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信贷主要障碍及着力点的分析

2004-01-20 09:14姜林静张代军
中国市场 2004年12期
关键词:信贷业务信贷渠道

姜林静 张代军

汽车信贷的高需求与狭窄扭曲的汽车信贷渠道并存是目前国内汽车信贷市场的典型特征。依据国内汽车信贷市场的现实状况,认清汽车信贷渠道中的主要障碍和清除这些障碍的着力点在哪里,这对高效率地拓展汽车信贷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状分析

目前,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吃、穿、住、行”,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同以往相比较,已产生巨大的变化。由“吃、穿、住”投资消费意识,拓展到“行”的消费层面构成未来发展趋势。“以车代步,方便生活”由可望不可及,变成人们生活中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花明天的钱,买今天的车”的消费观念,在社会大众中已经产生深刻的影响。汽车消费需求与日俱增,并拉动国内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消费链条中的利润空间,吸引着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驱利者的高度重视,捷足踏入国内汽车信贷渠道,竭力寻求各自的理想定位,促使国内汽车信贷需求的高速提升。到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到了1800多亿元,其增长幅度超过住房信贷。据国家开发银行分析与金融产品局统计预测,到2010年汽车销售总额将高达4万亿元。如果有一半的人用信贷方式购车,年均信贷消费额也将高达5000亿元。

然而,进入2004年,由于汽车信贷风险凸现,保险公司作为汽车信贷链条中风险主要承担者难以承受过高的赔付率,据统计,国内汽车信贷市场发展较快的广东省,2003年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达到135.5%,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了400%。因此,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依据各地区的特点、车型、汽车行使记录等调整车贷款险条款,车贷险费率平均升幅达到20%。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一度停办了车贷险业务。由于银行汽车信贷业务风险转嫁受到了制约,为确保汽车信贷资金安全,银行便提高首付金额和缩短贷款期限,加强的汽车信贷手续程序化与规范化管理,提高汽车贷款门槛,从而形成国内汽车信贷渠道中的制约屏障。

二、 障碍分析

1.信贷渠道扭曲错位.

汽车信贷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大的汽车生产商都有自己的融资公司为其产品销售提供信贷支持,它们与母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在追逐利润的同时,能够支持母公司的整体发展策略,实现汽车销售和汽车信贷的双赢。所以,在国外,通过汽车生产商提供信贷资金,构成汽车信贷的主渠道。然而,在国内主要是通过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构成汽车信贷的主渠道。由于银行缺乏有关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从业经验和汽车生产商从事汽车信贷的整体优势,因此,国内许多银行在盲目拓展汽车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往往处于顾此失彼的窘境。

2.信用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不完善.

国外汽车信贷是建立在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基础上,一切金融活动均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将其网络化,免去了贷款人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但是,由于信用制度及其配套的抵押制度还不完善,导致贷款人对汽车信贷申请人资信的快速评估和风险化解的能力不足,汽车信贷风险隐患难以消除,因此,风险控制成了拓宽通畅的汽车信贷渠道的主要“瓶颈”。

3.汽车信贷运行机制效能不足.

虽然,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商、汽车经营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担保机构,在汽车信贷利益驱动下,主动介入汽车信贷市场,努力寻求各自在汽车信贷渠道中的角色定位。但是,由于缺乏内部与外部有效约束和各方相互沟通与磨合的平台,无法实现各尽其能,使得汽车信贷合力不足。如银行重视汽车信贷业务规模,而轻视信贷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重视汽车信贷市场保费收入,而轻视了车贷险的业务质量。为了各自在信贷市场分割到更多的利益,而忽视了两者在信贷渠道中各自合理的角色定位,各怀心态,以我为中心,不能准确对待彼此间的共同利益,结果是一损俱损。

4.法律法规限制过严.

在我国目前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对汽车信贷准入方面有严格规定。汽车信贷是一项金融业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2003年10月3日由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办法”中第五条中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拓宽汽车信贷渠道,有必要广泛动用社会资金,目前除银行信贷资金可直接注入汽车信贷渠道之外,其他资金的注入显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或限制。

三、 着力点分析

打通汽车信贷渠道,拓宽汽车销售信贷支撑空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着力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信贷服务主体的市场定位是打通汽车信贷渠道的基本前提.

在汽车信贷市场中谁主沉浮并不是由谁来单方面决定的,而是由汽车信贷市场运行客观规律的作用结果来确认的。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或其他汽车信贷主体,必须依据汽车信贷业务的固有属性,并结合各自从事汽车信贷业务的客观条件和自身优势,明确相应的市场定位,以确定各自的信贷市场经营策略,并确保其汽车信贷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所以,现实中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或其他汽车信贷服务主体过分追求汽车信贷业务市场份额,主观上确认谁是营造汽车信贷主渠道不可替代的信贷主体是有背市场运行规律的。

2.加大信用制度建设力度是拓展汽车信贷渠道的有力保障.

健全的信用制度是信用风险控制的保证。虽然国内信贷业务利润空间较大,但其所承受的高风险也是不争的事实。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风险管理是金融的核心工作,能否有效防范化解汽车信贷风险是拓展通畅的汽车信贷渠道的关键所在。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其重要性在金融领域中正引起广泛的关注。汽车信贷服务商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和现代网络技术,从点、块作起,加大与信用制度建设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深入磨合与探索,共同夯实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加速推进制度建设进程。

3.强化内部与外部的有效制约与控制力度,是构建汽车信贷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

各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经销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汽车信贷服务主体,彼此之间构成汽车信贷横向的竞争关系或纵向的协作关系。在竞争中未必是你死我活,在协作中未必实现共赢,而且在竞争中存在共赢,在协作中存在竞争。因为就汽车信贷市场总体而言,需要各方共同营造通畅的信贷渠道以确保汽车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只有这样才会有助于汽车信贷业务的“蛋糕”做的更大、更有味道。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以汽车信贷服务商群体的共赢战略为题,而个体究竟能从中分割多少“蛋糕”,取决于各自的竞争实力。那么能否实现汽车信贷服务群体的共赢战略目标和依据市场游戏规则参与竞争,将取决于政府对其调节与调控的外部约束力度和各服务主体内部控制力度,这样才会有利于高效能的汽车信贷运行机制的生成。

4.加大法律法规的支持力度将有利于汽车信贷渠道规范化拓展.

有关汽车信贷法律法规条款的形成应以遵循汽车信贷市场发展规律为前提。汽车信贷渠道的宽窄曲直主要是由市场发展的内生性所决定的。当然,并非是渠道越宽泛越好,业务规模越大越好。从法律法规外部作用的出发点角度讲,就是保证渠道与规模的适度性,即适应于汽车信贷业务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但从客观的角度讲,这个适度性若切实体现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该说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索。然而现实中有关汽车信贷法律法规中的有些条款,已明显表现出对汽车信贷渠道拓展的限制力度强于支持力度,从而易导致汽车信贷行为合理而不合法、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存在。因此,针对目前施行的过于限制汽车信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条文应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加大法律法规对打通汽车信贷渠道的支持力度,充分体现出汽车信贷渠道拓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相互兼容,确保在清除汽车信贷渠道障碍的过程中规范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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