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

2009-03-08 01:48吴琼华
关键词:公民权利救济公民

吴琼华

摘要:权利是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谋取利益的基本手段,“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救济的保障,一切权利都不具有真实性。在众多可能对权利造成侵害危险的行为中,不当政府行为的危害最基本也最严重。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是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权利存在的标志和证明,亦是其权利的基本保障: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是权利主体的正当防卫手段,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方式。广大权利主体能否对政府行为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

关键词:政府行为权利救济公民权利公力救济

0引言

权利是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谋取利益的基本手段,“无救济即无权利”,则是法治社会的至理名言和人权保障的金科玉律。它昭示着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和特征: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保障,一切权利都不具有真实性,都不成其为权利。政府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保障其权利正常行使的同时,也可能会因自身行为的不当造成对公众权利的侵犯,能否对政府行为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

1权利救济的基本属性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和威胁时,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选择法定方式(起诉、控告、申诉、示威、集会、游行、结社甚至抵抗的方式)向有权机关请求公力救济或在特定情况下严格按法定条件径行自力救济(抵抗、自行排除侵害等)的权利。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主体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权利救济行为自人类存在就已存在,其最初的方式是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而本能地实施的个体自力救济,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建立,纯粹的私力救济模式慢慢地转变成以借助于国家与政府的公力救济为主、辅之以私力救济的多渠道权利救济模式。救济的内容也由最初的人身财产权利发展到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利。根据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人类社会的第一步是通过将防卫被侵害的主要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负责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只要是个体遭到侵害,就必须能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救济,否则就有违当初社会契约的目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也公认,人民主权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和政府是应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和存续的,如果公民的权利被侵害后国家和政府不能保障其得到合理救济,那么国家和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2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既是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权利存在的标志和证明,又是其权利的基本保障

现代民主与法治理论认为,有救济有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一旦设立,必须伴随救济。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种权利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一种权利的行使,必然对应着相应义务的承担。而权利意味着支配、利益与自由,义务则意味著被支配、不利益或限制,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和或组织无论是从其本性还是理智角度考虑,都有“趋利避害”的愿望和;中动,如果没有措施迫使其主动承担义务,或者在他违反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权利不能实现时被侵害人无法获得相应救济,则侵权人会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为无物,权利主体也会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为充饥画饼、空中楼阁,权利也就根本不能成其为权利。只有在国家为确保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法定权利的实现,建立侵权行为的责任惩罚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来保障和救济其合法权利后,权利才变得明确实在。

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在得到法律确认的同时,就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被其他主体侵犯的风险。在众多可能对权利造成侵害危险的行为中,不当政府行为的危害显然最基本也最严重。尤其当面对不当政府行为却无力权利救济时,“权利虚无”的恶劣示范效应就更加明显。当政府都不能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时,权利就失去了基本的安全保障。只有当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不当政府行为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有效的国家公力救济,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保障,权利才真正得到了实现。无疑,由于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最基本最重大的,因此,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既是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又是公民和其他主体权利存在的标志和证明。

3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既是权利主体的正当防卫手段,又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方式

当权利主体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采用起诉、控告、申诉等方式请求国家公力救济或迳行抵抗等私力救济,以避免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获得补偿。因此,从权利救济的行使过程来看,权利救济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是作为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手段。这应当是权利救济设立的最基本的动因。尽管权利救济的是为保护合法权利而设,但从其运行的过程来看,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在控制政府权力腐败方面则有着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本性,腐败是权力的产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尽管从法理上讲,“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国家和政府只是公民选出的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机关和机构。但是,政府一旦获得权力,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受权力的扩张本性的驱动而背弃信任,越过法律预设的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边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危险。当前世界范围内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展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也在事实上明证了这一点。为有效防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一方面建立专门的国家权力制衡机构,用以控制和规范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运行;另一方面,为弥补国家权力制衡这种监控模式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不足,还通过赋予公民权利救济权以使公民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进行有效防卫。即只要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一般社会主体或是政府,公民均有权可通过起诉、控告、举报等方式获取公力救济,以防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迳行自力救济以防卫自身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公权力非法侵害,表面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但其后往往有着权力异化和腐败的动因。尽管公民权利救济的设立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但公民权利救济在其实现过程中,却能对防止和控制权力腐败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4结语

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对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关注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的制度建设,重视保障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加强权利主体的自我防卫手段,杜绝权力腐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基本社会环境,是确保我国社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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