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障“保命钱”

2000-06-14 03:58■陶涛沈社保
南风窗 2000年8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陶涛沈社保(江苏)

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保命钱却得不到保障。

1、养老保险覆盖不到位。除国有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游离在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有不少地方的政府公务员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

2、征缴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拖欠。对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采取拖、欠的办法,致使养老保险金难以到位。这些都造成了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的面呈扩大趋势;二是政府财政应负担的难以兑现。不少地区自开办养老保险业务以来财政未曾向养老保险基金注入一分钱,从而使财政负担的部分难以到位;三是个人出资不主动。

3、管理不到位。目前仍是谁筹资,谁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农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而且挤占挪用现象严重。从国家审计署去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审计情况看,查出从1986年年初至1998年12月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达100多亿元。违规挪用资金的责任者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挪用或批准挪用的违纪金额占总数的30%以上。被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搞基本建设、机关办经济实体、向企业放贷,有的甚至还动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搞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等。

4、保值难保证,增值难到位。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企业养老保险只有一个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只是根据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发布的文件进行的,缺乏法律约束力。对拖欠不缴的,按现行政策只能扣缴一定数额的滞纳金,这无异于隔靴搔痒,没有约束力。本金已无法收取,哪能收到滞纳金?对拖欠不缴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法律制裁措施,养老保险机构最终只能束手无策。

此外,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未建立,国家应出的部分资金得不到保证。社会养老保险虽然是走向社会化,但也是一个政府行为,可是目前我们的养老保险只是在收不抵支时,财政才出来“兜底”,而平时则很少给养老保险基金予以必要的补充。要使养老保险基金得到增值,关键是要有投资增值的渠道,而目前,根据国家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渠道只能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由于受投资渠道的限制,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增值。

尽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要求统一管理,但由于地方机构改革还未到位,因此,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分属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基金的收支管理缺乏透明度。再由于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经办、监督三权于一体,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得不到应有的监督。

笔者认为保障“保命钱”应从三方面着手:

一、应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有法可依,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也能够做到违法必究。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依法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的形式来增强人们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支持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革,人人配合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三、为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持久增值,必须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有序竞争中发展壮大。而为了保证有序竞争,基金在进入资本市场前应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行使产权人的经营职能。由财政对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营运实行监管,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由于经济实力不允许,我们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由政府统包统揽的同时,也不能走西方国家福利由政府包办的庞大社会保障机构的路子。对此,社会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而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机制,动员职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去解决,从而缓解社会保险的压力。□

(编辑: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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