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研究

2008-11-13 01:49
总裁 2008年7期
关键词:建议现状

周 琴

摘 要: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不长,但自从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被引入中国后,就一直成为公司制度改革讨论的焦点。不可否认,从独立董事的实践来看,其发挥的作用是必然存在的,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有待完善。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与起源,指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并进一步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如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独立董事人才欠缺等问题及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建议

独立董事,其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凯得伯瑞报告”中,作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的一种,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人员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即独立董事需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运作、资源、经营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应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在股份制公司处于发展困境时诞生的,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兴起并且构成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色则是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国家在不改变“一元制”模式下(即单层董事会制度,它没有规定监事会的设立,必然就会产生一个重大的缺陷:公司只有内部人进行监督)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公司董事会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违背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以此到达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伤害,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独立董事在英美国家的作用已得到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加强。同样,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独立董事已在各国掀起了一场“独立革命”,成为近些年来公司治理的奇观。

我国于2001年8月正式颁布并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当今我国公司(主要还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混合型模式,即在监督机制上存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个平行机构。而在独立董事引入之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还是大陆法系的双层型,公司内部监督主要由监事会进行。从独立董事的实践来看,其发挥的作用是必然存在的,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自身的特点,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1 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体现在:(1)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导致其不独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产生。在推荐、任命、续聘和罢免各个环节,无不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独立董事成了大股东操纵下的产物,自然也就难以保持独立性。一旦独立董事不顺从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代表——公司董事会,将会自身难保。无奈之下只能人云亦云,不能对公司真正发表独立意见,最多是保持沉默。(2)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其支付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支付大多由经理层负责。经理层掌握着独立董事薪酬的予夺大权。现实中不乏上市公司故意拖欠他们所不满意的独立董事的津贴,甚至连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差旅费也长时间不予报销,使得独立董事如果要保持独立性就要付出代价。(3)独立董事本身的职业不独立。从我国上市公司现今独立董事的构成成分来看,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士、银行界人士、会计师、律师等专家人员、政府退休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且关键是这些人员都是兼职的,难以保证有足够时间深入受聘公司真正的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日常业务是监督不到的。

1.2 独立董事责任制度不足

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不得连续三次缺席公司董事会,同时必须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门意见,但是由于《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独立董事未参会时是否需授权独立董事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发表专门意见,独立董事和公司违反《指导意见》时如何处罚,导致不少公司独立董事经常缺席董事会,将表决权交由非独立董事尤其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公司出了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时,独立董事既没有出席相关会议,又没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正好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加上相关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民事责任也无法追究。挂一个独立董事的头衔,不用做任何事情,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能领取几万元钱津贴。像这样一种不仅不利于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反而抑制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发挥的制度安排,只会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1.3 对独立董事的指导督促不力。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对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创新有利于弥补监事会事后监督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并不像期初所期望的那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监管部门在推出独立董事制度以后,忽视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指导与监督,过于相信和依赖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自觉发挥,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多在道德层面上。认为独立董事多是有学问、学有所成的专家学者,他们非常顾及自己的名誉,不会不顾原则和立场乱表态。对此,道德对独立董事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这毕竟是软约束,作用有限。

1.4 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缺乏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从法律上予以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足:一是津贴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薪酬结构单一、缺乏激励效果;三是缺乏相关的声誉机制;四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1.5 独立董事人才欠缺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较短,没有形成足够数量的职业董事层。各大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大多以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法学家作为候选人。这些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毋庸质疑,但往往实践经验不足,并且在时间和精力上没有保证,导致了独立董事的不称职。

1.6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把监督权赋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同时也赋予了监事会,而且独立董事的职权远远超过监事会的职权。这种制度设计的“双轨制”,双头监督所导致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监管职能的重叠和没有明确的行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两者之间相互推诿,从而可能将仅存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其次,新制度的引入,引发新的权力资源配置,如果配置不当,权利界限不清楚,责任不明确,多头监督等于无人监督,无序监督会导致监督效能低下,造成公司经营决策的混乱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控制下的监事会因职能的弱化与权力的重新配置,极有可能成为大股东的附庸,并与独立董事对抗。这样,独立董事要么辞职走人,要么形同虚设。

2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2.1 改革公司股权结构

要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严重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相当高,仅国家股的比例就高达54%,来自第一大股东的人数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相当普遍,董事长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的“一把手”,所以我国在解决独立董事的问题上,首先要做的是使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和分散化,加强股权的流通性,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

2.2 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现有法规对独立董事尚无专门规定,且已颁布的法规大多为行政性的,如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但这仅仅是个“意见”;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进行了强制规定,但其中的某些条款还比较模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层级,将其明确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畴,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也应做出明文规定,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避免部门立法片面保护部门利益的情况,以得到足够的法律支持。

2.3 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了使独立董事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包括收入激励、股权激励等,收入具有短期激励的特点,股权具有长期激励的性质。薪酬激励往往是最常用、最具成效的激励方式,实践中可以相应的设计几种独立董事的薪金报酬方式,如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进行计酬、根据每届任职期确定固定的薪酬、按服务时间计酬并提供奖励或期权、固定薪酬并提供奖励或股票期权等。

2.4 理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在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进行规定时,应充分考虑监事会存在的现实,避免与其产生交叉重叠,强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策、经理行为等方面的监察,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防止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降低制度运作成本,使独立董事切实起到弥补监事会监督不足的作用。这样独立董事与监事就能既分工明确,又协同合作,在职能上充分互补,共同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

2.5 加强独立董事自身素养

除了股权结构、选任机制等客观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外,独立董事自身素质、道德因素也是独立董事制度建构过程中不得忽视的环节,即独立董事必

先得自身“懂事”。外部制度环境再完善,行为人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缺乏自觉自律或者本身道德低下,亦会使这一制度不达目的。特别是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控股,始终摆脱不了所有者缺位的困境,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监督措施,最终都是代理人监督代理人,因此,监督效率大多取决于监督者的个人品质。如果独立董事一旦败德,又会陷入“贼喊捉贼”的怪圈。

参考文献

[1] 周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J].当代法学,2002,(10):109112.

[2]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81,384385,391399.

[3] 罗跃龙.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四个问题[J].经济体制改革,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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