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意义远不只在刺激经济

2008-01-20 04:35邓聿文
金融博览 2008年12期
关键词:生产型税制税率

邓聿文

作为扩大内需的措施之一,国务院近期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其力度之大,超出了市场的预估。这是继两税合并后,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意义深远。

税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扭曲,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壮大创造一个好的宏观税负环境。

中国的税收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结构。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也就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这与在最终产品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在工资等方面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前者是一种间接税,后者是一种直接税。就全国而言,间接税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超过60%,仅增值税一项就占45%,直接税的收入则比重过小。且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还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充分扣除,这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后者固定资产投资可作进项税抵扣,而且服务包括在增值税内。

具体来说,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虽有利于遏制投资需求,但也不利于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从而影响企业对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另外,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也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过,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的刺激作用须以转型后不提高税率作为前提。否则,不但刺激不了经济,还会加快经济的衰退。因为转型后增值税税率如果过高,增值税的减税性质就不明显,企业的负担反会加重。目前中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应该不算高,但由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大约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的23%。税负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目标的实现来看,转型之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应保持不变或适当下调。从这次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负担1 200亿元来看,可以推算转型后的税率应不会高于目前的水平。此外,原先市场所担心的分步分行业推行也一步到位,体现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点。

所以,中国税制的此种状况产生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不得不削减各种开支和福利,从而导致工人劳动条件恶劣,工资长期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而工人工资过低,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资金必定减少,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二是既然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自于生产和贸易企业,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关注的中心自然是生产和流通,其精力也主要放在企业身上,搞投资建设和发展经济就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财政也异化成建设财政。

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无论就整体经济实力还是税收状况而言,我们都上了几个台阶。雄厚的财力为政府让利于民、反馈企业以及自身的职能转变——即从生产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从增值税改革的时机来看,目前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期。2007年年末至2008年年初,中国经济面临着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宏观调控的基调被确定为“双防”——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结构性上涨转为全面上涨。但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外围需求放缓以及国内几次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中国经济自二季度来实际走入了下行通道,而且越到后来越明显。2009年经济增长最低预估甚至仅为6%,这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的出台创造了良机,因为作为一种减税性质的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不宜在物价高涨和投资需求膨胀的时候推出。当然,也正因为经济进入下滑通道,此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又具有刺激经济的明显作用。因此,可谓一箭双雕。

(摘自2008年11月11日《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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