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弱势群体及法律对策的思考

2009-01-28 06:25张春晖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09年15期
关键词:宪法农民工农民

张春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要贯穿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过程。建设和谐社会,协调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积极保护农村弱势群体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1 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起因

我国尚处于社会的初级阶段,受此影响,现行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无法摆脱户籍制度的束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医疗、失业、住房、教育、救济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不能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基本人权长期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的具体、统一的法律虽然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还需要政策性大力支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都是城市人口,而对最需要保护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城镇农民工,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多属于宣示性内容,过于原则和系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的效力难以科学实施。

2 加强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实践表明,保护农民弱势群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法律先行。首先要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2.1 国家通过立法加快农村政治体制改革通过立法逐步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消除城乡之间不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公共服务与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全面改革户籍制度。近些年来,很多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由于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僵硬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他们排斥在城市之外。

2.2 增加农民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农民弱势群体出现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由强势群体进行,这种决策在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就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3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实践中看,农民权益不仅常被忽视,而且易被侵犯。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具体做到:第一,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第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4 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和思想,全面、充分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二是制定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适用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定。三是制定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如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同时要积极促成农民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使其能够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他们提起宪法诉讼,纠正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2.5 实施倾斜保护政策多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要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政府要创造让农民摆脱困境的各种有利条件。一要制定和维护竞争规则,保证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二要加大对农民子女教育的援助,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农村适龄子女能完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增强他们谋生的能力。三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政府免费或低成本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使农民外出打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四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有国家政策的保护,特别是农村低保、医疗保险、零就业体系、家电下乡、农机下乡、住房优惠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必将为农村弱势群体搭建公平、合理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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