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史境之中的公正概念

2009-02-09 02:29
关键词:公正哲学概念

亓 光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论史境之中的公正概念

亓 光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公正是什么,这个问题始终萦绕在人类思想的不尽追求中。对于公正概念的历史分析,以往多停留在阐释思想家的公正论说,或公正概念的类型变化,而忽视了公正概念本身的历史建构主义意义。本文否弃了那种“素材式”的公正史观,而阐述了一种“史纲式”的公正史境。通过历史建构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公正概念的历史并不是思想素材在时间线上的简单铺叙,而是在概念范畴的革命变革的“前历史”和“历史”发展、交叠与转换的过程中实现的哲学表达。在严格的意义上,此种公正概念的历史分析是公正概念增长的基点。

公正;问题域;历史;前历史;历史建构主义

“公正”不是历史的,而是哲学的。这是一个黑格尔式的命题。马科斯·韦伯用理想类型对此进行了最好的说明,或许在他那里,公正就应该是一种理想类型,只不过“抽象的理想类型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方法由我们建立起来的。”[1]这样,在浩瀚且“雷同”者甚多的历史素材中,我们怎样建立自己的公正思想史观呢?这是规定性命题而非描述性命题。

从本质上讲,公正是一个哲学命题和概念,研究公正离不开哲学的思维和方法。而在现实中,公正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认识和理念,是政治社会存在的重要价值诉求。众所周知,哲学是对人的存在的最深刻的思维活动,那么,政治哲学就是对政治社会的最深沉的批判活动。我们将此称之为公正思想的“大环境”和“小环境”。在此基础上,公正思想的展开不啻为追求真理和价值信仰的“问题史”。怀特海认为,“欧洲哲学传统的最可信赖的一般特征是,它是由柏拉图的一系列注脚所构成的。”[2]在这一传统中,关于公正(正义)的思想尽管在不断地追逐自我本原和价值真理,却发现如今公正概念复杂而模糊的特性丝毫没有减弱。作为问题史,本质模糊性和意见多样性是一组相生相伴的特点。如果我们打开一部物理学史,我们也许能够在其中找到我们意图找到的公理、定理和基本概念,尽管它们也在变化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许多明确的概念基础上的阶段替代的过程;而如果我们打开一部“公正思想史”,我们很可能完全找不到我们所需要寻找的东西。对此,黑格尔指出,“哲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与别的科学比较起来,也可说是一个缺点,就是我们对于它的本质,对于它应该完成和能够完成的任务,有许多大不相同的看法。如果这个最初的前提,对于历史题材的看法,没有确立起来,那么,历史本身就必然会成为一个游移不定的东西。只有当我们能够提出一个确定的史观时,历史才能得到一贯性,不过由于人们对它的题材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片面性的责难。”[3]5显然,从问题史的角度看,公正思想的历史分析需要一种哲学史纲式的论证前提,不能简单地从历史素材和意见中归纳出所谓的“科学的范式”。

探索何谓公正的问题,是追求真理知识的过程,因此它的研究才能保持弥久恒新。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公正的意见、观点和思想,如果停留在上文关于“问题史”的认识层面上,我们就无法获取哪怕一丝对于公正理念本质的理解,也无法衡量何种理论、怎样的理论发展促进了公正思想研究的历史进步。对于意见和真理,很多人把他们看作种属关系,因为似乎只有不同的意见的共同存在和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实际上,所有的意见都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是特定知识结构和理论需要的产物;而真理则是一种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更新自我的“变动性”,任何对于公正思想有意义的进步观点,都不会对“公正意见”妥协,而是秉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在否定直观解释的过程中面对自我否定甚或是探求自我否弃。因此,“全部哲学史这样就成了一个战场,堆满了死人的骨骼。它是一个死人的王国,这王国不仅充满着肉体死亡的个人,而且充满了已经推翻了的和精神上死亡了的系统,在这里面,每一个杀死了另一个,并且埋葬了另一个。”[3]19-20公正思想的史纲或多或少具备了些许“残忍”,我们不得不痛苦地面对那些素材——“它们对于我只是一堆外在的僵死的历史材料,一堆本身空疏的内容”,而我所需要的“真理是在知识里,但我们只有在反省时,不是在走来走去时,才能认识真理;真理既不能在直接的知觉、直观里,亦不能在外在的感觉直观或者理智的直观里被认识,而只能通过思维的劳作才能认识。”[3]20这是一个基本态度,否此,则我们很有可能被汗牛充栋的关于公正或者正义、公平、平等的论说迷惑,认为公正不过是一个词项。当代的公正研究在重复某些没有必要的模糊论辩,其最初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属于自我的对于公正思想历史的真理性的认识。我愿意再次强调,公正是一个哲学的命题,一个政治哲学的命题,那么公正的哲学气质使它必然具有一种特性,“即它的概念只在表面上形成它的开端,只有对于这门科学的整体研究才是它的概念的证明,我们甚至可以说,才是它的概念的发现,而这概念本质上乃是哲学研究的整个过程的结果。”[3]5-6由此可见,公正史纲是一切公正研究的起点,是一种公正认知的最初表述,它不是一种梳理,而是一种论述。

那么,论述的公正史纲是否必然等同于需要将公正的思想史“提升”为公正的部类学呢?对此,答案不应是唯一的。对于二者而言,并不存在史和论的差别,其关键在于对于某一主题——例如公正思想——的分析角度,即认识论(知识论)和价值论(文化学)的区分。超越叙事的历史材料,是二者共同使命,而区别则在于前者更加从趋向“内在”,而后者比较倾向“外化”,正因为如此,前者路径下的史纲往往体现为思想的演进研究,而后者则易于选择类型化的探求。对于本文而言,由于公正命题的认知目前存在过度泛化的危险,加之公正和正义是否存在辨认的可能和必要仍有待审慎揣度,因此,本文首要之务大概应该说明认识公正。这样一来,认识论的公正史纲似乎略嫌具体,但比起盲目的部类化,这似乎是更为稳妥的策略。事实上,看似直观的思想材料是一个需要被解释的过程,即回到解释文本的复杂过程,而在这种意义上,本文全部的努力恐怕仅是一种回归的努力。当代西方哲学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一个信念只能通过另一个信念或另一部分信念才能得到辩护或证明,只有当外部世界或知觉转变为认识主体的信念之后才能为某个信念提供辩护或证明。这个看法被称作“信念假设”。当然概然主义和可靠主义怀疑并批判了这一观点。在此基础上,直接实在论否认了信念假设,认为一个信念不仅可以通过另一部分信念得到辩护,而且也可以通过非信念的直觉印象或记忆状态直接辩护。显然,对于公正史纲的分析而言,我们至少需要明白何种是信念假设,何种不是;何种是直觉印象、记忆状态,何种是文化结构、规范体系,所以,认识论下的公正史纲非但是一种客观主义的选择,而且也是公正认知的可靠前提。在波普尔那里,公正认识的历史是一种人的精神、心灵本身的结构状态,它的复杂性至少具备3个结构——智力结构、意志结构和审美结构。当代的公正认知,恐怕需要一种更为谨慎的历史论(内容)——概念论——价值论——制度论——历史论(形式)的认知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前三个阶段往往被后两个阶段取代,这也是本文的澄清之责。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史纲的两种阐释形式并无矛盾,而是公正认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其要点在于,认清当下研究的起点,这是本研究需要说明的重要课题。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它们(上述三个结构——笔者注)是历史具体的,随社会、时代、民族、阶级而具有各自特定的内容和作用,但是,它们又有其不断内化、凝聚、积淀下来的结构成果,具有某种持续性、稳定性和非变异性。前者(内容)时过境迁,经常变化、发展或消失,后者(形式)却常常内化,凝聚、积淀、保存下来,成为人的主体能力和内在结构。……任何文化、道德都是历史具体的,具有特定的社会、时代民族、阶级的不同内容,……然而也就在这种种变迁运动中,却不断积累着、巩固着、持续着、形成着与动物相区别的人所特有的心理结构、能力和形式。它是心理的,但建构在生理基础之上,实际上是生理和社会两个方面的交融统一。”[4]一言以蔽之,公正的本质,一切公正思想,并非形式与内容的混杂,它们都是人类自我建构起来的,是可谓公正的思想史纲。

也许,这种公正史观,或言之“公正史纲”,会被称为一种虚无主义。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诚然,我们不得不面对语义学意义上正义覆盖公正的历史现实,但这种覆盖并不是全无意义的,它至少说明正义与公正是一组具有历史属性联系的概念组,而且在公正思想展开的过程中正义是一个历史认识的阶段,哪怕是一个被替代或者需要被替代的阶段。这样,正义、自由、平等、公平、安全、秩序这些概念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影响了公正思想,这可以是语义学或语素论的,可以是伦理或逻辑的,可以是要素说或结构说的,等等。总之,这些可以并成为公正的“前历史”。公正思想的历史展开,不是“前历史”被“历史”取代,而是前历史的展开由自在的合理存在发展为自为的客观批判,进而演变为对公正自在自为的实践理解。任何中规中矩的研究都是一种平庸的历史性研究,但是当这种研究被赋予哲学思考的成分时候,它就是哲学性研究,至少也是一种思辨的素材。对于那些似乎陈词滥调的“正义言说”似乎并不能说明公正命题本身的特殊性,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普遍性的信念。这种信念说明,伟大的提案才被充分培养成优秀的历史性研究者,对古文物的兴趣与知识成为他们的学术动力,而在哲学性研究方面却并非如此。在公正思想的“前历史”中,我们可以汲取很多重要的思想,但却不能将某种、某两种或者几种思想归纳为某某学说,因为,他们的语境分歧(无须是根本性语境选择)很难被一个类似因素而同化。而对于这问题的不同认识,往往意味着两种解释路径甚至思想模式。对此,一个萨维尼式的例子最适宜不过。萨维尼指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其写作的初衷。后来,自然法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无视罗马法,把自然法视为与罗马法类似的实践性规范体系。哲学式的自然法研究与法学式的自然法研究。”[5]与此类似的是,公正的概念史中存在传统公正思想的历史梳理和公正的哲学史纲两种不同的路径。一言以蔽之,公正的前历史存在于公正的历史中。在这里,公正的前历史和公正的历史共同组成了公正史纲,而在本质论上,这种组成关系实际是两种不同层次的代表,即公正理念系统的认识过程和公正真理的追求过程。人们在追求公正真理的过程总会被一些公正理念系统——前文所提及的“公正意见”就存在于此——所包裹。显然,对公正的研究,就是要逐渐剥去这些包裹层而日趋接近公正本质,这既是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又是辩证互补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某种线索——某种认识论的需要或者知识论的建构——解释公正的历史实体,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一并客观而严肃地面对公正的前历史和公正历史。“我们必须明白: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是本质的。”[3]24在这里,我们不禁想到亚里士多德的伟大洞见,“人们可以明白这个一般道理:没有哪一种单独的知识或能力考察普遍的善”[6],因为它即便存在,也仅仅存在于某种“单独的知识或能力”中。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考察各种关于公正思想的“单独的知识或能力”。

毋庸置疑,任何公正思想历史的归纳多半是危险的。从思想到语言就是残缺的表达,那么将各种残缺的表达依照某种路径回复到真理的思想则多少令人“嗤之以鼻”。我们尽量回避那些关于“起源、连续性、总体化”等思想史主题的危险分析,而是在“新事物的确定,矛盾的分析,比较的描述,转换的测定”等4个方面更加贴近于史纲模式的自我阐发。这不是新的方法,黑格尔将之称为“哲学的思想史”,而福柯则称之为“知识考古学”。在这里,对于公正思想的历史阐述本身就是一种公正理解。我们认为,公正思想的历史发展,是一种哲学史的发展,它的意义在于将公正概念的理解过程融于公正信仰、公正批判和公正发展的整个过程,有的学者将此称之为“公正性的成长”,并且预言我们已经进入了全球化时代的公正性发展时代。这大抵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更公允地说,我们所追求的公正是一种不断现实化、不断面向自己的实践本质展开的思想体系。这一部史纲至少具有两个典型特点。第一,公正史纲是一个必然性的、有次序的进程。不论是公正还是正义,一个可以表达公正思想的语词符号始终存在于人们探求什么是好的人类社会生活状态和发展需要的不懈追求中。公正是自在的(潜在的),它包含了人类对于一种合理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的预期和判断;公正是建构的(认识的),它包含了神义论、契约论、人格论、关系论和实践论等多种描述方式;公正是自为的(现实的),它在建构认识的过程中将关于自身的预期和判断通过平等、自由、公平、秩序、安全等具体的价值实践而形式化;公正必然迈向自觉的,任何“有限的事物不是真的,尚没有达到它的‘应如此’”[3]40,这意味着公正思想始终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丰富价值内容、完善范畴体系、整合实践结构。第二,包括公正的前历史的内容要素,每一个公正思想曾经是、仍然是、而且必定是必然的,因此没有任何公正思想会消减,而所有的公正学说(甚至意见)作为全部概念发展史的各个环节都肯定地保存在“公正”史纲中。在公正思想的历史发展评价中,时代、人物、思想体系等要素的确影响了公正思想,但是我们并不能说现代的公正思想优越于亚里士多德的洞见,或者假设罗尔斯的贡献小于柏拉图一样。正如罗素所说,“哲学乃是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是卓越的个人所做出的孤立的思考,而是曾经有各种体系盛行过的各种社会性格的产物与成因。”[7]

总体看来,尽管公正思想日趋学术化、体系化,但是伴随公正认知的细化,公正认知的异化程度也在加深。各种抽象主义、机械论和“群氓主义”将公正分解得支离破碎。各个学派似乎都能够自圆其说,而他们之间对于公正的价值也能够形成一致,甚至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主要思想旗帜,代表了当代政治哲学发展的基本诉求;但是,在这一片兴旺之下,每一种公正学说都似乎可以被轻易地否定,概念的模糊、认识论的交叉甚至混同,加之学科泛化所导致的公正内涵的泛化,使得公正研究这一“庞然大物”禁不起任何审慎地考辨。公正思想发展至此,自然而然地就要求我们去发现它的“阿基里斯之踵”的所在,结束公正在“前历史”和“历史”两种境遇下的自我折磨,开启公正认知的新时代。

一言以蔽之,我们所看到的公正思想史纲是公正概念的展开,但是这种展开并没有终结,甚至可以说才刚刚展开画卷。公正思想的前历史或许更多地充斥于过往时代乃至我们时代对于公正的思考,那么,公正需要迈进自己的“历史”。公正具有哲学品质和实践品格,这意味着公正思想是一个需要接受批判和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正因为这样,深切地关怀“公正思想”,需要一种统合语义的、价值的和逻辑的公正论说。

[1] 马科斯·韦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42.

[2] 怀特海.过程与实在[M].杨富斌,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70.

[3]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 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 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240-241.

[5] 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建议与格林笔记[M].杨代雄,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

[6]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4-245.

[7]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5.

HistoricalPerspetiveofConceptsofJustice

QI Guang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What is justice? This question has always lingered in the endless pursuit of human thoughts. For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most studies used to deal with the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ideas of thinkers and or the changes of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onception of justice. The present pu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not in a material type but expounds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in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history. By applying the method of history of constncctivism, we can find that the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justice is not just th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materials of thoughts in terms of time, but it is the philosophical expression realized in the process of prehistorical and ho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oncept revolution and evolution, in the process of overlapping and transformation. Precisely speaking,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in history constructivism is the re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analysis of justice.

justice; problem domain; history; pre-history; historical constructivism

2009 - 10 - 0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编号:05JZD0009)

亓光(1983-),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D091

A

1009-105X(2009)04-0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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