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坛中性别歧视现象的历史分析

2008-09-05 10:15单绿叶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8年5期
关键词:性别歧视

摘要:就国际体坛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进行了分析,对性别歧视所带来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就消除体坛性别歧视的中国责任和消除体坛种族歧视的措施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体坛;性别歧视;历史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1.1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5-0593-03

在国际体坛中,存在着性别歧视的问题。性别的歧视,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是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布莱顿妇女与体育宣言》精神和要旨相悖的,性别歧视是“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辱已发展到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1]因此致力于消除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意义重大。

1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妇女发展作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目前,国际社会为促进妇女发展达成了多项协议,将妇女问题与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妇女的状况虽有较大改善,但不容乐观,正如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在"妇女与体育"世界大会开幕式上所说的:“妇女在体育运动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并不意味着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女子同男子已经平等。事实上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在国际体坛中,由性别歧视造成的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女性委员的数量要明显少于男性官员的数量,“截止到2006年2月,在国际奥委会中,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13.04%”[2]“2003年,在28个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有2名女主席,而在7个冬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没有女性担任主席职务”[3]“体育组织的主要领导、经理和管理人员、运动员的主教练等,女性的人数仍然很少"[4]“2006年在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奥委会中,有9名女主席和14名女秘书长,分别占其总数的4.4%和6.9%。也与国际奥委会要求在2005 年达到20%的目标有较大的差距。”[5]

另外,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女性在地位上要明显低于男性。这造成女性所能获得的体育资源就明显少于男性,致使女性参与体育决策不够,丧失了部分话语权。“国际体育组织决策层中人员性别比例失衡,女性在决策层中担任的职务与男性相比差距极大,权力的核心部分几乎全部为男性所把持,女性难以出现在权力的最高层,在决策层的参与上同男性相比,处于明显的边缘位置。这表明妇女在决策层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和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低程度参与。”[6]“妇女体育运动很难争取到像男子运动那样数量巨大的社会赞助;大众传媒对妇女体育宣传报道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过多的刻意吹捧某些妇女运动(意在表明他们给了妇女足够的权益)等。这一切都表明体育中性别平等还只是一种理想。”[7]

2性别歧视现象的分析

2.1历史渊源“性别歧视”,指基于人的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而产生的歧视与偏见。这个词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泛指一切歧视女性的态度和做法。当时的研究表明,一切被视为与男性有关的特点及事物都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规范的,而与女性有关的一切则被贬值,被认为是偏离常规的。这种对于男性及女性的不平等的社会认识,使性别歧视作为一种强大的势力得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延续。”[8]虽然“性别歧视”一词出现的较晚,但是这种现象却由来已久。“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痼疾,无论东西方,性别歧视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9]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作为统治阶层的希腊男性是精神或理性的自然典范,而女人、奴隶和野蛮人生来就是卑贱的人,他们相当于肉体和感情,必须听命于头脑(这里的头脑指的是男人)。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所有的生活领域中,都存在着男性统治状态,即男性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声望,男性统治深深地植根于各种文化,并反映在一个社会的语言、大众媒体、婚姻、职业、政治、休闲和体育运动中。

投稿日期:2007-11-29

作者简介:单绿叶(1969-),女,浙江瑞安人,讲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体育教育训练学。在国际体坛中,女性受到的歧视由来已久,甚至现代奥林匹克的创始人顾拜旦在对待妇女体育问题上也未能摆脱历史的局限性,他的奥林匹克思想只限于男性,他认为妇女的作用只是为男运动员喝彩,并为男性优胜者佩戴花环,而绝不能成为运动场上引人注目的竞技者,他甚至说“女人的荣耀来自生孩子的数量和质量,在体育方面,她最大的贡献是鼓励她的儿子创出佳绩,而不是自己去破纪录”。在这种价值观念下奥林匹克运动“问题的核心是这样的事实,即传统上男性控制体育界的权力。的确,当考虑参与和控制体育机会的平等问题之时,权力分析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知道在大多数体育组织中,男性在权力、责任和决策部门占统治地位(除传统上为纯女性的项目以外)。目前所有的证据都支持这样一种看法:体育是为男人而组织的,是由男人来组织的,男性统治是自我保护,最明显之处是国际大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他们一直是且仍然是男人们的俱乐部。”[10]这句话就目前来看,有其夸大的成分,但也从侧面说明了女性在体育运动中确实存在受歧视的事实。因此,受其影响,产生了体育运动领域内基于性别差异的资源配置不平等[11]:由政府资助的运动项目和场地器材等资源配置,提供给女性的都少于男性;获得运动设施的途径,设施的质量,包括运动场地的地面、加锁柜、淋浴器和冷暖调温系统等也被移植上了性别差异;男女运动员在奖金的数额、运动计划的运作费用上有很大的区别;除此之外,在设备的提供和维护,运动员招募的预算,比赛和练习时间的安排,旅行和日常的花费,接受训练和理论指导的机会,配合团队的教练数量,行政人员、教练、训练者、指导者等的工资,对个人、团队和运动项目的宣传等方面也都存在着很大的性别差异。

2.2对女性社会角色的偏见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女性的身心是脆弱的,她们的社会角色只是男性的附属品,不应具有阳刚之气,而应具有阴柔之美,因此,她们只适合于一些身体活动不太激烈的运动,若参加一些男性项目,会被认为是她们在表达一种对社会的不满。这种身体和体育价值观念限制了女性参加体育运动。而这种对女性的偏见,也体现在电视、报纸的体育报道中。“作为与男性相对等的性别,女性对体育的积极参与有助于真正实现体育的完整内涵。也只有女性的积极参与,体育运动才能健康地发展,现代体育的宗旨才能得到真正落实。而目前电视体育报道中强烈的性别色彩,则处处体现出对女子体育的轻视,女性参与体育的积极意义被忽略。男性形象在体育运动中得到特别强调,体育赛场由此成为展示男性优越感的舞台,女性形象则相对较为暗淡。这样一种现实不仅使‘友谊、团结和公平、互相了解的体育精神有流于空谈的危险,而且严重误导了民众,也削弱了观众对女子体育的热情,从而阻碍了女子体育的蓬勃发展,最终不利于整个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2]

2.3某些宗教的禁忌或民间习俗也限制了女性参与体育活动“在英语国家,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偏见长期存在,这与英语国家社会长期处在父权制的统治之下密切相关。在基督教盛行的英美社会中,女性从属地位更是从‘精神法典角度被固定下来。在《圣经》的创世篇中,上帝首先创造了男性——亚当,亚当从此便被看成是‘人类的始祖。动物与女人是作为男人的帮手被创造出来。上帝把所创造出来的各种生物的命名权交给了亚当,从此,用语言符号来界定各种植物、动物等的权力便落在了男人的手中。上帝创造性别的手段也很奇特:他在亚当熟睡后从亚当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创造出了夏娃。既然女性是男性的骨中骨、肉中肉,既然她只是作为男人的帮手来到这个世界上,那么她对男性的从属似乎便成了上帝的意志。”[13]由于正统宗教信仰的原因,在国际活动中,争取男女平等也是困难的,例如,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禁止妇女在男人们面前公开暴露身体的任何部位。由于女运动员的衣着违反了伊斯兰教义,亚洲伊斯兰教国家女运动员如凤毛麟角,参与奥运会的女运动员极少,部分女运动员成为最终的受害者。“1998年,参加第13届亚运会的39个国家中,有5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代表团中没有一名女运动员。”[13]

3国际体坛性别歧视带来的问题

性别歧视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体育是联合国确认的一项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写道:“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和平、发展、人权是联合国宪章的三大宗旨,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实现这三大目标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建设和谐世界,必须实现和平、发展和人权,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和平,就不可能享受发展和人权,如果没有发展,就不可能享受和平和人权,如果没有人权就不可能享受和平和发展。离开和平、发展和人权,就谈不上建设和谐世界。”[14]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是违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精神的,这不利于世界的和谐发展。

另外,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违反了世界体育文化的代表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的精神相互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做出贡献。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违背了奥林匹克运动对公平的追求,违背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影响了奥林匹克运动对建立和平美好和谐世界的历史进程。为了消除这些不和谐的“音符”,为了追求和谐世界这个美好的愿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应该做出自己的努力。

因此,消除国际体坛中的性别现象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大国责任的应有之义,也是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开展现代外交、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扮演更重要角色的需要。

4中国消除性别歧视的努力

国际社会中,性别歧视根深蒂固,它是国际社会中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性别歧视,有悖于奥林匹克运动理想,不利于世界体育发展,也难于实现“创造一种以乐于付出努力,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15]中国要致力于消除这种不和谐的音符,以充分说明中国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是坚决拥护《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的,是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是一个有道义感的大国。

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贯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地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之法且依正义及国际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加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宗旨和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事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对于加强人权法制保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保证了中国人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权利,并一直奉行“树立维护国际道义的世界大国形象。在国际社会大转折的时代,基本道义原则的价值不是在泯灭,而是在提高。加强各家间合作与协调,维护国际道义,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树立道义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国家利益扩展到全球的前提条件。中国正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区域性大国走向世界大国,并在全球和平、安全、发展那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中国应该尽余部塑造国际社会中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提供更多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公共物品,成为国际秩序负责任的建设者。”[16]

中国不仅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本国人民的人权,而且密切关注并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积极主张建设和谐世界,促进人权、和平和安全。中国一直以积极而负责任的态度,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充分利用联合国讲坛等领域,为捍卫世界各国人权做出努力;一贯重视国际人权对话、合作与交流;积极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迄今已先后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几十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在国际体坛中,中国要以《联合国宪章》、《奥林匹克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为依据,坚决反对体育领域内的性别歧视:

1) 尽力消除一切形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性别、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对任何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性别歧视不予提倡、维护或赞助,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性别歧视。

2) 谴责性别歧视与不平等,在中国领土上根除具有此种性质的一切习例;强烈谴责试图辩护或提倡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并承诺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对此种歧视的一切煽动或歧视行为的积极措施,利用一切手段和机会打击导致性别歧视之偏见,并积极宣扬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宣言与公约。

3) 谋求发展一种能使女性权力、尊严得到保护的环境,增加女性全方位、多功能的参与体育的机会,使女性在各层次上能全面参与体育运动,呼吁各国政府和非政府体育组织机构,制定和研究国际女性体育战略,以加速世界朝着更公平的体育文化转变的进程。

4) 改变对女性的偏见,通过卓有成效的社会活动,引导女性积极参加到体育运动中来,以增加女性的自信心和增强女性的自尊。

5) 以一切适当手段推行消除体育领域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的方针和策略,积极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充分利用联合国讲坛、奥林匹克科学大会等领域,为捍卫世界各国人权做出努力;进行国际人权对话、合作与交流,构建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5结束语

国际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消除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非一日之功,非一蹴而就,非一国之力而为之,因此,为消除国际体坛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中国体育的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多边事务,承担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们将继续开展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人大、政协、军队、地方、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增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中国人民将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不懈努力。”[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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