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精神病,我能提出离婚吗?等

2009-02-25 09:59
现代妇女 2009年2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高某精神病

丈夫患有精神病,

我能提出离婚吗?

问:我与丈夫高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高某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史,婚后因受意外刺激导致精神病复发,发病时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我带他四处求医也未见好转,反而病情更加恶化了,有时竟动手打骂我和儿子。我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儿子,还要照料丈夫,整天累得筋疲力尽,自己也患上了多种疾病。苦苦熬了3年,看到丈夫实在没有治愈的可能,我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在审理中,我丈夫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认为我们夫妻相爱多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在丈夫患病,我应照顾他,所以不同意离婚。我应该怎么办呢?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既然法律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成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面的主张,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全面地加以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难度,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形式,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为学习、工作、户口、住房拥挤等原因;第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不可以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男方高某在婚前有精神病史,婚后又复发,久治不愈,且有恶化的趋势,甚至有动手打骂妻子和儿子的现象。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再维持下去了。你的情况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要注意做好高某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等工作。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了共同财产

刘某,女,35岁。1994年与本单位职工张某登记结婚。1995年,单位实行福利分房,张某父亲出资部分款项,以儿子张某的名义集资楼房1套,不足部分及后期费用从刘某和张某的工资及企业改制的安置费中扣清,2003年5月该房产证办在张某名下。2005年12月张某与父亲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张某父亲名下,2006年刘某与张某离婚时,对该房产未进行分割。2007年刘某得知房子的相关情况后,到妇联咨询并请求帮助,妇联利用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帮助刘某起诉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一次性付给刘某房屋折价款。

本案涉及到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财产并企图据为己有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也日益丰富、多样,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特别是有些重婚、包二奶的人,往往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夫妻共同财产,有的甚至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某可以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姐冒妹名旅游 发生意外赔不赔?

问:我妻子范娟报名参加香港旅游,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额30万元。途中,范娟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发现,到旅行社办手续的是妹妹范萍,认为我妻子范娟是冒用了妹妹的名字去旅游,不是真正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据此做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是正确的吗?

答:虽然保险证上写明了被保险人为范萍而非范娟,但保险证上同时写明了被保险人出境证件的号码,而号码与范娟离境时所持通行证号码是一致的,可见实际被保险人为姐姐范娟而非妹妹范萍。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规定,游客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17条之规定,范娟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而并非由受益人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旅行社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范娟的丈夫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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