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008-09-12 07:40
资本市场 2008年9期
关键词:合伙制合伙执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而这一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在2006年的8月27日之前并不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直到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被全国人大通过,我国在这一制度上才有所突破,该法令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新合伙企业法在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其一是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其二便是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即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在有限合伙方面,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税收方面,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双重纳税的问题。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不过,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方面,新《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方面,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很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但在责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式。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作规定的,适用该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在这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企业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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