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

2009-02-04 05:36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知情权

王 璐

摘要: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怎么样才能得到体现和保护,是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新公司法对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使其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新《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表决权 知情权 股东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

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当前最受关注的一个话题。由于这个问题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它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就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公司的设立是股东权益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股东权益因公司的设立而产生。因此强化股东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发挥公司作用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1)公司融资作用的要求。(2)公司市场作用的要求。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投资市场得以产生和活跃,产生了股票、投资基金、期权、期货等一系列工具,使现在的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和发展,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刺激了消费。(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第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捍卫公平正义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共同利益的载体,只有作为弱者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

第三,法律基本原则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在公司中,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从法律地位上来讲都是平等的。公司制度奉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通过资本表决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违反社会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但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一,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一人,亦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和监事。这样,可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有力的保障。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可以说是新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司中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问题,同时也促进了公司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第二,设立排除股东表决权条款。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个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都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的制度。这一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体现了这一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条款提高了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并完善了其治理结构,也更有利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三,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投资者,了解、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权利。知情权也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基础,是保障股东对公司实行监督的前提和手段。新《公司法》第34条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第98条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可以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进行查阅和复制,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虽然没有赋予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规定了对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有权查阅,也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使股份公司股东能够知悉的信息不仅有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有更详细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第四,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在第150条,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派生诉讼条件有:首先,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如规定了诉讼中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被告,范围不仅包括董事、监事,而且也包括控股股东;其次是完善股东直接起诉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许多因素,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法治难题,但值得欣慰的是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增设了许多保护其权益的条款,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体现了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势。然而,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仍然任重而道远,它还需要学者们较多的关注和深一层次的思考,并付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程功,陆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公司法的完善.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

猜你喜欢
知情权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基于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从可拓视角建构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影响因素
从可拓视角建构人事档案信用体系的影响因素
黑名单公示制度的实证研究
论视频侦查的应用与完善
论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二孩”政策下婚检制度规则的重构
宪法视域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