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长教育权的缺失与保护

2009-03-27 08:17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教育权监护人义务

刘 彬

家长教育权是教育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包括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和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国对家长教育权的保护无论是法律制度上还是教育实践中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与国家、学校的教育权力相比,还处于缺失状态,但随着家庭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主体的家长的教育权利问题逐渐引起重视。

一、 家长教育权的涵义

家长教育权,简单的说就是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相关的各种权利。

家长教育权利应具有以下四个要素:1.家长教育权利主体通过权利主张应该得到某种利益,能否实际获得利益或利益大小将直接影响主体行使权利的积极性。2.家长教育权利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提供一定条件,并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要求权或称教育主张权。3.家长教育权利主体的资格可以转化为谁有权行使家长教育权的问题。4.家长教育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家长教育的权利,而不受

外界干预。[1]

二、 现代社会中的家长教育权的缺失

1.教育实践中家长教育权难以实现

在教育实践中,我国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模式不利于家长教育权利的实现。一方面,教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互动仅仅是偶发性的,教师通常是在学生出现问题时才要求家长介入学校教育;教师与家长的合作只针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另一方面,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或者说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是一种单向支配的关系。教师把握着方向与速度,而家长则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第二,家长权利处于权利的边缘位置,可有可无,突出表现在没有决策权。即使在比较注重家长作用、与家长联系密切的学校,也只限于对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听课、参加运动会等具体活动的直接参与,而非决策层次的参与。他们主动联系家长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听取家长的意见,而是向他们提出学校的要求,使家长配合学校的工作。第三,家长主动或被动放弃教育权。他们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他们的责任则主要是让孩子吃饱穿暖,没病没灾。有的家长虽然有时试图尽点教育义务,但教学科目的多样性和考试的复杂性使他们无法实际涉及学校教育。还有一类家长畏于学校教育的权威性,被迫放弃了教育权利。因此,我国教师除了通过作业、上课情况和考试成绩等来了解学生的基本学习情况以外,不必再向家长了解更多信息。于是,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和家长教育的依附性同时得到强化。

2.现行法律规定的缺乏

我国法律对家长教育权缺乏明确规定,基于家长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中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中。如意大利宪法(1947)第30条规定“父母的义务与权利为抚养、教导、教育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日本民法(820条)中规定,“行使亲权者,享有对子女监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家长的教育权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其并没有明确其中的权利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民法通则中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6条第l款)。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其他权利的保护职责。因此,对监护人来说,它实质上是一种义务。这种单方面义务性的规定很容易让人产生家长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在学校教育领域,不仅家长自身难以与教师以对等的权利主体身份共同参与对儿童的教育,参与到学校的运作和管理中,而且,学校和教师也同样会漠视家长的教育权利,忽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实践中无视家长教育权利现象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这种家长与教师的相对分离状态是无益于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的。

三、 家长教育权的保护

1.家长的教育权利应该从法规上加以明确

不能认为我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可以不明确提出家长的教育权利。众所周知,对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明确的,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才能使公民确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教育法规中,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是很分明,以至于不少人认为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家长应该享有的权利,往往以义务的形式出现,家长对自己权利的认识不够,造成了家长不能自觉地维护自身的权利。[3]

2.从理论上重申父母的学校教育参加权

从观念上进而从教育决策、制度上确立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的合法地位,并逐渐建立开放的学校体系,扩大父母、社会各界参与教育的权利,共同创设合理、合法的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学习环境,是我国教育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为防止“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法律规范的空洞化,关键在于要从观念上打破或抛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分离的观念。

3.家长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必须依靠家长

现代法律制度在家长教育权利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时,还应该广泛宣传家长的教育权利。同时,也必须帮助家长提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意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为此,可以强化现有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也可以帮助他们成立地区家长委员会,形成群体力量。这既可以通过他们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有利于家长对地区和学校教育政策的制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何酉宁.试论我国家庭教育权[J]. 当代经理人,2006(11).

[2] [日]久下荣志郎等.现代教育行政学[M].李兆田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5.

[3] 尹力.我国父母教育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江西教育科研,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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