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思考

2009-03-14 04:53
消费导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部门法经济法案例

何 丹

[摘 要]经济类专业开设以经济活动为导向的法律课程,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客观需要。法律课程的从属地位以及学科划分的界限,导致经济类专业法律课程的受众有其特殊之处,也直接决定了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上,教师要从特殊之处入手,独辟蹊径。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类专业

作者简介:何丹(1982-),女,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经济类专业培养计划中的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已构成其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学科划分的界限,在与经济类学生探讨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笔者的思维经常要游离于法律之外,立于经济视角以便导引学生,再沿着经济与法交叉的边缘回归到法律本身。在这个相互学习、知识不断融合渗透的过程中,笔者对经济法课程生发了许多新的认识。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关于教学受众的特殊性非法学专业学生

法律课程以理论和法学原理作为基础,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因为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养的熏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这些基础,普遍存在入门难的问题。因此,在经济类专业的法律课堂上,寄希望于学生深入掌握法学理论积极钻研法学原理以及围绕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不仅不具有可行性,意义也不大。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的“灌输”。这些想法都很好,但笔者发现,真正适用于课堂教学中,如果不做好种种细致的准备工作,总是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总之,受众的特殊性对经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挑战。如何使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获得突出的效果,使学生最大限度获取有用的知识,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要不遗余力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二、关于教材内容的编排和体例问题

目前适用于经济类的经济法教材,无论体系的编排还是经济法律内容的选择,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内容庞杂,教材内容涉及的法律部门大而全,从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到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原理、合同法,再到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由于受到篇幅的限制,内容多为对法律规定的简单概述,并且作了大量机械性的删减和拼凑。这不仅导致每一部门法具体内容在编写上简而不精,客观上也加大了学生自学的难度,学生单纯依赖课本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的原理和内涵。笔者在教学中,为了使学生全面具体掌握书上涉及的每一个部门法,通常都会增加很多书本外的内容,并引导学生就有关问题去查阅相关书籍,以使学生充分理解、吃透基本法律原理,了解据此作出的法律规定,确保知识掌握的系统性。

另外,经济法教材中很大一部分是现行立法的规定,围绕经济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的经济立法,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更新,在教材建设中,教材因时因势的修改和补充显得十分必要。

鉴于此,经济法课程教材应注重对基础理论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再强调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具体来讲,首先应将法学基本理论包含在内,学生不掌握法的一些基本原理,会影响其后的部门法的学习;其次应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调整对象、原则与作用、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行为等,我国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还比较年轻,因此,应以“大经济法”学说为依托;学生在了解了这两部分基本理论之后,就可以进入具体的部门法的学习了,第三部分可将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一些部门法涵盖进来,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票据法等等;最后一部分应为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程序法方面的基础知识。以上内容的安排,在教师的教学实践过程中,还可根据课时的安排和学生的兴趣做适当的变通,再视学生的不同情况适当加深和拓宽讲授的内容和知识面。

三、关于案例教学方法的适用

经济法课程本身理论性较强,包含的法律原理众多,所以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倡案例教学强调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例深化教师传授的知识,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法律的工具性决定了应用性是教学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拓宽学生的思路。

笔者在教学中也积极尝试案例教学方法。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是指通过对一个具体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经济法案例的选择是个难点。由于经济法体系建立在众多法律的基础上,涉及面广,现实情况总是繁杂多变。如果把现实的案例原原本本的引入教学,学生在阅读案件材料和理清思路上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很容易陷入理不清头绪的境地,难以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教师而言,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案件的方方面面都分析到位,并调动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在课堂教学上也很难把握,或者时间不允许,或者学生认为知识不到位而不配合。因为课程面向的是经济类学生,案例的过于复杂会大大挫伤学生对案例分析的积极性,即使有的学生对法律问题抱有十分的兴趣,但也会因为知识掌握得不全面知难而退。因此,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前要做大量详细的准备,对案例内容的选择要高于教材,又不能游离于教材,现实案例如果过于复杂,涉及的知识面过宽,教师还要进行修改,使案情描述简洁,重点突出,与学生所学知识点相契合,这样才能经常保持学生的求知兴奋点,激发学习热情,增强课堂教学效果。选好了案例,并不代表就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案例讨论中的引导和案例分析方法的灌输也非常重要。

因此,就案例教学方法而言,案例的应用和系统讲授必须有机结合,还应突出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应用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不能把法律课程变成纯粹的案例分析课。同时,针对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案例教学方法应有选择性的适用。理论性较强、需要教师系统介绍的内容,可以适当采用注入式的教学方法,重点难点突出,其他则简要提示即可。当学生已经掌握了一些基础理论之后,对于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制度,就可以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回归现实的经济生活,深入浅出的认识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白泉旺:《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以经济管理类本科生〈经济法〉课程为视角》,载《经济师》2008年第3期

[2]税杰雄:《关于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思考》,载《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6月,第18卷第2期

[3]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载《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3期

[4]付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载《职业教育》2007年第2期

[5]尹凤荣:《浅谈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载《教育科学》2007年第2期

[6]韦巧燕等:《改革教学方法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载《高教论坛》2008年4月第2期

[7]刘文华等:《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8]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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