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峰
[摘要]我国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但因其客观上能够满足人类共同生活的某种积极需要,而存在改进的余地。文章认为将劳动教养定性为非刑事处罚措施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具有适宜性,但是应在期限、决定程序、执行等方面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使该制度获得目的和手段上的正当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非刑事处罚司法化刑罚
中图分类号:DF88
文献识别码:B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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