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烧香案中的才与罚

2007-05-14 16:48舒圣祥
意林 2007年21期
关键词:烧香纵容不公

舒圣祥

备受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元年薪邀请其加入。

消息一出,迅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岂不是明目张胆地纵容犯罪吗?商业社会里的网络公司还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吗?人品在这个社会中还重要吗?

公众的质疑和担忧当然是有道理的,特别是“熊猫烧香”对于求名求利心切的电脑高手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特别应该引起警惕。培根有云: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关于案件本身,判罚是轻是重,公众当然可以畅所欲言,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单纯发泄自己心中的痛恨,就有可能使行为的性质异化成“多数人暴力”。

我们知道,在“多数人暴力”模式下,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因此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于让每一个罪犯都获得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在于让每一个罪犯只获得应有的惩罚。具体到“熊猫烧香”案,法律的惩罚既然已经做出,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能因法律之外的感情因素而被任意扩大、任意加码。

对李俊而言,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才华横溢,就在其犯罪之后免除法律的惩罚;我们同样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罪,就必欲废弃闲置其才能而后快,否决他在领受应有惩罚之后合法的“出人头地”机会。

法律归法律,才能归才能。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服刑期满后也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只要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外人没权横加指责。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示范模式”而被后继者模仿,那么,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增加违法的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

当然,网络公司出百万年薪邀请李俊并不排除有炒作的可能。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这样的炒作是否成功,李俊的才能是否真有那么大,当然有待时间的检验。关键是,我们应该信奉“法律归法律,其他归其他”的原则,愿意给悔改的人以机会,让曾经走歪的个人才能获得合法的发挥途径。

(曾炜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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