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基础:分配正义

2009-02-16 02:32崔义中王宝军
关键词:正义

崔义中 曹 辉 王宝军

摘要: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促进社会合作的健全持久,它应该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围绕“公平正义”这一理论命题,梳理政治哲学各流派之论点,通过比较的方法,对罗尔斯《正义论》中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进一步论述。认为分配正义的主体应该多元化,除了福利政策之外,公民美德教育和现代慈善事业是缓解分配正义冲突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正义;社会合作;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B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1-0117-05

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是现代社会的突出问题。如何在一个差异普遍存在的社会中分配正义,是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罗尔斯(JohnBordley Rawls)通过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述,阐述了他的分配正义观,并引起了各种政治价值的争论。本文通过对这些争论的评述,以期对其中有价值的思想加以发掘。

一、罗尔斯公平的正义原则以及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修正

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对解决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他认为一个良序社会,首先,必须确立某种公平的观念。这种观念的确立是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不知道自己特殊偏好以及难以对未来做出预测的“无知之幕”下,通过签订契约确立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具体说明,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体现为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和依赖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抽象的假定的正义原则,经过理性的‘反思平衡,又是符合经验世界人们的道德直觉的,因而,在现实世界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从一般正义论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可以看出,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一种公平的正义感,促使社会团结合作,避免分裂。

罗尔斯用两个正义原则及其对其优先性的论证,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修正。首先,两个正义原则都强调对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保护以及社会总利益的平衡,使他的理论彻底地拒绝了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其次,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又批评了洛克主义传统默认自然的偶然性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意性影响的缺陷,并努力使平等的自由获得实质性保障。最后,罗尔斯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将正义的分配问题呈现为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整个分配份额被划为两部分:对基本的自由或权利的分配和对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的分配。宪法制度使法律和政府充分保证每一个人同等享受社会合作的基本自由,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通过一些基本制度安排,如最低福利保障、财产所得税制度以及全民教育制度得到保证。在这些分配中不存在独立的标准,但是存在可能的完善条件和程序。这就改造了洛克主义式的仅将平等的自由的保障交给它所理解的“自然秩序”,使之成为一种理性设计的程序性正义。罗尔斯指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他还认为“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的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这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并强调“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

二、对罗尔斯公平正义原则的批评

公平的正义观和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他正义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它的提出引发了当代各种政治价值对其的批评。在自由主义内部,以诺齐克(Robert Nozick)为代表的极端自由主义对罗尔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外部,它遭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激进平等主义和社群主义等思潮的猛烈抨击。我国研究罗尔斯的部分学者也对其公平正义观和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批评。

(一)诺齐克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他的差别原则上。他指责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接受者的正义论,而忽略了给予者、转让者及其权利,如果以“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实行再分配是严重地侵犯了才智较优者的个人权利。另外,诺齐克认为,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会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

诺齐克强调个人的权利,用持有正义的概念对抗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拥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

诺齐克批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目标的原则,因为它设定了分配出现差别时必须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这种事先划定的一种现时的目的作为分配标准是不可靠而非公平的。诺齐克还批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原则。“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的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如按照每个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对每个人进行分配。”他强调,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化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

(二)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

1982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道德哲学家布坎南(A.E.Buchanan)出版专著《马克思与正义》,述介了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析批判。1990年,美国另一位“左翼”政治哲学家R·G·皮弗(R.G.Peffer)出版了《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在该书中,他继续布坎南之后对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了比较研究。这里笔者综合两位学者的论述,总结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批判。他们指责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内在的矛盾,认为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忽视了生产,没有看到分配对生产的依赖关系,因而错误地假定公民的政

治平等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是相容的,认可公民政治权利的优先性,只要求政治的民主而不要求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民主。他们指责罗尔斯没有充分意识到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使平等权利的施行在效果上将趋于更大不平等的问题,这就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在矛盾。他们指出马克思早就揭示了以确立所谓普遍的自由、平等与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在他们看来,如果允许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那么,那些拥有更多财富与更大权威的人就能够比其他人更有效地行使他们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

(三)激进平等主义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

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激进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K·尼尔森(K.Niersen)和C·B·麦克弗森(C.B.Macpherson)等人按照马克思的阶级与阶级斗争学说,一方面批评罗尔斯假定社会阶级存在永恒性的错误,另一方面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由此阶级利益的分歧与冲突而发生的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人们不可能就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正义原则达成一致同意,正义原则的选择受各自不同的阶级利益与阶级意识支配,统治阶级(剥削阶级)成员所接受的正义原则与观念就不会被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所接受,反之亦然,因为他们二者的利益是相对立的。

尼尔森提出,如果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基本上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作为识别标准,把它作为收入、名望或权威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的原因,而这种差别又导致生活前景的根本差别,那么,罗尔斯关于阶级分化不可避免的假设就不再可靠了。

(四)社群主义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

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最为有力的挑战,他们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主要有:

第一,对在强调个人利益的社会里人们能达成普遍一致的正义观的质疑。早在1887年费迪南德特尼斯(Ferdinand Tonnies)的《共同体与联合体》一书中就提到,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建立、设置或加入各种各样的联合体,却无法人为地构建共同体。因为联合体是个人为了特定利益而构建起来的,共同体则是基于某种共同的血缘、亲缘、地域、共同的态度,经验、感情与立场而历史地形成的,它是一个有机体。当代社群主义以这种共同体的概念,批评新自由主义者在权力优先于善这个假定基础上谈分配正义是错误的。桑德尔(MichaelJ.Sandel)认为,自由主义者的命题依据一系列错误的形而上学的超伦理观点之上,他没有能力捍卫其“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基本原则。人们互相之间并不是以了解对方,从而形成共同的目标。社群主义者坚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被物化为公共利益的普遍的善优先于权利。

第二,批评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所产生的分配正义程序的简单化。瓦尔策(Michael Walzer)认为“不同的社会物品(Goods)应该基于不同的原因,根据不用的程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分配,而所有这些不同来源于对社会物品的不同理解——这是历史与文化特殊主义不可避免的产物。”而罗尔斯把机会公平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安排作为分配正义的一种纯粹的程序设计就显得简单化和不科学。

第三,强调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社群主义者把权利界定为个人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他们不认为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是天赋的,而认为是社会过程的产物。华尔采(Michael Walzer)和米勒(Jearl Francois Millet)都强调指出,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不是别的,正是个人的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这种成员资格或公民资格就不能真正实现,个人也就无法享受到充分权利。

第四,社群主义者在分配的正义问题上更强调个人的需要。华尔采说,作为公共利益基本形成的福利与安全的公正分配有两重意义:首先是确认需要,其次是确认成员资格应当将利益分配给那些匮乏的成员,因为他们确实有这样的需要,但这种分配必须有助于维持受益者的成员资格。

(五)国内部分学者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

国内学者王海明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他认为罗尔斯背离了两个原则历来被命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有许多原则都是正义的,如人道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等,但是不能因此就把它们称为“正义原则”,“正义”是这些原则的共性,而这些原则只能以它们各自的特性命名,否则的话这些原则就都叫做“正义原则了。其次,王海明指出罗尔斯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也是不确切的。罗尔斯之前的平等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比例平等”,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的。王海明认为这种比例平等是一种真知灼见,而罗尔斯对“差别、不平等”原则的表述则未免有些肤浅。

以戴桂斌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脱离了具体历史发展的抽象原则,而正义、公平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戴桂斌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它试图缩小人们之间的差别和贫富悬殊,以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这只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因为这种平等是以牺牲能力强、贡献大的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除了王海明对两个正义原则具体内容的批评之外,国内还有相当一批学者对这两个原则的价值倾向提出了批评,主要有袁义江、陈瀚、姚大志、戴桂斌等人,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他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三、对分配正义问题争论的思考

罗尔斯公平正义原则的提出,引起了各种政治价值的争论。由于价值观的不同,各种思潮虽然在批评罗尔斯的同时,部分地提出了自己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看法,但是没有一方能够提出让各方普遍赞同的正义观。从各方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质是要促使社会合作的健全持久,而不是为了特意保护社会中某一群体的“天赋权利”,如罗尔斯所说的对社会合作中“最少受惠者的”补偿,既不是人们对某一种善的特殊偏好,如亚里士多德说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城邦即正义”;也不是社群主义者所说的公民美德即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偏好使然。虽招致众多非议,但他致力于建立正义理论的一般地、普适性的分析框架的勇气值得钦佩,他的分析触及了正义理论的核心,其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立论基础和正义问题的三种划分即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为发展正义理论做出了巨大贡献。其理论分析对协调自由和公正的关系、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

弱势群体、维护代际正义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指导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应该肯定分配正义,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在具体的分配价值上,不存在普遍的一致性

诺齐克批评罗尔斯为了实现普遍的分配正义,提出了一种以受惠少者为目的的分配正义原则,实质上侵犯了才智较优者的权利。但他的持有正义观也只能默认社会分配结果不平等的事实存在。激进平等主义认为由于社会阶级分化,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不可能被被统治阶级接受。但却在怎样解决分配正义问题上无任何进步,只能走向极端的平等——平均主义。社群主义者看到了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社会里,要求人们持有普遍正义观的矛盾,提出通过公民美德的塑造,促使人们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必须看到,在具体的操作问题上,他们也有许多问题有待回答,如人们如何在公共利益的范围、谁来塑造人们的公益意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罗尔斯后期的思想也认识到把分配正义问题归于一个普遍性问题的缺陷,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逐步抛弃了康德式正义观走向了政治的自由主义,从而放弃了构建综合性学说的努力,改为从现存的自由民主制度的组织方式寻找共识的理论基础。

(三)应该肯定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区分在反对社会特权以及由特权造成社会不平等中的积极作用

罗尔斯把分配正义原则分为两部分,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对此,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批评罗尔斯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与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是根本不相容的;尼尔森批评按照罗尔斯的两个原则的区分会导致工人阶级“道德自决权”的流失。应该看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罗尔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论述中作了自由与自由价值的区分,承认拥有更多财富的人对自由的干涉拥有更大的权力。但是,在制度操作上,罗尔斯把基本政治自由与社会经济自由分开分析,主要解决由于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公平,在理论上是一种贡献。自然的偶然因素在现有的社会合作中造成的人与人在获得经济权利上的能力的差异是现有的制度设计难以改变的,正义的制度设计是要解决由社会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人们各种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即反对特权。正是认识到人们对财富的占有不均会造成“政治解放的局限”,所以才要强调保证基本的政治自由,强调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公平的分配正义绝不是平均主义。要正视由于天赋的不同造成的差别,正确对待社会合理的贫富差距,公平观念不是对结果的要求,而是对结果形成的过程和原因的关注,公平的正义观应是不患不均,而患不公。

(四)在现存的社会制度中,不能忽视国家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同时要注意保证公民积极参与和社会自治对国家分配正义的补充

在分配正义的主体问题上,罗尔斯认为应该扩大政府职能,使政府能采取有力的福利措施对“受惠最少者”以补偿,而诺齐克理想中的国家却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社群主义者认为共同体有“强制人们从善”的权力。可以看出虽然在国家对正义分配的权力大小上有争议,但主流的政治思潮都不否认国家或共同体在社会正义分配上的作用。但是,国家不应该是社会正义分配的惟一主体。现代福利国家的困境更是证明了把国家作为社会正义惟一分配主体的缺陷。正义的分配既是通过自上而下由不同价值群体认可的普遍权威即国家规定和保证的,也是自下而上参加社会合作的不同利益集团多次博弈取得的结果。为避免不同利益集团冲突造成社会分裂,需要国家的调整;同样,为避免国家在分配正义中的缺陷,需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决策以及社会自治。国家在正义分配中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少数群体权利的忽视和因政府公职人员的私立而造成的分配非效率。对少数群体权利的忽视也就是古特曼(Guteman)所说的参与制民主制度导致弱势群体沉默的缺陷,政府分配的非效率主要是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M.Okun)指出的国家福利政策的漏斗效应:由于政府人员具有私利和福利分配程序复杂,剥夺富人的分配到穷人手中的利益已变得很少。

(五)要重视公民美德教育和慈善事业在缓和正义分配冲突中的积极作用

在多元社会中分配正义,如果没有普遍一致的正义观引导,必然会出现冲突。罗尔斯提出人们在“无知之幕”后对于公平的正义原则达成一致的假设明显有些牵强;激进主义者指出在存在阶级差别的社会中人们难以达成一致,又夸大了社会冲突无视大量社会合作事实的存在。社群主义者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社群的“理性言说——修得尚义”的观点,提出对社会成员进行重视公共利益的美德教育,使人们在公共利益上能够达成普遍的一致。公民美德教育有利于一致正义观的形成,从而缓和分配正义中的冲突。但是,强调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又有可能对个人的权利构成威胁,历史上的极权主义国家都是打着维护公益的口号侵犯个人权利的。所以,在强调公益的同时还要发扬对他人的仁爱精神,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源于宗教和与他人和谐相处的伦理道德观念。现代慈善事业以社会捐款为经济基础,以平等和协调发展为追求目标,将富人、企业或社会团体及有能力帮助他人的社会成员捐献出来的钱物用于帮助贫困者、不幸者以及需要提供帮助者,从而事实上起着缩小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作用。社会慈善事业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润滑剂,是现代社会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调节机制。

责任编辑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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