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万存款丢失储户六问工商行

2009-02-10 03:26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9年1期
关键词:储户李女士牡丹

李 颖

2200万存款丢失,给储户带来的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他们认为工行相关制度存在漏洞:骗子姚公瑜能够自由办理银行卡、自由巨额取款,反映的是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同一操作员多次违规操作,未受到任何公开的处理,反映的是监督制度的不健全;案发后工行千方百计推脱责任,反映的是危机处置制度的不健全。

22名工行储户2200万存款蒸发

●2007年7月28日,杨女士发现自己存在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的50万存款丢失,当即找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查证,此次工行北京分行储户存款丢失案共涉及储户22名,涉案金额高达2200万元。

●2007年11月15日,杨女士的丈夫孙先生找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要求返还存款50万元人民币,工行办公室李主任认为这件事虽是工行的人和制度出了问题,但是工行是上市公司,因为无法入账,因此不能私下解决,必须走法律途径。

●2007年11月22日,杨女士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工行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已于同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全国各大媒体对此案作了及时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2007年12月13日,其他13位储户来到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工行提起诉讼,但是他们被告知北京市高院现已不准许给储户立案。

●2007年12月25日,在工行丢失400万存款的储户叶女士,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工行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2008年1月9日,十余名储户去北京市高院要求立案,并递送材料。第二天,刘英杰律师代理储户给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写信要求依法立案。

●2008年2月3日,北京市高院立案庭长、副庭长同储户们面谈,没有实质性结果。

●2008年3月27日,北京市高院将储户同工行领导召集在北京市高院会议室,主持调解,工行表示愿意和解。

●2008年6月15日,工行告知储户愿意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并将此意思表示告知北京市高院。

●2008年6月19日,北京市高院通知涉及2200万管辖权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淀法院、西城法院可以给储户们立案。

●2008年7月25日,曾经轰动整个金融界、被评为2007年银行业十大事件之一的“18名工行储户诉工行案”(当时涉案储户为18,金额为1750万元),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8年10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1月13日,姚公瑜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8年12月19日,两储户状告工行北京分行西客站支行存款丢失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

质疑一:

案发后工行为何擅改代办卡规定

22名储户状告工行2200万存款丢失案一经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储户中,杨女士是最先发现自己在工行的50万存款丢失的人。

杨女士是北京某高校教师,她班上一名叫王为(化名)的旁听学生,很喜欢听她的课,两人平时关系不错。2007年初,王为向杨女士介绍了工行内部一项高息理财项目,称每年可以得到12%的收益。但由于是内部理财项目,要办理这个项目,就必须把身份证交给王为代为办理,但存折户名保证是杨女士的。

“反正都是到银行存款,利息还高点儿。”考虑到工行的信誉,杨女士就按照王为的说法去做。2007年3月21日,王为将一张户头为杨女士、账号为0200206001028125****、内存10元底费的工行存折交到了杨女士手中,声称往里面存钱就可以了。

在拿到存折后,为了稳妥起见,杨女士拿着这张只有10元钱的存折到工行北大街分理处成功修改了密码。随后,杨女士在2007年3月21日~3月25日期间,以转账的形式先后将20万元转入该存折的账户中。2007年3月26日,杨女士又将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转入该存折内。

2007年7月28日,杨女士出国办事急需用钱,便临时决定把钱取出,于是便拿着存折来到工行北大街分理处取钱,然而存折上仅剩下14.82元的利息,50万元存款早已在2007年3月26日被别人用卡取走了。杨女士夫妇拿着仅剩下十几元利息的存折,当时就吓懵了,但存折上清晰地显示着:3月22日~3月25日存入20万,3月25日转账支出20万;3月26日存入30万,30万当日也被一次转账支出。“折子里共存了50万,自己从来没取过钱。”孙先生拿着存折复印件说。

发现问题当日,杨女士夫妇找到工行北京分行反映,银行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报警,民警到现场调取了相关记录,也为杨女士夫妇做了询问笔录。据了解,杨女士夫妇得50万元存款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工行的关系违规办出来的牡丹灵通卡取走了。

然而,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这50万只是这次存款丢失案的冰山一角。警方介入调查后,又陆续给二十余名已丢失存款的储户打去了电话,涉案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这些储户有个共同点,他们大都是五六十岁的人,这些存款大部分是他们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金。

北京分行办公室一位李姓主任在得知情况后表示,杨女士夫妇是此次发现存款丢失案件的功臣,涉及到工行的过失不外乎是“人”的问题和“规定制度”的问题。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2007年8月1日前,工行的牡丹灵通卡是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的。但在时隔两天之后,工行单方面修改了办理银行卡的有关章程,新规定中有一条让杨女士的丈夫孙先生大跌眼镜:“2007年8月1日后,可以办理代办卡业务。”

“这不是把责任完全推向储户吗?已经有太多的案件表明代办卡存在着诸多的隐患,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规定不允许代办卡,但是为什么工商银行要在这个时候重新修改规定呢?”孙先生愤愤地说。

更让孙先生愤慨的是,自7月30日交涉后,工行的领导完全换成了另外一副态度,他们坚决否认在这起案件中他们存在过失,“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四处散布消息,说我们是因为参与非法集资才上当受骗的,这简直是污蔑,我们要讨个公道!”

2008年11月4日,记者拨打了95588工行对外服务热线,0204号话务员明确地告诉记者:自2008年6月起,工行已停止办理“折卡连带”业务。

质疑二:

工行为何不在存折上注明已办卡

“我就是想不明白,我把钱存进了银行,存折一直在身边,钱怎么就无缘无故地没了呢?”储户李女士激动地问记者,而这样的问题在近一年时间里她像祥林嫂一样询问了无数人。

李女士退休前是北京市某服装公司经营部的负责人,她手下有一名业务员名叫姚公瑜。姚公瑜曾经给工商银行做过工作服,因为业务上的往来,姚和工行建立了非常好的关系。

2006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和姚公瑜再次相遇。姚公瑜告诉李女士,那次结交的客户现在已经提升为工行南礼士路支行三里河分理处的行长。李女士回忆道:“姚公瑜跟我说,工行要上市,现在内部有一种理财项目,每年可以得到12%的收益。但由于是内部理财项目,要办理这个项目,就必须把身份证交给姚公瑜代为办理。”当时股市一片红红火火,在全民理财观念的感召下,李女士认为把钱存进银行获取收益还是相当保险的。但性格谨慎的李女士并没有一口应承姚公瑜的建议,而是回家后把事情告诉了丈夫和孩子。

“当时我们认为,工行上市后股票一涨,12%的收益肯定能够兑现。再退一步想,把钱存进银行,即使不能得到收益,至少能保证基本利息吧。反正存在哪个银行都是存,无非就是多办一张工商银行存折呗。”在思量再三后,李女士一家最终接受了姚公瑜的理财建议。

2006年11月24日,李女士把身份证交给了姚公瑜,由其出面去工行三里河分理处办理一张活期存折。当天,姚公瑜便把身份证、存折和一张“金融e家”灵通卡送回了李女士手中,并称利息是按照月付的方式打入“金融e家”灵通卡。为了安全起见,李女士随即去了附近的工商银行重新设置了存折密码,并将自己多年辛苦积攒的20万元存了进去。两天后,李女士的丈夫也通过姚公瑜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同样的存折,并存入30万元。在姚公瑜的鼓动下,2007年7月,李女士又分两次往自己的存折中存入了20万元。

就在李女士盘算着自己存款的收益时,2007年8月初的一天,她突然接到了公安局打来的电话,他们的存款被姚公瑜在其基本账号下挂的牡丹灵通卡盗取了。

“我们在存折的明细单上看到,70万元存款全部是被人用卡取走的,但我们的基本账户上怎么会被别人领挂上银行卡呢?银行卡作为消费结算账户,是不允许他人代办的啊。”李女士不解地问道。记者在李女士出示的两张存折上看到,办卡标志一栏并没有注明已挂卡。那么,这张作案的银行卡是哪儿来的呢?

带着这个疑问,李女士一家再次来到工商银行,经过银行工作人员调查,李女士和其丈夫的基本账户上确实挂有牡丹灵通卡。持卡人只要密码正确,就可以通过这张牡丹灵通卡将存折内的钱取走。李女士大为不解:自己从未办理过折、卡连带业务,而且自己的存折上也没有写明挂卡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随着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存款丢失的案件进一步明了,原来是姚公瑜背着李女士一家偷偷在办理存折时在同一基本账户下挂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拿着这张卡接二连三地从储户的存折中将钱转移走。

后经查证,工行方面承认,“当时前来办卡的不是储户本人。”而且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在申办牡丹灵通卡的储户申请单上既没有储户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代办人姚公瑜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

经权威机构笔迹检测证明:申请单上储户信息完全是由姚公瑜一人所填写。这一点印证了关于“代办”一词的说法,更加证明储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工商银行“在违反自己规定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了代办卡业务。

时隔近两年,姚公瑜已经被缉拿归案,但李女士的钱仍然没有找回来。在与工行交涉的过程中,李女士认为工商银行违反规定在自己的存折下挂卡,储户的损失应当由工行赔偿。而工行方面则坚持认为是由于姚公瑜欺诈李女士才造成的损失,工行不能给予赔付。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工行告上了法庭。

质疑三:

工行凭什么阻拦储户提取申请单

张女士是此次工行存款丢失案中损失最大的储户,前后共被盗取存款508万。

“现在在网络上,有一些攻击我们储户的言论,说我们是贪图高息,但是我们都是在存款后,才签订的担保协议。再说,我们把钱存进银行,就已经和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这和高息并没有关系啊。”张女士忧心地说。

张女士原本家境殷实,丈夫搞建材生意,自己退休后,便一直在股海中沉浮,是圈中有名的炒股高手。

2006年8月,一位做保险的朋友田华(化名)向张女士介绍,称自己和工行关系颇熟,能办理其内部一项高息理财项目。“当时股市形势一片大好,但是炒股毕竟是一项有风险的投资,思量再三后,在同年的8月份,我让田华代办了一张工行的存折。”张女士回忆说。

2006年8月8日,张女士第一次向存折内存入了80万元。直至案发时止,张女士共在田华为其办理的存折内存入508万元。

把钱存入银行后,张女士便感觉像把钱放进了保险箱,直到2007年8月,警方通知她存款被人用银行卡盗取,她才如梦初醒。“当时我孙子正在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我是从医院直接赶到的公安局的,什么证据都没有带。”张女士无奈地说:“那508万,除了我这么多年炒股攒下的全部家当,还有一部分是我弟弟和妹妹的,现在不但利息给不了,连本金我都还不起他们了。”

2007年12月6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部分储户曾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工行北京市分行三里河分理处通过正常途径要求调取存折历史明细及“牡丹灵通卡申请书”,但遭到无理拒绝。由于工行不能满足储户的合理要求,于是储户不肯离开窗口,工行称储户的行为是“围堵”工行。

当日,在工行与储户相持了4个半小时后,工行总行的人表示10个工作日内储户可以调取结果。然而一直到了2007年12月12日,储户也没有得到工行所谓的结果。对此,工行方面表示,申请单原件在内保局,不能给储户了。

“工行不但不出示申请单,还公然说我们是闹事。”张女士愤愤地说。而正是工行这种遮遮掩掩的态度,坚定了张女士状告工行的决心。

508万存款丢失后,张女士原本殷实的家境发生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我老伴因为糖尿病住院了,前不久刚刚动了一次大手术,因没钱医治,我把我家的房子和车都卖了。

现在已经立冬了,我家的取暖费和物业费都是借钱交的。眼看已经到了年关,只希望法院能早点把这个案子判下来,让工行把我们的储款还回来,好过年啊。”张女士满脸期待地说。

质疑四:

未经预约工行何以支取大额款项

叶女士是此次工行存款丢失案中损失较大的储户,前后共被盗取存款400万。

2006年的某天,叶女士和女儿在北京市百盛附近的星巴克喝咖啡,正在叶女士母女要离开时,旁边桌子上的一个包裹引起了叶女士的注意。因不知内装何物,又怕包裹被别有用心之人拿走,好心的叶女士便当起了临时保管员,从下午3点,一直看到了日落西山。3个小时就在叶女士的等待中过去了,正当她有事,把包裹送到服务台准备离开时,包裹的主人姚公瑜意外现身了,并告诉叶女士包裹中是5万元现金。

为了表示感谢,姚公瑜多次去叶女士家登门道谢,并多次向叶女士介绍工行内部高息理财项目。一开始,行为谨慎的叶女士并没有听信姚公瑜高息的保证,对这个项目并没有表现出什么高涨的兴趣。但在姚公瑜的巧舌下,叶女士最终动摇了:“我心想,只是把钱存进银行,并没有什么风险。”

从2007年2月18日~5月8日期间,叶女士共在姚公瑜代为办理的工行存折上存入400万元。

直至2007年8月案发,叶女士才知道自己在银行存入的400万元早已被姚公瑜盗取。

案发后,叶女士在工行提供的一份取款明细上看到:2007年2月17日存入的200万元,当天即被转账转走。“银行对当日大额取款都应该是有限制的,怎么我的钱当天存进去,当天就能被取走呢?”叶女士诧异地说。

记者先后走访了北京市多家工行,得到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在自助终端机上取款或转账,每天最多可取5万;在柜面上取款或转账,20万以上要携带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提前1天预约。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通知》中规定,取款2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取款5万元到20万元的要出示持卡人身份证,并经本人签字。

但叶女士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直都在自己身上,且取款时叶女士本人并不在场。

400万元存款“蒸发”后,她和丈夫每天都生活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之中。

质疑五:

骗子为何要找工行同一位操作员

“钱存到银行被盗取了,银行逃脱不了责任。”丢失50万元存款的储户申先生说。

2006年,姚公瑜向申先生介绍了一项只有工行内部高管人员才能享受到的理财项目,即一年12%的利息。在姚公瑜为申先生办理了存折后,2006年11月~12月期间,他分两次向该存折中存入了40万元和10万元。

案发后,申先生在工行出具的明细中看到,自己存入的40万元和10万元分别于存款当天被人从柜面取走。

“我曾经拿着我爱人的身份证去工行办理过‘折、卡连带业务,但因不是本人,银行没有给我办理。姚公瑜能这么轻易地在我们存折的基本账户下挂上一张牡丹灵通卡,并且当天大额取款,没有工行人员的里应外合是办不到的。”申先生说。

对此,95588工行对外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证实,在申先生办理存折期间,工行是不允许他人代办卡的,并且按照规定,用银行卡大额转账或取款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办理,持他人的银行卡根本无法办理。

“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配合办不成。” 工行北京分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违规操作,至少需要主管以上人员同意才行。

记者在受害储户提供的明细单上看到,姚公瑜在柜台进行的大额取款或转账,几乎都是由工号12994的员工操作的。据知情人士介绍,工号12994的员工名叫黄晋,是工行北京分行三里河分理处一名员工。案发后,黄晋已被调离,具体去向不明。同时,几乎所有存折的开户银行都是工行北京分行三里河分理处。据知情人士透露,三里河分理处主任单奇是姚公瑜的外甥。

受害储户聘请的律师刘英杰曾表示,在之前与工行北京分行的接触中,工行方面承认该行工作人员在存取款业务中有违规之处。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是工行管理不完善造成的。

事发后,很多储户找到刘英杰律师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对工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支行提起诉讼。刘英杰律师表示:

1.95588作为工行对外的唯一窗口,其公证录音明确回答:“2007年8月1日之前仅可以代办存折,再代办牡丹灵通卡并挂在代办的存折上是不允许的”;

2.工商银行总行文〔工银发(2004)134号〕明确规定:“‘牡丹灵通卡·e时代产品推出后,原则上柜面不再办理‘折卡合一的牡丹灵通卡。”

另根据工行提交的代办的牡丹灵通卡申请书,申请人处不是本人签字,代办人处无人签字,没有代办人的身份证编号,也没有本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在银行经办人、复核、业务主管、事后监督一栏处,均是空白,无任何人签字。牡丹灵通卡办理申请书既没有储户签字也没有代理人签字,显然这份代办的牡丹灵通卡申请书是无效的。工商银行根据无效的申请擅自给犯罪嫌疑人发放了牡丹灵通卡,由此违规办理的牡丹灵通卡导致的全部损失理应由工商银行承担。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大额的当日存取要加以关注,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身份证复核和备案,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可疑的当日存取要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取款2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取款5万元到20万元的要出示持卡人身份证,并经本人签字。但本案中,2200余万存款均在本人没有到场、没有本人身份证并没有本人身份证备案、更没由本人授权或签字的情况下,存款就被轻松划走了。而且,2200余万存款中每笔被取走的存款都超过20万元,均是被他人用违规办理的牡丹灵通卡于储户存款当日顺利取走,甚至有的分别是100万、150万、200万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在柜台于存款当日以现金现讫的方式,一次性取出后转入其账户。

刘英杰律师认为,自储户将存款存进工行的那一日起,存款的风险就转移到了工商银行一方,工商银行具有保证存款不被丢失的合同义务。现在工商银行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违规操作,致使储户存款在银行丢失,违规办卡是2200万存款丢失的直接原因、唯一原因,工行具有全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质疑六:

非法集资一说能否洗脱工行责任

诸多疑点及证据让律师和储户们对这场官司充满自信。但是令储户们寒心的是,“直到现在,工行还在死扛,修改规定、删除制度网页,甚至污蔑我们”。孙先生说。

工行曾把储户存款丢失一案解释成社会非法集资,从而逃避自己的责任,但是这一说法从法律关系上讲,似乎是站不住脚的。姚公瑜与工行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而储户和工行之间的则是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社会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显著的区别就是看受害人是将钱存入银行后被骗走的还是直接把钱交给犯罪分子了,如果受害人是将钱存入银行后,犯罪分子从银行把储户的钱取走了,那显然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诈骗的是你银行的钱。反过来如果受害人是将钱直接交给犯罪分子,或是犯罪分子非法开设的钱庄,这就是社会非法集资了。

此案中,储户都把钱存到国家的金融机构工行了,姚公瑜从工行把钱骗走了,工行应当向姚公瑜要钱,储户应当向工行要钱,工行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工行能从姚公瑜处追回赃款,工行必须赔偿储户的钱;工行不能从姚公瑜处追回赃款,也得赔偿储户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储户2200万存款丢失案中,储户将存款存在了工行,是工行保管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储户存款丢失,储户有权利要求工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案发后,工行把责任全部推向了姚公瑜和储户,称储户是为了贪图高息,从而导致的存款丢失。

设想,如果工行没有违反规定给姚公瑜办卡,那么姚根本不可能有机会把储户存折里的钱取走。如果工行避重就轻,非要谈储户和姚公瑜之间的协议,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工行是先看到储户和姚公瑜之间的协议,再给姚办卡,那么是否可以说明工行认可此协议?如果工行对此协议认可,那么就应该连本带息把钱还给储户。如果工行看到这份协议是假的,那工行是否有责任制止姚公瑜的诈骗行为呢?

归根究底,工行违规给杨公瑜办卡才是储户丢钱最主要的原因,协议的作用只是决定了储户把钱存进哪家银行。

孙先生说:“银行是信誉行业,如果你告诉储户不能代办卡,你却给姚公瑜办了卡,那么就是欺骗储户。现在工商银行在这里死扛,挽回的不是信誉。”

姚公瑜涉嫌集资诈骗罪到庭应诉

2008年11月13日,工行存款蒸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姚公瑜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开庭是姚公瑜首次到庭应诉,被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当日上午8点20分,第一位发现存款丢失储户杨女士的丈夫孙先生就赶到了一中院大门口等候姚公瑜案开庭。“她(姚公瑜)以自己在工行有关系为名,从我们十几名储户手里骗走了几百万元钱。这些钱几乎是我们一辈子攒下来的血汗钱,并且我们都是将钱存到工行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代挂在我们存折上的卡直接提现或转账划走的。此前,我们的民事案件在西城法院开庭的时候,工行不承认有违规,今天是姚公瑜第一次公开受审,我们一定要来听听她到底是怎么跟工行的员工勾结的!”孙先生说。

在一中院门口,记者只看到了3名受损储户的家属。据孙先生表示,此次姚公瑜案开庭,法院不允许受害当事人到庭旁听。

上午9时20分许,53岁的姚公瑜被法警带入法庭,戴着眼镜、白发苍苍的她看上去很显气质。据了解,姚公瑜1955年生人,曾是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营部的一名普通经营人员。

9时30分,姚公瑜案正式开庭。在开庭前,法庭门口演出了一幕小插曲:几名以受害人家属名义进入法庭的媒体记者,在即将开庭时被讯问身份,场面一度尴尬。后据孙先生透露,开庭前在法庭门口核实旁听人员身份的人,杨先生曾经见过,当时该名人员代表的是工行方面。

在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从2001年底至2007年8月姚公瑜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姚曾以高息为诱饵,先后集资诈骗9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在警方的全力追讨之下,仍给受害人造成了2600余万元的损失。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姚公瑜当庭没有否认。据姚公瑜描述,2001年底、2002年初,姚公瑜因个人关系,曾将自己从亲戚处筹集的100余万元交给王某(当庭为检方证人),供其业务运行(但法庭上,姚公瑜没有证据证明钱给了王某)。据当时约定,王某每月付给姚公瑜5%利息。1个月后,姚公瑜果然得到了王某返还的5万元高额利息。此后,姚公瑜先后多次将从亲戚、朋友处筹集的1600余万元交给了王某,自己只向部分投资人返还1%~5%不等的月息,从中获取差额。

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王某的证词中记者了解到,2004年底,王某但方面表示姚公瑜筹集的款项已连本带息偿还,后便不再向姚支付款项。此后,部分客户向姚公瑜索要钱款,姚为了应付此前筹集资金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便开始另辟蹊径,借用其他名义继续筹钱,来填补以前客户的亏空,掉进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怪圈。

2006年始,姚公瑜借自己与工行相熟,可以为储户办理高息存款为由欺骗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关于借工行名义吸纳资金这一问题,姚公瑜在法庭辩论阶段变更了自己以前的口供。姚公瑜称,以工行的名义与储户签订协议,并且刻假工行公章,完全是受他人指使,自己只是出面办理,此前承认整个事件都是一人所为,是因为当时想个人承担责任,不想拖累别人,而现在她希望还原事实真相。同时,姚公瑜表示,自己并没有向储户隐瞒存折上挂卡的事实,自己从储户的账户中将钱划走,储户是知情的。

对此观点,储户均表示,姚公瑜挂卡、取钱,自己并不知情。

庭上,当公诉方提出姚公瑜是如何骗取储户的信任,并顺利从工行代办出存折挂卡这一问题时,姚公瑜选择了沉默。

在答辩过程中,姚公瑜的辩护人指出,在姚公瑜已经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客户中,有工行和公安部门的人,一位公安部门的人曾给姚公瑜30万元后,本金和利息共收益72万元。针对辩护人的这一论点,审判长当庭警告辩护人:不要涉及当事人的身份。

当日,姚公瑜集资诈骗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择日开庭再审。

消费者讨个说法咋这么难

本刊评论员

工行北京分行储户2200余万存款丢失案,让人不禁联想到了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案”。

事后,工行行长杨凯生对许霆案作出回应,称ATM的系统故障不能成为个人盗窃的正当理由,银行本身在这起案件中其实是弱者。对比此次工行储户存款丢失一案,工行同样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储户。

案发至今,工商银行始终不肯正视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武断地把案发的原因归结为“储户的贪婪”。那么,按照银行的说法,我们是否应该理解为,储户希望能够受到高息回报,因此就应该付出代价。姚公瑜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变相的“替天行道”?

案发后,受损储户孙先生从内保局得知自己的几十万存款是被人用牡丹灵通卡取走的。于是孙先生到工行三里河分理处调出这张牡丹灵通卡的申请单,但申请单上根本没有孙先生本人的签字。不仅如此,代办的牡丹灵通卡申请单上,经办人、复核、业务主管、事后监督处均是空白,无一人签字。根据银行相关规定,这份办卡申请单是要逐级层层上报核实的,经办人签字后复核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后业务主管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后要经过事后监督。难道储户的一份份申请单没有经过审核,就给姚公瑜开了“绿灯”了吗?储户把银行当作是保险箱,但是工行却把保险箱的钥匙配给了姚公瑜。

从案发到现在,工行的态度已经由开始的配合,到后来的隐瞒,再到现在的逃避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无非反映出了工行这样几个态度:一是发生了这样的案件,纯属储户自找,与工行无关;二是在这件事上工行不明确表态,能拖就拖,让时间冲淡一切;三是反正工行是金融垄断机构,只要高层领导不说话,你们这些小储户有能奈我何?

的确,区区2200万元,在银行的高层领导们看来,确实算不上什么天文数字,不值得搞什么发自肺腑的赔礼道歉,或是兴师动众的反思。然而,真正能够撑起金融机构的,还是要靠这些千千万万的小储户。工行的处理方式,从短期看,似乎是在全力维护金融机构的尊严,但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们如果始终讨不到一个合理的说法,那么势必会引起消费者对工行乃至整个金融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不可违,对于金融业也是如此。前不久,美国就曾因为国会未能通过救市方案而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恐慌,进而导致了股市大幅下挫,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一个个的事实告诉我们,违民心者,民必弃之!

静下心来,我们再往更深的一个层次去思考,是什么原因使得工行领导能够在犯下了如此大的错误后依然理直气壮的去指责储户的不是?当银行这样的金融垄断机构出现了错误,又该有谁来监管?

抛开许霆与银行、道德、法律之间的孰是孰非,抛开22名储户、银行与姚公瑜之间的责任归属,我们更应该思考银行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约束,以避免类似的案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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