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公民治理

2009-03-14 06:59
求是学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非营利社科黑龙江省

●本期视点:公民社会与公民治理

●特约主持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马长山教授

●主持人简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7),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5)。现为黑龙江大学学位办主任、博士生导师,“龙江学者”特聘教授,获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专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研究生导师”等荣誉称号;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重点学科梯队带头人、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制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黑龙江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副会长。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报刊全文转载或摘编,被CSSCI来源检索和引文检索160余次。出版了《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法治的社会维度与现代性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等著作。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2项、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5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各1项。获黑龙江省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4次、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4次。

●主持人话语:公民社会研究在西方有很久远的历史,这与西方的公民政治传统、思想文化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理论又开始在各国“复兴”,成为西方走出民主和法治困境的重要通道。然而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直呈现着国家吞噬社会的状态,皇权至高无上,等级身份严格,垂直管控体系庞大,社会成员更多只是“臣民”、“草民”、“顺民”的身份和角色,非政府组织也常被视为政权的威胁、挑战而受到严重抑制。这样,就很难建立起多元利益表达、自主权利诉求和权力分割制衡的运行机制,致使中国缺少应有的民主动力和法治根基。改革开放后,通过“小政府、大社会”的重大转型,把社会从中央集权的国家统摄中解放出来,并日益走向多元化、世俗化、自由化。公民身份和角色也从纸面上的“条文设定”和宏大的“政治符号”中走出来,开始真正进入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具有了更多的现实意义和实际功能。同时,非政府组织快速、蓬勃兴起,并在民间治理、政治参与、行业管理、权利维护、利益平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传统的惯性作用,政治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还不能有太多的理想主义色彩,公民社会研究和公民社会发展还面临着太多的现实困境和“中国”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也需要公民精神在全社会的觉醒,从而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本期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学术努力,并期待有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马长山教授撰文以当代西方公民参与的变化为参照,解构了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及形成的原因,并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视角,积极推进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推动“公民治理”,变消极的公民参与为积极的公民参与,使公民参与成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重要而持续的社会动力。蒋传光教授以公民责任意识为视角,探析中国“公民社会”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当下法治秩序构建的可能的功能和意义。诚然,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国家法制的健全,但更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培育。在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公民责任意识需要被唤醒,只有公民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自觉地、积极的参与到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来,才能真正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中国的“公民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来。金锦萍博士撰文认为,对于国外已经蓬勃发展起来的非营利组织,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作为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压力,改善了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其在“公民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成为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各国政府也积极地给予其发展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虽然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但理论基础的缺位导致非营利组织优惠制度在现实中难以得到认同,因此,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公民社会”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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