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已沦为劳动侵权帮凶

2009-02-26 08:18孙瑞灼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9年2期
关键词:劳务工合同法劳务

孙瑞灼

一些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劳务派遣正成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日前,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发表声明,否认此前一份由大学生发布的《可口可乐劳工权益调查报告》的结果。声明称,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12月17日)

事情缘于2008年12月14日晚,由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的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报告说:“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虽然事实的真相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不过该事件却掀开了劳务派遣工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事实上,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制造业中却被广泛采用,而农民正成为制造业劳务派遣工的主体。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

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轻而易举,只需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摆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捞到好处,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劳务派遣制度对职工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务工失去自身发展的空间,成为“劳动工具”,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职业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

一些企业在劳务工和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劳务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劳务工备受岐视。一些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和患病时,用工单位往往也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由,怠于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转移了用工的风险。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却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可虑的是,劳务派遣正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对此,应引起高度警惕。

猜你喜欢
劳务工合同法劳务
提升技能促进就业 打造“金堂焊工”劳务品牌
打造用好劳务品牌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劳务工博物馆及其藏品征集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隐蔽型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
那些年的劳务工
浅谈劳务工管理工作的完善和提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