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违约使用贷款 担保人不担责

2006-05-14 14:54顾小菲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9期
关键词:担保人食品厂宏达

顾小菲

眼看着贷款就要到期了,大通食品厂的老板周大通急得团团转。这笔50万的贷款,可是在银行工作的亲哥哥给一手办理的。当时,大通食品厂的效益还不错,可哪承想,市场变化就是这么快,现在手里能拿出的钱,只有10万多一点。就算是把这10万的家底全给银行,那也还差40万呢!周大通心里清楚得很,这笔钱要是还不上,不但银行要找自己的麻烦,哥哥也得受牵连。

为了找钱,周大通伤透了脑筋。50万的数目本身就不小,再加上食品厂的效益不好,周大通把能找的亲戚找了个遍,结果四处碰壁。后来,在银行工作的哥哥给出了个招儿:你只有再向银行贷款,新贷款还老贷款,拆东墙补西墙吧!周大通也想过这个办法,可别人要是知道自己的贷款目的是为了新账还旧账,谁能为自己担保呢?食品厂的家底都抵押给银行了,没有担保人,银行根本不能给贷款啊!可转念一想,如果自己不说,担保人怎么会知道这钱怎么用呢?他总不能来我这儿查账吧。再说,我这么做也不是为了骗钱,主要是先过眼前的难关。

打定了主意,周大通开始物色人选了。亲戚圈里是借不到钱了,只好在生意上的朋友中找了。挑来选去,周大通相中了宏达经贸公司的老板张勇。张勇和自己的关系不错,刚开始和张勇合作时,张勇还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贩。在生意上,周大通没少帮张勇的忙。现在,张勇的公司也小有名气了,担保50万贷款,应该不会太让他感到为难。周大通把担保的事儿和张勇说了,为了顺利贷款,周大通没有说自己贷款是为了还钱,而是说要扩大生产规模。听周大通这么一说,张勇爽快地答应了:“大哥的生意是越做越好。这几年,我沾了不少光。我也盼着你好,你越好,我沾的光越多!”

打铁要趁热。第二天,周大通就把张勇约到了哥哥所在的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宏达经贸公司存入银行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1年;该款为大通食品厂向银行贷款50万元的担保;1年贷款到期,大通食品厂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宏达经贸公司方可支取该笔款项;大通食品厂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支出。在合同保证人栏目上,张勇盖上了宏达经贸公司的公章。

合同签订当天,银行就把50万元划入了大通食品厂的账户中。总算是有钱了,周大通长出了一口气。款到账的当天,周大通赶紧开出专账支票,将其中40万元划给了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剩下的10万元,周大通作为流动资金。解了燃眉之急,周大通把精力又放在了食品厂的经营上,打算打个漂亮的翻身仗。

很快,一年的贷款期限到了,周大通的食品厂经营状况丝毫没有好转。面对银行的催款通知,周大通这回可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以前还能找到张勇,现在,连第二个“张勇”也找不到了。哥哥劝周大通:“没事,张勇的宏达经贸公司不是为你做担保了吗?银行会要求张勇还这笔钱的。这钱以后就等于你欠张勇的了,你们是好朋友,你和他好好谈谈,让他多给点儿时间,你慢慢还就是了!”果然,贷款期满后,在宏达食品厂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冻结了宏达经贸公司的50万元存款,理由是宏达经贸公司要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担保义务。

在接到银行的通知后,张勇很纳闷:大通食品厂怎么能没钱呢?再说,那样规模的厂子,一年不至于把50万都亏了啊!带着疑问,张勇开始通过朋友打听详细的情况。得知大通食品厂让自己担保的贷款不是用于扩大规模生产,而是用在了还钱上,张勇可不干了:这不是圈我的钱吗?上法院!我就不信这事儿能这么处理。

法庭上,张勇称:“大通食品厂老板周大通和我是生意伙伴,经销他们的产品,我赚了不少钱。我觉得大通食品厂有发展潜力,正因为如此,大通食品厂向我以‘扩大企业规模为理由借钱时,我才把钱借给了他们。宏达经贸公司做担保时,真实意思是为食品厂‘购原材料的贷款提供担保,不是为食品厂的‘以贷还贷进行担保。这一条,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大通食品厂与银行搞‘以贷还贷,在签订协议时,我方概不知情。在签订协议后,大通食品厂也没有透露这方面的信息。银行与大通食品厂的做法,违背宏达经贸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真实意图,属于骗保。因此,宏达经贸公司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和大通食品厂方面辩称:“以贷还贷”并未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或限制,属有效的法律行为。宏达经贸公司对于以贷还贷的事实是知晓的,不存在银行与食品厂故意隐瞒以贷还贷真相、对宏达经贸公司进行骗保的事实。

法院认为:银行、大通食品厂、宏达经贸公司三方协议上明确载明贷款用途是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出。而事实是该50万元的贷款中的40万元,大通食品厂在收到贷款的当天,就用其归还欠银行的贷款。这通过转账支票的存根可以认定。银行与大通食品厂认为担保人宏达经贸公司知晓以贷还贷的事实,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认定银行与大通食品厂串通,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宏达经贸公司的同意,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法院判定宏达公司不承担责任。

大多数人认为,只要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就得承担责任。殊不知,担保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免责,本案中的宏达经贸公司就是一个例子。担保人要转变“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必须还”的观念,擦亮眼睛,就能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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