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审计组织机构设置研究

2008-11-13 01:49韩智多
总裁 2008年7期
关键词:廉政腐败机关

韩智多

摘 要:从廉政审计的假设和目标出发,对廉政审计的组织机构进行构建

关键词:廉政审计;机构设置

1 机构设置

首先,国家审计机关应分流出专门的廉政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专司廉政审计职能。其次,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可以不变,即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属行政管理模式,但长期的改变目标是向着独立的立法模式或司法模式转变,地方审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另外,国家廉政审计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或将廉政审计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国家审计机关资源不足,解决审计对象众多的矛盾,而且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腐败高发行业部门,重要环节的审计上,而大量的相对不易产生腐败或腐败程度较轻微的行业部门、环节则由社会廉政审计组织来审计,从而提高审计效率。由于社会廉政审计组织是受托审计,所以其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范围都应遵循国家廉政审计机关的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审计标准、程序等内容有别于国家审计,所以国家廉政审计机关在授权后应明确以下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对象范围的确定,社会廉政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程序方法,审计结果的报告,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对委托审计事项的监督和控制,社会审计组织的违约责任等。

2 人员构成

廉政审计人员身份可以多样化,可以是法官、审计师、律师、警官等。因为腐败出现于不同部门和领域,而审计师的业务水平毕竟有限,不可能通晓各领域的专业知识,人员多样化恰好可以更大程度地满足廉政审计对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要求。从编制看,以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为例,他们大部分职员以合约方式聘用,合约期一般为五年。我国廉政审计人员也可以采取合约聘用制,这样就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吐故纳新,在审计机关内部应进行岗位交流轮换以增加审计人员的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人员索质,造就一支复合型廉政审计队伍。

3 廉政审计职权

廉政审计要取得成效,还要赋予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必要的权限。目前我国不同审计机构的权限是不一样的,由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审计职权的差异,可能造成廉政审计组织体系功能弱化。比如国家审计机关在办理审计业务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要求被审单位提供报送资料权,检查数据资料权,调查取证权,封存帐册权,处理处罚权等等。这些权利的作用使在审计过程中能够较彻底地检查,充分获取证据,而不致于象社会审计组织那样在调查取证时受到限制;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封存帐册等权力,如果发现被审单位或人员正在进行违规行为可以及时给予制止,立即组织审计揭露腐败行为;此外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处理权对

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处理,有效地纠正和制裁违规所产生的影响。而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这种权限往往有限。诸如此类,这种审计权限的差别不利于廉政审计的全而实施,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廉政审计机构和人员相应的足够的权力。这此权力应包括五方而,即审计实施权,审计调查权,审计报告权,审计建议权和审计处理权。其中,审计实施权是指审计机关或组织及其审计人员应享有施行何种审计的权力。如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等,都应属于廉政审计实施权的范围;审计调查权是指审计机关或组织及其审计人员应具有从任何方面或人员那里获取资料收集证据以证实受托权力行使情况的权力;审计报告权指审计机关及组织有权把被审人员的行使权力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告,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审计建议权是指通过审计发现被审人员的行为不足以定罪,但存在轻微腐败或倾向于腐败的,可以要求被审人员立即改正或建议其所在的单位给予处罚和必要的监督,发现产生腐败是由于单位内控制度的严重缺陷所致,有权建议其内控制度作出应有的调整改善;审计处理权是指发现被审公职人员存在腐败的无须移交司法、检察部门就可以直接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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