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只是“假记者”

2007-05-14 15:05何忠洲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5期
关键词:记者证记者站总署

何忠洲

在中国的新闻业中,行业内的自律规则始终无法完全建立起来

1月10日,就在兰成长出事的同一天,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局发出《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规定:“凡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均为假报假刊;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

大同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科长李登明告诉记者,这是遵照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部署而进行的。早在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就曾开展过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当时全国共停办和注销登记记者站642家、暂缓登记176家、取缔非法记者站73家。

在山西,清理整顿做得比较早的是吕梁市。2006年8月,吕梁市作为全省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的试点市,开展了一场新闻打假风暴,100天里查出80名假记者。

在兰成长被打死、众说纷纭记者证时,李登明向记者强调,“我们不过是在严格执法。”

“假记者”缘何泛滥

就在黑矿主侯振润赶回去见兰成长之前,他曾打电话给某报驻大同工作人员,这个人告诉他要看有无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但有意思的是,向侯振润传经的这个人本身也不是记者,他告诉本刊记者,他也没有记者证,工作和兰成长相似,也是信息采集。甚至在其后蜂拥而至的一些知名调查记者里,也不乏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证的。

据悉,在中国近80万的新闻从业人员里,拥有记者证的人数仅为18万余人。

但是兰成长和别的前来调查的记者不同的是,他本身未发表过一篇署名文章,一开始他的实际工作和记者就并不沾边。他原本是一个煤矿仓库管理员,而他的同事常汉文,只有小学学历。据《南方周末》报道,兰成长承接了记者站给他下达的一年18万元的“创收任务”,这让他感觉“压力很大”。而据山西一位资深记者称:这类广告的个人提成可达30%左右。

23日,大同警方宣布:兰在死前预谋勒索。这也是在整个被殴打时,兰等人有机会却并没有报警的原因。直到兰死亡之后,他的姐夫才拨打了110。

大同市新闻中心主任谷盛明说,“假记者在大同已经泛滥成灾啦,在大同活动的所谓记者至少有600人。”

这些“假记者”的基本操作是,往往先摸底,路政、公安、环保、城建、交通、乡镇及违法煤矿,只要是有问题的地方,“假记者”便欣然前往。敲诈一般是进行调查后写出调查性文章,然后把要刊登的内容送到当事人手中,问怎么处理,然后要求订报、做广告或直接要钱。

地方记者站的运作机制

许多“假记者”实际都是媒体驻地方记者站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各地设记者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些媒体的赢利方式。一位驻站站长告诉本刊,虽然在驻地注册登记上明确规定报社全额出资,但实际上报社不付给记者站一分钱,相反每年记者站要交几十万给报社,否则站长就面临着下岗的危险。这就和煤矿企业的层层转包一样,记者站也只好再将指标下分转包到各县市。虽然按照规定,记者站记者人数不能超过五个,但实际上,有的记者站多达五六十人,一个站的人数甚至超过总部。“名义总是很好找的,只要能弄到钱。”这位站长说,“毫无疑问,兰成长就是这种运作的直接结果。”

而在当地,一个记者靠写稿,每个月的工资也就一千多,刚参加工作的甚至只有几百。但是,假如去做有偿新闻或者替别人摆平一些事,“每年拿个三十来万是轻而易举的事”。

在坊间,于是流传“一流记者炒股票,二流记者拉广告,三流记者写外稿,四流记者拿红包,五流记者为本报。”

假记者后面有真记者

“假记者后面有真记者,”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杨志明说,“这是假记者泛滥的最直接原因。”一些记者往往两头吃,一方面吃企业政府部门的“宣传费”,另一方面专门吃媒体舆论监督的“灭火费”。

而作为一种公开的规则,做软文、拿红包这些已经是媒体行业人所皆知的事情。

一位资深媒体人士认为,媒体记者的腐败,不仅存在于一些中央级的大媒体,而且广泛存在于省地县各级新闻媒体中。许多媒体、记者成了新闻资源与权力的寻租者。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记者本身的问题外,政治学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的何增科博士在其《反腐新路》一书中分析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兼有官办和商业化运作特征的体制,是该领域各种不正之风产生的制度根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告诉本刊记者,新闻界出现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媒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缺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新闻媒体开始从政府包办的直属单位,转型为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除了极少数媒体,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历史由此结束。

而媒体本身即存在着极强的逐利动机。

美国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因此认为:“新闻事业是一种双重性格的事业。站在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的立场来说,大众传播是一个学校;但是,站在为投资者赚钱的目的而言,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企业。任何传播媒介的负责人,受这种双重性格的影响,一方面要尽校长之职,另一方面要尽经理之职,这两种职务有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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