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

2009-01-09 04:52徐晋生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期
关键词:设计规范

摘要:由于商业房地产的日益成熟和繁荣,为了满足人们购物、餐饮、文化、娱乐、观光等综合需求,各地掀起了大建步行商业街的热潮。但此类有顶步行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建筑群在现行的设计依据规范得还不够详细,因而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时带来了一些问题。文章就商业街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步行商业街;消防设计审核;设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188-02

一、商业街建筑群用顶棚连成一体是否应视为一幢建筑考虑

笔者认为商业街道是否作为一个整体建筑考虑,应从排烟、消防车道、消防扑救作业面、防火间距多个方面考虑。如某商业街的顶为非封闭顶,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且紧急情况下消防车能在内部通行、进行火灾扑救作业,商业街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相对独立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通过天桥相连,各建筑之间满足相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的要求,商业街周围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沿街建筑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结合商业街人行通道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满足上述条件,商业街内的建筑可分别考虑其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否则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二、是否应该限制商业街的规模

在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商规》)在消防车道章节第4.3.1条第6款提到“室外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但从全国商业街建设形势看,存在求大求洋的现象,很多商业街从1公里到3公里,甚至更长。商业街一般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规模往往取决于用地规模与使用功能、容积率等方面。笔者认为商业街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和规划定位而定。不一定要明确规模,但商业街人员密集、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影响大、损失大,易造成群死群伤,笔者认为应提高技防措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等消防设施。

三、是否应该限制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层数

从商业街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商业街的商业部分大多分布在1~4层,其上楼层的商业利用价值低,多会设公寓、酒店、办公、住宅等场所,审核时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以下简称《高规》)进行审核。笔者认为限制层数意义不大,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四、商业街内街消防车道的相关要求

应按《建规》第6.0.1条、《高规》第4.3.1条第1款、《商规》第4.3.1条第3款规定,当商业街的沿街部分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穿过商业街的消防车道。由于商业街在市中心黄金地段,本身占地面积、长度、宽度受外围建筑或规划限制,一般要求商业街内街的宽度应满足两侧建筑相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的要求,一般不应小于6m。同时消防车能在商业街内部通行、进行火灾扑救作业的要求。

五、商业街防火分区划分的相关要求

商业街的防火分区宜按楼层划分较合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各房间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相邻的房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且应满足防火墙的设置要求。店铺式建筑与中庭间:如果中庭采用非封闭顶,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两边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中庭可作为室外空间考虑,店铺可不做防火分隔措施;如果为封闭的顶,则要求店铺与中庭间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与中庭间相通的过厅、通道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六、商业街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确定

商业街道疏散宽度应按每层疏散人数乘以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其宽度,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可按《商规》第6.3.2条确定;每层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面积乘以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可按《商规》第6.2.2条确定;每层营业面积应按每层总建筑面积乘以规模修正系数K1乘以业态修正系数K2计算,可按《商规》第6.2.1条和第6.2.2条确定K1为50%、K2为85%。应注意疏散宽度应按防火分区均匀分配,商业街内建筑与建筑之间一般不相互借疏散宽度;如果是建筑之间用连廊相连的室外楼梯,可共用。商业街疏散距离可按《商规》第6.5.2条执行。

七、商业街内街顶棚相关要求

商业街内街作为人员流动的主要通道,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区域,要求商业街的顶为应尽可能采用非封闭顶,如常州莱蒙都会顶棚比屋面高3米,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商业街内街可作为室外空间考虑。如为封闭的顶,应作为中庭考虑,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如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6次/h换气计算;如其体积大于17000m3,其排烟量按其体积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商业街顶的净高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作业的需要,如果商业街两侧建筑为单层建筑,商业街的顶净高不应小于4m;如果商业街两侧建筑为多层建筑,商业街的顶应于两侧建筑较高者同高。顶盖材料应为不燃烧体或难燃材料,其支承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支承结构为钢结构,应作防火处理,达到耐火极限2.5h要求。

八、商业街消防用水量的确定

商业街的消防设防等级应统一考虑,消防用水量以商业街建筑群中消防用水量最大的建筑考虑。商业街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建规》表8.2.1执行,室外消火栓布置按《建规》第8.2.7条和第8.2.8条执行,商业街室内消防用水量按表8.4.1执行,室内消火栓按《建规》第8.4.2条和第8.4.3条执行,一般要求布置在商业街各公共通道的墙上,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确定其用水量。

作者简介:徐晋生(1980- ),男,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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