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杰罗上树 厂商须担责

2009-02-26 08:18
驾驶者 2009年2期
关键词:销售商乘员刘某

原 静

因帕杰罗撞上一棵大树,驾驶员位置的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刘先生终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宣判,由生产上述越野车的北京某汽车公司和销售商原告经济损失657274.76元。

事件

2006年7月,原告丈夫刘某驾驶该市某公司帕杰罗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当地某县途中,当行驶到某县公路25公里附近急转弯处,因路况不熟,车辆驶出路外,与道路东侧杨树相撞,致使车辆严重损坏,正驾驶位置安全气囊未弹出,驾驶员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副驾驶乘车人受伤。

原告

原告认为,该车发生严重碰撞后,方向盘断裂,但安全气囊未弹出,上述情节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该缺陷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唯一原因。原告要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缺陷并因此给原告带来巨大伤害的汽车,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起诉要求北京某汽车公司及其销售商支付死亡赔偿金8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610元,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18048元,医疗费、抢救费11206.76元,原告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安全气囊目前在我国并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帕杰罗用户手册,驾驶员安全气囊和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在车辆受到碰撞后未能在同一时刻爆开弹出且驾驶员安全气囊未弹出的事实,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未能弹出的缺陷,涉案车辆存在的该缺陷与驾驶员刘某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北京某汽车公司及其销售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7274.76元。

被告

判决后,北京某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一是原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气囊能否弹出的真正原因根本未查,对驾驶者刘某是否系安全带的事实认定不清。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刘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交通事故,是刘某本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安全气囊的质量问题。三是原审判决以副驾驶安全气囊打开乘员未死亡,直接推定驾驶位置气囊如打开驾驶员必生还的结论是错误的。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所谓产品质量侵权,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缺陷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而刘某所在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其死亡,说明缺陷产品与刘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的缺陷是存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公司无证据证明车辆使用者不正当使用该车辆。关于鉴定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非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长期占有使用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出车辆的具体下落,使鉴定成为不能。因此,二审法院对北京某汽车上诉理由和要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判令北京某汽车公司及其销售商赔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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