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哲学系学生的来信

2006-02-17 06:32
山西文学 2006年2期
关键词:寄信人收发室保价

何 华

韩石山先生:

您好!

我是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的学生。今天到学校的收发室找信,偶尔发现先生的信件,看仔细后,知是误投,恐遗失,便自作主张拿来转寄。想先生不会怪我多事吧。

看到这里,您也许会疑窦丛生。既是误投为何不退信?既在收发室为何如是容易落入一个学生之手?答案正是我想向先生您,一位长者,所可说的话。

先生您的信件之所以被遗弃在收发室,是因为它被划归为山西大学的一类信件。这类信件的寄信人没有按山大的规定写收信人地址。规定的收信人地址是各院系、科室和家属楼信箱。如果写学生宿舍楼、公寓,则对不起,有地址也送不到。实际是不给送。我因此事而找过相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山大自古以来就不往学生宿舍楼送信。”推出来的结论是现在不送是理所当然。真有点“天不变,道亦不变”的遗风。信既“送不出去”,就应退信。但是这个必要前提事实上是假的,与结论相应的事实也不可能发生。说信被“遗弃”,一点也不夸张。这类信被乱扔在一个收发室门口的小塑料篮内,无人看管,任何人可拿之中任何一封信而不需任何手续。就此我拨11185咨询:“如果信丢了怎么办?”答曰:如果挂号信且保过价,按保价赔;如果没有保价则至多赔邮资。言下之意,平信丢就丢了。我对答复十分不满意。没保价的也许是无法保价的。没有价格不等于没有价值。世上有许多无价之物,能寄的也不少。“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只言片语能抚慰或挽救受伤的灵魂,这要用多大的数字去保价?我真的羡慕古人能有“驿寄梅花,鱼传尺素”的诗趣。千里江南,可赠“一枝春”给朋友。可想像而知,当“陇头人”即使是收到一枝凋谢的梅花,也会喜极而泣,感念万分。“人似秋鸿来有信”,一封信不仅传输信息,而且表明人有信义。它承载了很多,怎能等闲视之。

我拿先生的信时,曾程序性地找过收发室的负责人,他告诉我:“不管是不是你的都可以拿走。”我说我是凭良知而拿,他没答话,一脸木然。也许“良知”二字在这里太沉重了,他根本没想到这里也要用良知。邮局有明确的投递规定,山大也有既定的送信规则,执行者看规定、规则行事,很有可能不去反思这与其个人的道德不道德行为有何联系。但是,良知真的在此不需要吗?且不说规定、规则的合理性需要良知去追问,就是集体的规则、规定所不能顾及的少数个人合理利益也需要良知的眷顾。这是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所必需的,也是一个“牵引人的灵魂的地方”(雅思贝尔斯语)应具备的,也是国家设“精神文明单位”称号应匹配的。

寄信人寄出一封信,如前所说,其所希望的已超出了那八角钱的邮资所应得的回报,这是文明社会应给自己成员之其它付出的回报。这里面有一种约定和信任。也许我们文化骨子里太缺乏这种守约的习惯了。尾生抱桥柱而被淹死立了个守信的丰碑。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可是后来被盗跖骂得“……出门上车,执辔三失,目芒然无见,色若死灰,据轼低头,不能出气。”这虽不能当史来看,但至少反映了我们文化中毁约弃信的随便。《史记·苏秦列传》记载,苏秦告诉燕易王,信如尾生,是不能有作为的,这只能为己而不能为人,而且信有可能有罪。言之昭昭,一目了然。这方面西方文化有些内容值得我们借鉴。在他们的文化中,上帝都得与人立约,是为《旧约》、《新约》。事实上是人与自己的灵魂立约。于是约在终极意义上成了法,宗教的、世俗的法都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而不是外在的约束,这二者有质的区别。前者被康德称为“绝对命令”。如果法是外在的约束,则法所造的恶,不但没人负责,反而被认为是自然,理所当然,其审判交给历史的必然、规律之类的东西。而法所不及的地方,良知也很可能缺席。因为人们已习惯了被规定了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不必反省,不必叩问良心。这是一个怪圈,缺良知而缺与自己灵魂立约,缺立约而缺信,缺信而缺良知。想到这一层,我就再不敢相信邮局,也不敢相信收发室了。可能有人会问,你不相信又能怎样?子曰:“民无信不立。”

韩先生您可能会笑话我,转寄一封信唠叨半天,掉一大书袋。我确有点自私,心里憋这几句话,不吐不快,面对一个名人吐心中之块垒,更是快事。如果问我说了些什么,权称之为“哀‘信”吧!

敬颂文祺!

何华

2005年11月28日于文瀛三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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