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

2009-03-25 10:54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权利能力身法民事权利

徐 姣

摘要:在民法长期发展的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也成为民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本文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逐步深入地分析了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分类,从而着重分析了作为特殊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78-01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第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的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如处决死刑犯,是由国家的法律剥夺其生命权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第三,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物,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四,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分类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理论界,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对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的赋予,贯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例如,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除具有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法人,基于性质上的差异,存在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别。如自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的权利。此外,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分析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就从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角度讲,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显然保护不力。例如,我国司法事务中已经发生多起于胎儿时遭受损害,其出生长成后能否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民法学家杨立新坚持其中的“法益说”,他认为:所谓法益,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身法益,指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分为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两者相互衔接。一脉相承,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这些存在于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已经存在的先期利益和之后仍然存在的延续利益,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其受到侵害,将对其时候取得或已经终止的法律人格造成损害。自然人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先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这不仅仅是无人格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此理论几乎已成为我国通说。

笔者认为,“法益说”具有相当合理性,既没有摧毁权利能力理论以迎合胎儿利益保护之需要,又能够相对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应该指出,该理论脱胎于德国刑法学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引入私法领域是否合适还有待探讨;且其理论本身尚在形成中,仍有待完善和修正。

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问题还需要学界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从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保护合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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