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徘徊在法律的十字路口

2005-09-13 08:57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05年17期
关键词:东阳市卫生院检查

棹 歌

婚前检查,作为夫妻幸福生活的科学屏障,于己于国于社会都有莫大的好处。自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婚检逐渐遭遇寒流,参加人数急剧下降,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婚检率为零的惊人记录。以情况较为明显的浙江省为例,1996年至2003年共有500多万人参加了婚前检查并接受了新婚教育,婚检率达95%,排在全国前列;2003年10月至今,婚检率仅为1.94%。

到底是何原因,使婚检率从95%降到1.94%呢?日前,记者专程来到了浙江省金华市所属的东阳市进行采访。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自愿婚检人数锐减,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包括观念的、心理的、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等等。但其中一个最易被人所忽视的原因则来自于法律上的困惑。

困惑一:检还是不检,这是一个问题

东阳市位于江南腹地,悠悠东阳江穿城而过,郁郁落鹤山环城延绵,史书上称为“歌山画水之地”。这里隽永旖旎的风光和勤耕苦读的民风,孕育过无数名流学士。历史上,曾有过300多人提名进士。目前,国内外东阳籍博士和博士后有400多名,具有教授等高级职称的东阳籍人士达2100余人,被《人民日报》誉为“百名博士汇一市,千位教授同故乡”。然而,在这样一个人杰地灵的地方,我采访到的婚检故事,却同样令人黯然神伤。

在东阳吴宁镇郊区,记者经过数天的奔波寻找,终于找到了农民吴世伟的家。他家住的二层小楼看上去颇为气派,但一走进门,却发现屋内凌乱不堪。他的妻子抱着孩子坐在床上,表情木讷,见来了客人也没有丝毫的反应。

吴世伟今年32岁,是个聪明而又勤快的小伙子,他在离东阳不远的义乌做小商品批发的生意。一年到头,起早贪黑,虽然离家不过几十公里的路程,但他却很少能有机会回家住上几天。父母催他结婚催了好几年,终于在2003年底,他和比自己小6岁的姑娘徐芳定了终身。小吴用多年的积蓄在老家盖了一座二层小楼当新房,引得徐芳的几个小姐妹羡慕不已,都说将来不知道能不能有这样的好运气,说得徐芳心满意足。

结婚的时候,正值元旦、春节前夕生意最为忙碌的时期。当时强制婚检制度已取消了,小吴两人匆匆领了结婚证,小吴就回义乌忙生意去了,妻子留在家里操持家务。

结婚一年后,他俩的爱情结晶眼看就要诞生了。吴世伟心里特别高兴,妻子临产前夕,他特意从市场上采购了一大包各种各样的玩具统统带回了家。2004年12月7日是预产期,徐芳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吴宁东路的市妇幼保健院。第二天晚上22点,听到孩子第一声啼哭的吴世伟,还没来得及打电话向亲戚报喜,就听到了一个不幸的消息。他的孩子只有2200克,属于医学上的轻体儿。他紧张地拉着妻子的手,两人心里都惴惴不安,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

保健院的医生非常负责,他们没有让母婴出院,而是留下继续观察。3天后,医生在孩子身上发现了星星点点的皮疹,后来又发现有肝脾肿大、黄疸高等症状。经过诊断,孩子是感染了胎传性梅毒。结果一公布,徐芳非常惊愕,她大哭着问丈夫是怎么回事。到此时,吴世伟才猛然想到,自己婚前在外经商期间,因为寂寞,有一次跑去洗头房放纵了一回,没想到竟然染上了梅毒,并且传染给了妻儿。妻子雨点般的拳头和泪水一同落在他的身上,他一点也没觉得疼,他心里流的是血。

吴世伟没有心思再做生意了,孩子住院10多天,已经花了几千元。但情况却未见好转,一个月后,孩子开始鼻塞不通,小宝宝皱多发稀,哭起来像小猫声,甚至出现了吮奶困难的情况。他们对所有的亲戚都封锁了消息,有人来道喜,就含混地告诉人家,徐芳临产的时候感冒了,所以暂时不能出院。

两个月后,孩子双足出现了水疱,全身发生了皮疹,有些地方表皮开始脱落。孩子的妈妈哭得已经没有眼泪了,她一天一天看着自己的宝宝,像小虾米一样痛苦地蜷缩在自己的怀抱里,心如针扎一样疼。所幸的是,经过了大约半年的精心治疗,小宝宝的病基本痊愈了。但是,因为长期注射青霉素等药物,孩子的黄疸依然偏高,留下了梅毒肝炎后遗症。

孕育新生命无疑是件高兴而激动的事。然而,梅毒却使孕育的喜悦瞬间化为乌有。据浙江省性病防治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03年10月强制婚检取消至2004年底,全省累计上报55例胎传梅毒,其中男婴27例,女婴28例,比上年同期的36例增加了一半多。记者还从金华市妇幼保健院获悉,2004年1~10月,金华市妇幼保健院查出畸形胎儿27例,是2001~2003年平均数的233%。该院院长余筱妹说:“2004年到目前,共有76144名新婚男女,接受过婚前体检的只有963人。由于婚前、孕前不知道双方的健康状况,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疗措施,为孕育后代留下了隐患。这是畸形儿大增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情况如此严重,但法律界还在为要不要婚检而打架。”

的确,要不要婚检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早些时候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后来出台的新《结婚登记条例》则将婚检列入自愿的项目。按民政部的解释,新《条例》没有写婚检这个内容,不等于说不需要婚检,也不等于说取消了婚检。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取消了强制性婚检,那就和现行的《母婴保健法》相抵触了。到底何去何从,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说。

当前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有关专家警告说,新条例的确给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但其负面作用也必须值得警醒,有关机构应该尽快采取必要对策,防范“自愿婚检”背后的隐忧。

困惑二:婚检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生在东阳的另一个婚检故事曾经轰动一时,其耐人寻味之处在于:故事引发的官司再次向社会提出了另外一个法律困惑:婚检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怎样的?

前不久,东阳市女子吴馨菊以南马中心卫生院婚检失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来到了东阳市南马镇,几经周折,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找到了吴馨菊的下落。然而,拨通了手机后,她却无论如何也不想和记者见面。小吴在电话里说:“我不想再提当初的事情了,现在我已经找到了新的情感归宿,每天接送孩子,觉得非常幸福……”我提出可以不再采访那件事了,只是简单见上一面。她连着说了几个“对不起”后,挂上了电话……虽然我已经拿到了她家的具体地址,但真的不忍心再去打扰她平静的生活了。

此后,我先后去了吴宁镇和横店镇走访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吴法官、曾采访过该案的当地记者、和为案件提供代理的民间律师潘秀明,从他们的讲述中,大致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今年32岁的吴馨菊是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1995年从中国药科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化工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1998年正月期间,经同学介绍,她与祖籍东阳、在杭州某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的陈天郁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以后的几个月,两人虽然分隔两地,他们的感情却是与日俱增,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的10月2日,她与陈天郁到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接受婚前检查。10月9日,两人持婚检证明在南马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并于1999年正月初八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蜜月之后,丈夫就回杭州上班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1999年7月10日,吴馨菊突然接到丈夫从杭州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得了肝癌,现在住在医院里。吴馨菊听到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她放下电话急匆匆赶往杭州看望丈夫。吴馨菊想不明白:结婚才半年多,婚检时丈夫身体还好好的,怎么一下子就得了绝症?在医院吴馨菊急切地询问丈夫的主治医生:“几个月前我们婚检时他身体还好好的,怎么突然得了肝癌?”

医生答复说:“怎么可能是好好的呢?陈天郁患乙肝已经有7年时间,患肝硬化腹水也有4年时间……”当年11月,陈天郁病情严重不治而亡。后来,吴馨菊才了解到,陈天郁的既往病历表明其曾患有被列为一类传染病的乙肝和肝硬化腹水已有数年之久,而婚检时南马中心卫生院并未对陈天郁作这些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在“指定传染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两栏中未签署任何检查结果,只在“有关精神病”一栏中写了个“无”字,而在“医学意见”一栏上又写上了“能结婚”。吴馨菊认为卫生院婚检失职导致她身心受创,遂把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这起官司作为浙江省首例状告婚检机构的典型案例,曾引起过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中国妇女报等许多媒体均进行过报道。此次,记者专程来到如今已翻建一新的南马中心卫生院,发现这里已经没有了婚检的服务项目。不过,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的院办包主任,还是介绍说,当初我们这里的婚检,只是一般性的健康检查。如果没有专门设备,在病人未叙述病史的情况下,不可能查出肝癌这种绝症的。况且那种病发展快,一般3到6个月就会致人死亡。

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法院最后的判决和包主任的说法颇为吻合,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吴馨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南马中心卫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条款规定的检查项目,对原告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陈天郁患肝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这个案子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婚检机构的责任问题。我们可以看到,这位当事人首先是被他的丈夫欺骗了,婚检之前,他丈夫的病历中就有肝硬化的记载。如果没有婚检,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婚检,她必须承受这个事实。但是有了婚检就不一样了,婚检机构出具了证明,就承担了一份责任。现在作为被告的婚检机构认为他们不负有过错责任,理由是男方自己在婚检表中否认曾有肝病史,且在既无病历又没有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生不可能下肝癌的诊断。如果这种理由成立,那么婚检,至少在堵住无明显临床表现的病症方面,其实是靠不住的。

无独有偶,记者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在全国曾有过几起当事人状告婚检机构的案子,最后判决的结果,都和上述案件大同小异。

像肝硬化、精神病等疾病,在婚检中由医师在暂短的接触中发现,并作出证明,这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婚检机构在客观上无法完全承担证明责任,而逻辑上不能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婚检在某些疾病检查方面的尴尬处境。在大量婚检机构实际上不能承担某一种疾病的检查的情况下,却偏偏要其出据证明,打起官司来再由法院进行“免责”判决。这种“我可以检,但检了不负责任”的情况还会持续多久呢?

编后:

婚检作为事关广大婚龄男女幸福的大事,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本文的案例来看,首先,婚检的必要性先应予以约定,是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理论,突出“自愿”原则,还是体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的理论,坚持婚检的原则性,是第一个必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几桩婚检机构在司法诉讼中获胜的事实,似乎已经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决参考。是调整婚检内容,以适应国家赋予的法律责任,还是填补法律真空,让婚检机构实至名归呢?看来,婚检率大幅下跌不是偶然的,法律概念的含混和观念的模糊,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诸多麻烦。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号召广大年轻人配合医院圆满完成婚检,以建立双方和后代的第一个健康屏障;另一方面更应该呼吁立法机构协调运做,尽快明晰相关的法规条文,让法律走出困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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