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与“郡县制”

2009-02-23 09: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分封制中央集权法家

邵 建

在我个人看来,郡县于分封很难说是进步。郡县是中央集权,分封则是分权,中央犹在,但诸侯自治,因而政治权力不是一根线,而是多根线,由此形成多元空间的政治格局

闲来无事,五六位朋友假座城西一家小茶馆茶聚。坐中话题芜杂,因笔者刚停笔一篇谈法家的小文,由此聊起有关法家的话题。我个人对法家倾向于否定,但一位朋友持不同看法。他对法家颇认同,认为法本身就是对“肉身”的控制,一个社会没有这样的控制,就会倒退到原始野蛮或类似文革的状态。另外法家力主“富国强兵”,最终使秦国强大。因此他认为法家在当时是进步的,评价它要用历史眼光。

我并非以今天的眼光非难法家,恰恰是在和诸子比较的前提下,觉得法家过于恶劣。关于法家,冯友兰有一段中肯的论述:“儒墨及老庄皆有其政治思想⋯⋯虽不相同,然皆从人民之观点,以论政治。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为法家。”冯的话有一道很重要的政治分野,比如,从人民出发,孟子有“诛一夫”之说,法家非但没有,有的则是诛匹夫。法家严刑峻法,基本上冲着平民而来。故,先秦诸子的政治哲学,从“一夫”出发,还是从“匹夫”出发,就成为一种度量衡。

朋友并非没有道理。我当然认同法是出于对肉身的控制,没有这种控制,人类将处于人与人像狼一样的“霍布斯状态”。因此,正如美国开国先贤汉密尔顿所言:“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

但,必须计较的是,对肉身的制裁,是出于君主需要,还是权利保障。根据后者,肉身即权利,它不独不是制裁的对象,而且是人类创造力的动源。当且仅当此一肉身侵犯彼一肉身或类似的情况发生时,法律才开始启动它的刑与罚。然而,刑罚“此”是为了公正“彼”,在此意义上,法与其说是控制,首先则是出于对肉身的普遍的保障。这里可以解读一下汉密尔顿的精细,他说制裁对法律观念来说是“附有”,保障的附有。

法家不然,它没有对肉身的任何保障,而是把肉身视为普遍的控制对象;并且控制是出于它为君主设计的“富国强兵”。这个词迷惑性太大,以至遮蔽了法家的恶。如果以以上的度量衡,“富国”云云,与民何干。

春秋战国,国不过是诸侯的私人领地,民则是领地的附送。即使国亡,对民来说,换个侯而已,这里原本就没有他们的份额。然而,勒以平民肉身,供作君王驱遣,一切为君设计,从未就民出发,这就是法家的本相。转以今之眼光,富国强兵亦有可疑。强兵不论,富国孰与富民。如果一年的GDP是既定的,国多则民少,反之亦然。因此,在最直接的意义上,富国即损民,否则无以国富。

以上其实次要,我之反对法家,更在于它成就了秦王朝的中央集权。但这一点,恰恰被史家视为历史进步,其逻辑是中国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历史进步论的危害也许需要另外剖析,我本人已不敢轻用“进步”这个词。历史往往以进步的名义倒退。但,御用史学家们胶柱鼓瑟,闹出天大笑话的是,秦王朝不是迈进了封建社会,而是终结了它。所谓封建,即分土地、建诸侯,这是先秦的政治体制,亦称“分封制”。与此对应的则是自秦而始的“郡县制”。秦灭七国之后,改西周以来的分封为郡县,这也是听从了法家的主张。从此,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意识,流贯两千多年到如今。

在我个人看来,郡县于分封很难说是进步。郡县是中央集权,权力自皇帝由郡而县,垂直型自上而下,政治格局只能是最高权力的大一统。分封则是分权,中央犹在,但诸侯自治,因而政治权力不是一根线,而是多根线,由此形成多元空间的政治格局。先秦的分封其实就是中国最早的联邦制。从分封到联邦,尽管需要一系列的转换,但在体制形态上,分封是联邦得以诞生的最方便的坯胎。另外集权是一元,分权是多元;一元框架只有单一的政治空间,多元框架则容有各自不同的政治空间。在政治制度演进上,到底哪种框架具有更多的路径可能呢。一个明显的经验事实是,欧洲版图小于中国,但它从没有像中国形成过集权性质的大一统。罗马解体后的欧洲恰如中国先秦,亦以分封的形态存在,比如英吉利,比如法兰西。然而,正是这种后发优势,使它在政制上超过了古老的中华帝国。一个小小的英吉利,以自己的制度试错,率先迈入现代政治制度门槛。其波及效应,不但欧洲,而且世界,包括分封在前的中国。

亚欧大陆都曾有过封建制,但各自不同的政治演进,导致了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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