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价值取向与课程设置

2009-03-15 03:34何云辉
教师·下 2009年12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双语教学法学

肖 爱 何云辉

摘要:专业双语教学是学生专业精神全面成长过程的有效组成部分,是他们寻求和实现“生存意义”的过程,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尤其如此。以此为价值取向,则法学双语教学应定位于法学专业教育。法律英语教学属于语言教学,是由大学英语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过渡的必经桥梁。法学双语教学必须依靠体系化的课程设置,原则上,可以尝试在所有法学专业课程中进行,具体由各法学院系的现实条件决定。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价值取向;课程体系

一、专业双语教学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

当前,对双语教学教育价值的社会认同存在很大差异,学校或者为了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应对教学评估,或者是基于对教育改革中的热点问题的追逐;家长和学生则更多考虑到外语能力对升学和就业的实用价值。显然这些看法都基于功利主义立场。

功利主义的双语教学必然专注于外在知识的灌输和简单技能的培训,不可能满足学生内在的基本需求。马斯洛认为,在人的五个层次基本需要中,高层次的需要随着低层次需要的满足而出现,并成为支配人的动机的决定力量。[1]所有这些需求的实现过程就是一个“全人”生成的过程。雅斯贝尔斯认为“教育活动关注的是人的潜力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并加以实现……质言之,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堆集。”[2]“教育的过程首先是一个精神成长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的一部分。”[3]因此,现代大学教育的价值应该融合“生存的实践性” “生存的情感性”和“生存的规范性”,把人看作是寻求意义的生存。[4]法学双语教学必须着眼于法律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及其“全人”的生成。

世界著名的双语教育专家M·F·麦凯教授和M·西格恩教授指出:“就世界范围而言,双语教育对加强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们所能够做的最有价值的贡献……双语教育的代价无论多么昂贵,它都将比不能进行双语教育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要低。”[5]而就处于当今开放世界的法律学人个人而言,法学双语教学则是培养全面独立的法律精神的有效途径。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教育借着个人自己的存有,使个人体认到整体的存在,他从自我出来,走进世界,不再牢牢地停留在某个地方,因此他虽然仍然生活在狭小的环境中,却因与所有人的生命发生关联,而充满活力。一个人如果与一个更明朗、更丰富的世界结合为一体,他将更能成为他自己。”[6]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应该是法律学人与“更丰富”的外部世界结合的法律精神成长的过程,是法律学人寻求和实现作为法律专业人“生存意义”的过程。以此为价值取向,则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自然应定位于法学专业教育,而不是语言教育,这是与主要以掌握主流语言为目的传统双语教学根本不同的。

法学双语教学中,外语只是训练学生法学思维、培养其国际视野的法律精神、提高世界领域内法律共识的教学工具,外语能力的提高只是该教学过程的“副产品”,否则就是喧宾夺主,并且因为对外语的功利性偏好而将法学双语教学沦落为外语泛读课,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精神的内核抛弃了。这与当前各强国全球范围内法律输出的形势以及我国在国际上表达自己的法律追求举步维艰的形势很不相适应。培养能运用外语深入理解、表达国内外法律精神,进而理解人类法治追求的法律人才,才能实际推进中国法治并依托中华文化而对世界法律发展作出贡献。这才是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的终极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课程体系乃至具体课程内容的精心设计。当前反对法学双语教学的人主要基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法学毕业生进入涉外法律领域的寥寥无几。显然这是功利的法律“工匠”教育观,忽视了在相对封闭自足的中华文化背景下一个法律人的成长与一个更丰富的法律世界结合的重要性。另一种观点是学生课业负担重,担心邯郸学步,降低学生法学专业素养。这其实是把法学双语教学的价值和目标定位与如何通过课程设置等实现该价值和目标相混淆了。

二、法律英语课程是大学英语基础课程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桥梁

根据教育部2007年修订后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大学英语实质上是为了培养非英语语言专业的各种专业人才的基本英语语言能力和英语文化基础,是一门工具性、基础性的学科。

法律英语属于语言教学性质,必须遵循语言教学的基本规律,语言能力的培养是该课程的根本目标。有人认为“专业英语的教学重在学科内容,而非语言能力的培养,而专业课双语教学的目标具有双重性,外语能力培养和专业课知识撷取并重”[7],这显然误解了专业英语的语言教学性质和教学目标,也偏离了专业双语教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造成这种误解也许是因为我国当前法律英语教材几乎千篇一律的“英美法概论”体例,加上法律英语课程实际上被“边缘化”,人为地割断大学英语与专业英语和双语教学的有机联系。其实,根据《要求》,专业英语属于大学英语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该《要求》三个层次的英语能力中都有对专业英语的明确指标。

一般要求:能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的英语教材,掌握中心大意,理解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较高要求:能基本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献,并能正确理解中心大意,抓住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能写所学专业论文的英文摘要,能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能摘译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资料。

更高要求: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能在国际会议和专业交流中宣读论文并参加讨论;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能用英语撰写所学专业的简短的报告和论文;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

这些要求显然只可能通过专业英语的教与学才能达到。可是,每个高校动辄数十个本科专业,面对每学期数百个班级的大学英语公共基础课,实力再强的大学英语教学单位也捉襟见肘。结果往往是在大学英语基础课中采取违背语言教学规律的大班级教学(学生的英语能力当然大打折扣);同时,将专业英语课程交给专业院系,但大学英语的必修学分[《要求》规定:“大学英语课程要融入学校的学分制体系,尽量保证在本科总学分中占10%(16学分左右)。”]和课时却留在大学英语教学单位,导致专业院系只好挤压专业学分开设专业英语选修课。这种做法“无视法律英语的特点,有悖教学规律,有害双语教学的效果[8]。”

法律英语作为大学基础英语和法学双语教学的关节性课程,其重要性应等同于大学英语必修课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大学是分专业的,大学英语能力必须在学生专业领域更广泛地培养和体现。因此,有必要全面改造我国的法律英语课程。[9]

首先,将法律英语作为大学英语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鉴于其突出的“法言法语”特性,应该由法学院系开设,并且应该从大学英语课程中安排3~4个学分(仅占大学英语课程的1/5到1/4),不少于54学时。

其次,法律英语应该在大学二年一期与最后一阶段的大学英语基础课同时开设,以便大学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的融合与过渡,避免英语习得过程断裂。有人通过调查发现80%以上的学生认为应当在第一、第二学年开设专业英语和专业双语课程。[9]

再次,必须改变现有法律英语教学内容不伦不类的现状。法律英语是英语语言课程,其目标是语言能力的养成,所以教材内容必须是着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素材。内容上则宜从涉法日常内容,逐渐深化到相对专业的法律专业资料。此阶段不应该过多考虑法律领域的全面和材料是否完全专业化。英美法律知识只能是此阶段的“副产品”。为了助于学生对法律语言的理解,推进其法律英语语言能力的形成,可以在前期使用熟悉的中国法律相关材料。

最后,从现有的法律英语课程中独立出双语英美法概论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紧接法律英语之后开设,为此后的双语教学课程和部门法课程提供法律比较思维的基础。

如此改良后的法律英语课程专门为以后的法学双语教学以及学生自主利用英语专业资料学习打下语言基础;英美法概论课则意在实现从语言课程平稳过渡到法律专业课程,进入法律英语的实际运用,让学生对英美法精神和基本思维方式有初步认识。这样改革后,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持了现状甚至更低,教学目标却更全面地得以实现。

三、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体系化设置

一两门课程的双语或者全英文教学是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的的。体系化的双语课程设置反而能降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难度。

根据双语教学的价值取向和总体目标定位,原则上看,“双语教学应该可以尝试在除了汉语学科教学以外的其他一切学科进行。”[10]有学者认为实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具有国际性特征”,“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几乎所有的国内法都不宜采用双语教学”,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除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外,都不适宜双语教学。[11,12]笔者不以为然,外国学者能用英语来学习研究我国的这类课程领域,我们为什么要作茧自缚?如果有法律课程不能用英语开设,正说明该课程缺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生命力。用英语给我们的学生讲授这些课程也无关国家主权,只要不损害学生的母语能力,能保证学生对中国法律进行充分学习就行,至于说是用英语还是汉语学习无关主权。而且,一个大国缺乏用英语这一世界性语言精细表达自己本国法律文化和有关部门法内容的法律人才,在未来更激烈的国际法律竞争战场上反而更容易损害国家的主权。简单框定双语教学禁区的观点正是源于对法学双语教学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缺乏准确把握。

应坚持双语课程的体系化设置,做到必修课、选修课并举,课程内容上相贯通、时间上相衔接。该体系是开放性的,在具体双语课程设定上应视各高校的具体情况而定。教育部对于应该开哪些或哪类专业双语教学课程、怎么开设、什么阶段开设等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各高校必须自己去认真探索。

参考文献:

[1] (美)马斯洛著.动机与人格(第三版)[M]. 许金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2.

[2] (德)雅斯贝尔斯著.什么是教育[M]. 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

[3] (德)雅斯贝尔斯著.什么是教育[M]. 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30.

[4] 熊华军.大学教学价值取向的生存论反思[J].大学教育科学,2008(1):55.

[5] 谭绍木,黄慧.论法学双语教育的价值取向[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8.

[6] (德)雅斯贝尔斯著.当代的精神处境[M]. 黄蕾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114.

[7] 罗宗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13.

[8] 刘汉霞,孙珏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6):122.

[9] 傅志明,甘金球.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理论研究与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5):63.

[10] 李爱秋.对双语教学目的与目标的理性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5):101.

[11] 张慧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若干启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164.

[12] 夏旭阳.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171.

(作者单位:肖爱吉首大学法学院;何云辉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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