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与政府的责任

2009-02-18 09:11刘向锋
经济师 2009年1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内涵价值

刘向锋 杜 莉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在新时期被赋予了新的特性及内涵。推动高等教育公平的进程,不仅是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公民大众对自身权利的积极维护和对幸福生活追求的回应。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 内涵 价值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119-02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始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作为一种新的执政理念反映,党和国家对教育公平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社会转型时期,教育公平问题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教育公平的意义和价值。如果从原动力上讲,高等教育大众化本身就蕴涵着对教育公平的诉求,那么,在现阶段,追求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更是对“教育公平”理念的进一步实践和求证。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作为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风向标,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追求,政府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基本要义

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种永恒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趋向,不仅在教育政策、价值规范、制度建设等层面具有引导、激励和完善的作用,而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凝聚和稳定的功能,激发人们从精神层面对自身权利的积极维护和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探索。

1.教育公平问题是在发展中产生的,是历史的、相对的。教育发展的每一个特定阶段,都会呈现过去所没有出现的问题。当我国高等学校的毛入学率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扩大到今天的23%时,必然会出现一系列以前未曾遇到过的公平性问题。研究各国现代教育平等发展史就可以发现,所谓的教育公平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内涵是不同的。一般来讲,最初人们追求的是入学权利的平等,其次是入学条件的平等,再就是具有选择性教育特征的差别平等。因此,教育公平是每个国家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都要不断面对的课题。

2.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涵义不同。平等(均等)的基本内涵是相等或无差别,而公平、正义、公正是合情合理,既合目的又合规律。平等更表现为有客观尺度,公平则不仅有客观标准,还包括主体的价值判断与情绪体验。因此,高等教育公平不等于高等教育平等。但这并不是说,高等教育平等与高等教育公平没有内在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高等教育均等观是早期的、绝对化和理想化的高等教育公平观。

3.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制度或规则公平。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概念,可以区分为形式上的高等教育公平与事实上的高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资源配置公平;高等教育的理念公平、规则(制度)公平与行为(做法)公平等等。在这些不同维度的高等教育公平中,笔者认为,规则或制度的公平是最根本的,它也是整个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所在。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规则不公平有关。例如表现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的不公平问题,在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等领域就有很大的差别,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则)偏颇所致。至于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大多数也与规则或制度不公有关。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所产生的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等腐败现象,更是一些人有意识地利用制度(规则)漏洞的后果。由此可见,无论是对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保证,还是对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实现,都有赖于建立一个完善与公平的规则体系。

二、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和意义

高等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推进器和平衡器,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我们要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和价值,积极挖掘,全面推动,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高等教育公平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其他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因此,追求公平应该成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高等教育公平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高等教育从神秘走向平常,从稀有走向社会大众,高等教育资源为更多的人所分享,而不是仅局限于少数精英阶层。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为普通百姓提升自身素质和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是否接受了高等教育已经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标志,接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大众百姓的理性选择。对于大学生而言,追求高等教育公平应是其奋斗的目标,公平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所造就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美国著名教育思想家杜威曾经说过:“学校是社会进步和改革最基本和有效的工具。”这说明学校教育在社会改造中具有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在今天的社会中,教育已经越来越成为个体参与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平的社会,实际上是组成该社会的个体的公平意识发挥作用的结果。但是一个人的公平意识,并不是自发的产物,而是教育的结果。因此,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必须把学生的公平意识当作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来重视、来培养。如果一个国家中接受了良好的高等教育的人仍然缺乏公平理念,甚至放弃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那么,要建立一个高度公平的理想社会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在我们国家尤为如此。

2.高等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是能够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开放机会和对处境不利人群进行有效补偿的社会。教育的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教育是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教育的不公平会阻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现代高等教育是实现个人发展的主要途径,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对于大学生的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高等教育不公平会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及其竞争与选择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是党和国家提出的重大教育命题,其中教育公平问题和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指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就是要求建设公平的教育和均衡发展的教育,使全体人民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改革的成果。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分配与社会分层的功能,接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人们获得教育利益和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利益的途径,成为社会流动、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层的手段。现实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教育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享有教育利益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分配时受到不公正对待。对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层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强化、复制现有的教育和社会不公平,甚至会导致现有的教育差距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所以,不解决高等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就会受到严重阻碍。

三、政府在推进高等教育公平过程中的责任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现代政府的核心使命就是提供法律基础,制定公共政策,安排社会制度和拟定实施方案来予以实现。当前,有关政府和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转变职能,把推动高等教育公平作为自己的职责;以推进高等教育公平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不断提高教育政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水平。

1.要在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上体现公平,保障“学有所教”。确保每一个学有余力的适龄青年能接受合适的高等教育,从而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进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努力让全体人民享有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让出身不同阶层的青少年能够不受社会背景、身份等因素的影响,共同平等地成长与进步。要采取措施,切实改变那些处境不利的青少年的社会地位,进而能够以一种平等的地位走向社会。

2.要在高等教育政策和制度上体现公平。教育公平的目标和内涵之一,就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台和机制,让不同的文化能够相互的交流与传播,促进各种文化和知识的共同繁荣。要努力改变高等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化和精英化的倾向,努力提高高等教育的民主参与程度。在高等教育竞争与高等教育的选择中,在尊重强势地区、强势学校和强势人群基本的竞争权利与选择权利的基础上,应重点保护和扶持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处境不利人群的利益。要加强对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的监管,必须尊重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活动。防止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严重损害高等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的教育政策,通过完善高等人才选拔制度,让更多有才华青年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和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论是社会的还是个体的原因,差别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差别存在本身并不是很大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对待差别的态度。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就是要千方百计抚平这些差别的沟壑,这就需要有健全完备和科学可行的补偿机制做保证。例如实行高等教育缴费入学和成本分担政策,对经济处境不良的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等,均属于补偿范畴。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千方百计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3.要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上体现公平。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对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决不能以牺牲高等教育系统的效率为代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主次关系也随着经济进程的发展而相应变化,要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事实证明,没有效率的高等教育公平是不会持久的。从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看,不同科类、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也差别很大,一些教育政策的偏颇又加速了这种差别的扩大。这种差别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的公民在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分享高等教育资源以及接受高等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不公平现象。要短期内实现高等教育公平,让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能够实现权利完全平等、资源分配均等以及所接受高等教育的数量与质量相等,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平只能停留在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一种“合适”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就是增进高等教育整体公平的一个重要举措。换言之,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人民可以接受和不断发展的公平。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对更高水准高等教育公平的追求。所以,要综合运用政策法规、行政调控、经济杠杆等手段,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统筹普通高校与重点建设高校的协调发展,统筹重点建设高校和新建本科院校的协调发展,统筹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协调发展,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引导高校把发展重点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上来。

参考文献:

1.劳凯声.对高等教育收费和公平问题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8(7)

2.刘复兴.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N].中国教育报,2006.12.9(3)

3.陈彬.论中国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与政策抉择[J].高等教育学刊,2003(1)

(作者单位:山东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 山东烟台 266604)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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