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勘单位找矿成果的价值补偿机制

2009-03-08 01:48王仁财高永臻
关键词:收益分配矿产矿床

王仁财 高永臻

摘要:在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新机制的大背景下,如何畅通地勘单位的资金渠道成为影响和制约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在深八了解我国现行的矿业杈价款收益分配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地勘单位找矿成果的价值补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和相关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地勘基金机制

0引言

2006年,《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分配的新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要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这为地勘单位解决资金瓶颈、实现企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所以开展地勘单位找矿成果补偿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必要性分析

1.1尊重地质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地勘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也是一个对智力投八要求很高的行业。地质勘探工作从成矿、找矿理论研究开始,直至提交最终可供开发利用的勘探报告是一个连续复杂的劳动过程。所以,在最终形成的矿业权价值中,地勘单位的智力投入对物质生产增长的数量和质量起着首先的和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如果从探矿权的收益中,分配一部分利润给地勘单位,利益共享,地勘单位必然会更加关心他们的地质勘查成果,找好矿、多找矿、找大矿。

1.2稳定地质勘查队伍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这反映了国家对地质知识、勘查技术和勘查管理的高度认可。自从地勘单位属地化、企业化以来,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国有地勘单位缺乏资金优势难以与非公有制企业竞争,导致地勘单位使得其利益回报非常低。其只能作为“打工仔”,最终造成了大量地质勘查人才流失。这次从国务院出台文件层面对地勘成果加以尊重,体现了国家对艰苦的地质行业的认同与支持,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地勘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在项目成果中的合理收益问题,体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工作者在实施地质找矿过程中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发挥的作用所给予的肯定。

2可行性分析

2.1地勘单位参与收益分配的法律制度保障建国以来,对地勘成果的认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1951年国家出台的八级工资制度,按年龄、技术把工人分成八级,根据级别发给不同的工资。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最初发现有价值矿……应按照矿价值大小,给予该最先发现人适当之奖金。但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及办理矿业之机关,不得请领奖金。”这个条例应该说还是对地勘成果本身的价值有所认可,但是把地勘单位排除在外。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八条规定“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也保留了此条款(第九条)。但是,1999年发生了重大转变,国务院37号文发布以后,特别是2002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竞争出让以后,多数地勘单位变成了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打工者”,其技术成果得不到充分的认可而直接使其面临生存的危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这标志着国家对地质勘查工作中智力投入要素的充分肯定,也标志着新的分配机制确立。

2.2地勘单位参与收益分配的实践基础财建[2006]342号文发布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由此,地勘收益分配新机制已经到了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2月,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按一定比例(金属矿产为20%、煤友埋藏于地下并采用井下开采的非金属矿产为10%)留给勘查单位后,省与市(或市、县)按比例分成。”如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时,需要利用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要依据评估、确认后的矿业价款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地质资料汇交人资料有偿使用费,具体比例是:100万元以下20%,100~500万元15%,500万元以上10%。同时另据报告优秀等级分配予以3万、5万、10万、20万元不同等级的奖励,对非煤固体矿产勘查提交和预测储量达中型规模者奖50万元,大型规模者奖100万元,提交煤炭储量每100万吨奖300元等。其它各省也都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其价款分配为:煤炭价款分配为省60%、地(市)20%、县10%、地勘单位10%i其他矿产分配比例为,省40%、地(市)20%、县20%、地勘单位20%;如河北省分配为省20%、地(市)20%、县30%、地勘单位30%。

3影响收益分配的制约因素

对地勘成果的价值补偿界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由于工作制约因素不同,地勘成果的贡献度就会差异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3.1矿床类型因素。包括内生矿床与外生矿床,沉积型矿床与非沉积型矿床的划分,对于沉积型矿床与非沉积型矿床划分的形式比较多。如铝土矿、磷矿、锰矿等风险大的沉积矿产和金、铅、锌、锑等非沉积型金属矿产要有所区别:内生金属矿产的收益分配要高于沉积矿产(含煤炭)。

3.2矿种因素。按照《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矿种找矿难度划分,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项目勘查风险较大,找矿难度也比较大,地勘单位收益比重就要大;规定的第二类矿产的勘查,项目勘查风险相对较小。找矿难度也比较小,收益中比重就要少一些。另外,煤炭地质勘查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应当特殊对待。

3.3地质工作阶段因素。包括预查和普查两个阶段划分,详查一般只是针对煤炭勘查项目。分配应当考虑预查阶段留给地勘单位比例大些,普查、详查小一些。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预查阶段风险最高,智力投入效果最明显,而普查、详查阶段由于前阶段的工作,已拥有相当的科学数据支撑,风险相对已经降低。

3.4地区因素。东部地区找矿难度大(攻深找盲),比例系数高;中部突出特色,比例系数次之;西部重点突破,比例系数最少。另外,在工作条件艰苦和找矿难度大的地区(基岩覆盖区、攻深找盲地区),和找矿容易的基岩裸露地区也要有所区别。

3.5矿床规模因素。按照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划分。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大型矿床《中型矿床《小型矿床。从以上可以看出,对地勘成果的价值补偿还需要综合以上五个方面因素统筹来考虑。而不能简单的用一个大致的比例来进行补偿。鉴于对地勘成果补偿的复杂性,本文对地勘单位的地勘成果补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有关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地勘单位参与收益分配的定量化研究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勘探程度、不同埋藏深度、不同矿床类型,界定不同的标准。

二是建议中央地勘基金项目收益分配采用政策引导、合同约束的管理办法。在指导性收益分配比例的框架下,具体分配形式及比例由地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具体的合同。

三是地勘收益分配管理法制建设要遵循“低起点、缓推进”的原则,避免有损于国家或地勘单位的利益,偏离地勘基金设立的意图,不利于整个地勘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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