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透视下的我国食品安全及监管问题初探

2009-03-29 07:59李俊峰
中国经贸 2009年24期

李俊峰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领域内的大规模的群体性毒害事件层出不群,2008年9月中旬,以三鹿为代表的毒奶粉事件再次为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蒙上了巨大阴影。本文拟以三鹿毒奶粉事件为背景,结合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初步探讨,试图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症结所在,进而提出若干有益建议,以为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治理而有所借鉴。

关键词:毒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食品监管

2008年9月8日,甘肃媒体批露本省多名婴幼儿因疑食用三鹿奶粉导致患肾结石,接着全国各地纷纷报告类似病例多起。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露,包括多家知名品牌在内的全国22家乳制品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测出了含量不等的三聚氰胺。与此同时,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此时肾结石患儿巳达6244例。随着事件的一步步被曝光,顿时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的同时,也深深为由来已久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性而感到担忧甚至恐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领域内的大规模的群体性毒害事件层出不群,从吞噬数十名婴幼儿生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特大劣质酱油,有毒大米,孔雀石绿的多宝鱼,毒豆腐,毒水饺……。人们不禁要问,我国食品安全究竟怎么了。虽然每次出现的大规模有毒食品安全最终都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得到了较为完满的解决,但频频出现的食品不安全事件暴露出的我国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仍值得我们担忧和深思。本文拟以毒奶粉事件为背景,结合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初步探讨,试图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症结所在,进而提出若干有益建议,以为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治理而有所借鉴。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探讨

1企业道德缺失,诚信观念缺乏

在经济和社会处于急剧转型背景下的社会大环境下,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冲突和多元化,追求经济效益胜于一切的思想尘嚣至上,社会全体自觉不自觉的陷入到了狂热的拜金主义的浮躁中去。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企业和商家却缺乏诚信观念基本道德准则,企业奉行“无奸不商”、“为富不仁”的做人准则,在经营活动中只想如何一夜暴富,如何一本万利,因此某些做法虽害人不浅却被视为潜规则和公开的秘密而在行内大力推广,成为行业共识。面对商家的道德畸形,新的有效约束机制却迟迟无法确立,仅凭现有的高度盖然,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显然无法应对这种缺乏诚信观念的道德缺失。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食品检测机构形同虚设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问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因此,我国设有多个部门和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检测,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民生工程”却没有负起自己应当肩负的职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完任务的心态较重,工作不深入,仅仅流于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失察,失职行为较为严重,对相关问题情况不明,重视不够,督查不到位,清查不彻底,只讲权力,不讲责任,只讲利益,不讲义务,出了问题就遮遮掩掩,避丑护短或仅满足于“亡羊补牢”及专项行动,突击检查带来的短期功效。食品安全监测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监管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多头监管,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严重削弱了食品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也造成了有限公共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再加上一些政府官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政治权利与经济利益的一体化,地方政府为了部门利益或者以发展经济,甚至维护稳定为由相互包庇,为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清廉政治严重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重罚款轻整顿,重人情轻法理让许多蠢蠢欲动的企业敢于铤而走险。

3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较多,多头监管,缺乏统筹安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过低。食品质量标准不统一,相当多食品生产环节甚至缺乏统一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威慑力量,大多数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以罚代管进行治理,结果是治标不治本,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往往却就此逃脱法律制裁,再加上相对较轻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金额使得商家以较低成本就可以铤而走险,一有机会就会卷土重来。食品生产免检制度违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违背了企业方方面面的内外联系。对知名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授予免检证书,表面上似乎是避免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便利优质产品销售,实际上是对其生产,销售听之任之,等于放手让企业自我约束,当然也会演变成自我造假,同时免检制度却麻痹了消费者,让其以为免检了的产品就一定可以放心使用了。

4社会缺乏长效监督机制

(1)新闻媒体监督职能的严重缺失。在以往多次食品危机事件被大范围曝光前,绝大多数媒体出于各种考虑和囿于自身利益都对此表现得患得患失,谨慎有余。媒体在有或没有的外界压力下自动放弃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自主报道权,不仅违背了其应以客观,公正,透明的立场报道揭露社会阴暗面的天职,也使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以顺利实现,本来就此可以避免的或者较轻程度的事件可能就会大范围或长期蔓延。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发挥。长期以来,本来是协助保护处于实力弱,结构弱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商品的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过程中效率低下,无所作为,相互扯皮推诿,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使自己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监督职能,也使消费者对其作用丧失信心。

二、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相关对策建议

1必须加强提升商家的诚信道德观念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牢固稳健的信用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动力,只有坚持诚信经营,企业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最终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扎扎实实的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站在新的高度确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最终形成制度化的企业诚信文化体系,把诚实守信作为其基本行为准则。要大力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为国家和社会负责,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企业自身应加强内外监督,建立经营奖罚机制,培育诚信管理者,打造诚信产品,同时做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诚信环境,引导企业维护信用的自律行为,同时,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消除企业的短视行为。

2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测监管力度

(1)认真、全面、负责的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将保证食品安全问题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生产许可证一次审批不能长期使用,应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收回生产许可证。严格控制配货渠道,对配货载体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无合法资质企业委托的配货一律拒

收,以避免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明确落实真正生产者的状况。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部门协调,避免多头监管,监管不力相互扯皮。各地食品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常规化,强制化,避免专项检查,定期突击所带来的形式化,过程化的弊端。

(2)在目前难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变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为分环节监管,实施谁发证照谁监管,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即谁的责任不到位,谁有过失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杜绝责任主体与过错主体不一致的非法治现象。

(3)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大力整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敷衍了事,麻木不仁的现象,严格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官商勾结,监管不力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1)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整合,借鉴世界相关组织和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中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增强我国法律法律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2)彻底废除食品行业“免检”授予制度,以新的严检制度取而代之。国家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长期派员或常驻食品生产企业,不定期随机抽查提取原料和成品样本进行检测,企业对每位原料供应商(如奶农或收奶站)提取的样品予以保留,以便时时追究其责任。强力推行招回制度,对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不合格的商品有工商质监部门责令生产商招回,退出市场,整改合格后再准予进入市场。

(3)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重典治乱,提高惩罚标准,对敢于以身试法者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姑息养奸。

4充分发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建立长效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1)完善新闻立法,鼓励、培养独立、自由的新闻监督体系,提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管素质和反腐倡廉的能力,通过给予其较为宽松的政策空间和奖励机制,有效激发新闻媒体和记者职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一批严肃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调查型记者深入事件发生现场,独立自主调查揭露可能导致国家,集体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件背后的真相,并及时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公布于众,同时通过司法及行政体系保护他们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其报道的客观公正性。

(2)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建立食品质量信息收集发布长效机制,及时曝光假冒伪劣食品名单,同时也公布讲诚信重信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优质商品品牌,以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建立消费者举报奖励机制,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应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的作用。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生产,销售企业部门的监督指导,消协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认真代表消费者寻求合法保护途径。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