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与文明

1999-02-10 08:32
财经 1999年5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政治权利财产

佛格森是苏格兰启蒙思想领袖之一,其著《文明社会史论》是第一部关于古代文明社会及政治制度的文化人类学研究。

文明是怎样起源的?这是佛格森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他将公民的“财产权利”视为区分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基础,认为没有财产的人无疑就是野人,只有野蛮人才将未来完全托付给自然环境。文明的第一要义就是运用理性预防未来的不测,从而有了“财产”──预留的生活手段。

对佛格森影响最大的两位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是哲学家大卫·休谟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法哲学方面还深受孟德斯鸠的影响。休谟和斯密都试图从天然的人性出发,由经验观测推导出他们各自的学问体系。这是当时启蒙科学的基本方法。

以“人性的种种属性”为基础,佛格森归纳出“友爱”和“恐惧”,并把它们作为决定人类其它一切行为方式的两种最基本的天然情感。由于“友爱”,每个人天生就需要社会,人总已经是社会的人。又由于恐惧,人类互相猜疑并划分为排斥异己的小群体,从而有了战争。人的社会性是使人类懂得和发展出劳动分工制度的基础。分工最终导致工商业的发达。对佛格森来说,文明社会的另一重含义就是“工商业社会”。在西方历史中,城邦与商业密不可分。商业的发达最终导致了艺术的繁荣。“文明”的第三重含义是“文化”,即人类各种进步中特别偏重于精神的那些进步。正是在此意义上,佛格森的讨论特别强调了文明的“道德”基础问题──它的生长和毁灭。

当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决心维护每一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时,这个社会就从野蛮时代进入了文明时代。佛格森的这一判断包含了两方面的条件:(1)政治组织与财产制度的确立,这是制度演进的过程。随着经济活动的展开,随着交换与分工的秩序的扩张,不可避免地会发展出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秩序与财产制度;(2)社会成员在精神方面的发展,主要指关于政治秩序与财产制度的“道德共识”的形成。我们必须明白,把人类的文明状态从野蛮状态相区分的关键环节,就实证的经验而言,正是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度。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家庭与国家的起源是与“私有制”的建立直接联系着的。

综上所述,人的文明化过程意味着商业与道德两方面的发展。这两个方面的人类活动都只能发生在“社会”(城邦)当中,表现为人类的社会实践。通过这一社会实践,人得以从野蛮进入文明。进入了文明社会的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之为“人”的各项天然权利的文明化的延伸,就必须包括:生命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

与上述相反的过程,可以叫做人的“野蛮化过程”。那就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生命权利的无视和践踏。当个体权利被粗暴剥夺以后,恰如佛格森描述的那样,人类便不再有什么“私利”能够被维护,从而不再对任何非法行为心怀罪感,那时每个人都将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当中。而那正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描述的“丛林社会”或人类的野蛮状态。

为了尊重和爱惜人类文明进程的一切成果,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大多奉持政治上的保守主义立场。所谓“保守”,无非是反对摧残文明果实而已,正如今天大多数中国人对“文化革命”表示反感一样。我们的一些“新左翼”朋友们,为着新的理想和乌托邦,重新论证“文化革命”的种种好处,并且批评我们对产权的“盲目崇拜”,似乎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利就会破坏了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对这类批评,佛格森的这本著作正好可以作为我们的辩白的一部分。真正的人权总必须是在财产权利(经济的)与政治权利(道德的)两方面的人权。我们要求的,是在这两方面同时改善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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