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略之后,清王朝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不得不实行新政改革,死刑观念和死刑制度由此开始发生变化。

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皇帝删除《大清律例》中的重刑,首当其冲的是凌迟等刑罚。他们认为,西方之所以“政治日臻美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刑法由重改轻;主张学习西方刑法的轻刑主义,改革清朝刑律。尤其是在死刑执行方法上,沈家本力主或斩、或绞、或枪决,只用一种,而不应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更不应有等差、分轻重。因为刑法是国家惩罚罪犯的工具,不是私人报复的手段;如果从手段分别轻重,有损国家法制的统一。沈家本的这些理论显然是受近代西方人道主义及法制思想的影响,反对野蛮与落后的封建酷刑,具有鲜明的进步性。

光绪皇帝赞同他们的主张,命令废除凌迟等刑罚,但保留了斩、绞二种死刑,此举遭到来自国内外不同方面的非议和攻击。清朝修律顾问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博士认为:“各国之中废除死刑者多矣,即不废死刑者,亦皆采取一种之执行方法。今中国欲改良刑法,而于死刑犹认斩绞二种,以抗世界之大势……外人读此律者,必以为依然野蛮未开之法。”可见中国传统的“斩重绞轻”的死刑观念,仍不能为近代外国人所接受。而国内的守旧者则攻击新刑罚“刑之过轻,对反逆恶逆之犯,不足以昭惩创。”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绞斩两种。1911年1月25日,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照西方近代刑法体例、原则制定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其正文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但在后附《暂行章程》第一条却规定“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可见身首异处的道德考虑,仍然是影响死刑观念和制度的重要因素。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民国建立以后。1914年11月27日,北京政府颁行《惩治盗匪法》,其第6条规定:死刑得用枪毙。从此,斩刑从法律上废除了,枪毙成为中国近代死刑的主要执行方法。随即,北京的刑场也从人口稠密的菜市口迁到当时空旷的天桥南大道西面的先农坛二道门外。

菜市口和天桥同在北京城南,相距不远,但是刑场的迁移却反映了死刑观念和制度的重要变化。法律认可的死刑是痛苦较少的枪决,枪决代替斩首,说明社会更加重视的是死刑对犯人本身的惩罚意义,而不是对犯人的屈辱和对犯人家属的惩罚意义,同时也反映了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的进步。此后很长时间,砍头和枭首示众仍然是常见的处死方式,甚至有更残酷的活埋、棒杀,等等。但那毕竟只是缺乏人性的泄愤方式,不是合法的死刑,人们可能敢怒不敢言,却绝不会认同残酷的刑罚,反而会进一步增加追求人道主义精神的愿望。可见死刑的观念和行刑方式的进步,是最能反映人道主义精神普及程度的标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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