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2009-01-11 07:39袁中红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局限性

袁中红

摘要: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已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但在运用的过程中发现利益衡量方法同其他任何方法一样也具有局限性,本文通过对其局限性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审判 利益衡量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7-

我们在强调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和不足。只有正视其局限性和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利益衡量方法更加完善。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

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的多元化使利益衡量常常陷入矛盾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领域,同时也出现许多新的利益,利益的多元化使法官在矛盾冲突中难以寻求平衡,当法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未能寻找到一条任何利益不受损害的方法时,其必将遭到利益受到牺牲主体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缺乏可操作性。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广泛应用,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为其提供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操作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个人的知识体系进行衡量,其必将导致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第三,法官素质不均衡。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因此法官素质的高低对衡量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

第四,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的依赖性很强。在我国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方面有利于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出现疑难案件便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敢随意进行利益衡量。

第五,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利益衡量是法官独立进行的一种方法,但是我国法官缺乏独立性问题至今没有根除,法官缺乏独立性在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都有所体现。利益衡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官的造法功能,是法官面临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较模糊时的一种创造性活动,但是我国否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不得发挥个人的创造力。

二、针对利益权衡起初的建议

第一,利益衡量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制定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方法。现行的任何一种司法方法在面对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时均不能找到一条万全之策。审判中常常面临冲突的利益都在现行法律的保护之下,“权利的相互性”成了利益衡量的难题。利益衡量不能保全所有的利益,只能按照社会主导价值观和社会总体效果来尽可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法官经过审慎、理性的选择所做出的判决也只能是从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寻求损害的最小化,而被损害的利益也只能是一种无奈的必然。

第二,利益衡量方法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他的主观性,我们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使利益衡量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利益衡量从根本上讲是法官的一种思维活动,因此通过实体法对其进行规范不太可行,但我们可以对其操作程序进行规定,从而加强利益衡量结果的确定性。

第三,我国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已客观存在,虽然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法官的总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于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社会不断发展,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审判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法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科学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从容不迫。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案件。在当前案件复杂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法律意识显的尤为重要。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综合提高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潜心钻研,加强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三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主要要求法官做到清正廉洁、善于执法。

第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对最高院的依赖性太强以及我国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问题,更大成分上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体制造成的,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根除,但是通过努力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虽然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院,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具体案件也有自己的个性,因此,在最高院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的同时应当允许下级法院进行变通使用。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但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下很难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因为法院要对政府负责,法官的干部任用关系都在政府手中牢牢掌握,审判和法官自身的利益细细相关,这就很难保证法官的审判不受干扰。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创造性问题上西方国家做的较好,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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