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C2C在线交易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针对性思考

2009-04-02 05:00李韵然
消费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销售者权益保护法交易平台

李韵然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C2C在线交易模式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之后通过了解当前现实生活中的C2C交易的状况,分析C2C在线交易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当前其存在的不良状况,提出规范当前C2C网络交易秩序的对策。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 C2C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 交易欺诈行为

一、C2C在线交易模式的现状及当前交易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提供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程序,允许交易双方(主要为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实践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遭遇过不止一次不同程度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交易欺诈。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卖家通常利用网络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及网络交易的远程性进行欺诈,具体表现如卖家收钱不发货,卖方提供的商品资料和真实商品严重不符,卖方不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等等。

当前, C2C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分为两部分:在线纠纷的预防和在线纠纷的解决。在线纠纷的预防主要分为在线交易信息披露、在线交易的格式合同的事先规定、在线交易诚信体系的建立等三个部分;而在线纠纷的解决,则主要分为在线替代性解决方式和在线消费者纠纷司法救济。

然而,由于C2C网上交易的小额性及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地位,绝大多数用户在遇到问题之后都选择通过私力救济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但协商效果并不理想,据笔者调查,对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投诉和协商解决结果, 95%的人并不满意,因此就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方式,建立完善机制来解决C2C在线交易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进行了以下探讨。

二、C2C在线交易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一)法律的空白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但是在线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的规则难以使在线交易消费者得到与传统方式消费者同样的保护,在专门针对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则出台之前,就有本文所谓的c2c在线交易模式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履行合同的期限未作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偏向消费者的履行期限规则。而在线合同具有远程、虚拟性等特征,如果经营者拖延或不履行合同,对消费者而言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此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是否自然延伸到在线交易的购买者一方也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C2C在线交易中的销售者形形色色,既有传统上拥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商户,也有偶尔从事销售的普通个人,还存在着大量的二手交易。那么,在如此环境下,又应该如何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范围。

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的判断,主要的信息来源就是由销售方提供的文字或图片介绍。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使其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充足且必要的保证。C2C在线交易由于其远程性、匿名性等特点,其中的纠纷解决以及欺诈案件的投诉处理在与我国相关机构对接时,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证据的获得、保全和使用,投诉的程序和投诉处理的效力等等。

(二)司法救济的困境

在在线交易纠纷中,由于以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消费者诉诸法院解决纠纷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1.被告身份问题如何确定?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最为集中的是销售者提供了不符合事先协商条件的商品或者在收款后拒绝发货,那么是应该追究销售者的责任还是追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保障交易安全义务的责任?还是二者兼有?况且C2C交易具有匿名性,加大了确认其身份的难度。

2.C2C在线交易的小额性与司法救济的相对高成本,使消费者往往倾向于放弃司法救济。在我国尚不存在类似小额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借鉴国外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经验,将C2C在线交易中的纠纷或欺诈以司法方式进行裁决无疑并不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

(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内部调节存在的困境

在公力救济存在障碍或难以应对的情形下,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努力寻求自力救济的措施保护消费者,如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但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具有冲突性,由于商家的根本目的是赚取利润,而交易平台商没有设立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专门处理纠纷,内部调节机制始终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采取了信用评价、交易安全投诉、支付工具安全保障等一系列旨在加强在线交易安全性的手段,但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本身也存在利益趋向,大多数在线交易的使用者对其也持有不信任的态度,从而导致其做出的纠纷裁决无法具有公信力。

三、对加强交易安全性的思考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加强对c2c在线交易的规范。

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尚无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是通过司法解释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明确在线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地位,以及设置必要的限制以避免市场自发调节对在线交易用户权益的侵害,并对国家相关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进行明确。

就法律地位而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从事的是提供在线交易网站和相关的服务,其从中取得盈利。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对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使其承担比一般的ISP更为主动的义务。结合《OECD(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和《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中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至少应包括信息披露和给予用户基本的安全保障。

(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消费者协会与国家工商部门的互动,完善内部调节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体系。

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在线交易纠纷解决的介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交易平台的内部解决机制可以作为初次救济的手段,同时第三方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第二次的救济可能,如果用户对交易平台的纠纷解决不满,可以向这些机构提起再次的解决纠纷请求。由于网络交易的远程性,往往造成第三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困难,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建立全国性的投诉网络成为了可能。同时,在线交易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和调解。

(三)明确在线交易下用户的权利,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在线交易的条件下,使众多个人用户(没有现实中的营业执照)也成为了在线交易的销售者。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个人购买者才属于消费者。那么在C2C的交易环境下,个人销售者是否可以归入经营者的行列?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具有营业执照的销售者和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销售者之间对购买者负有的义务应该如何划分? 销售者和购买者相比现实条件应该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

四、结语

在线交易的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在我国刚刚起步,它不仅涉及到整个电子交易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问题,还关系到经济活动中的诚信体制和法律环境的构建,因此,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个部门的系统工程。而作为信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不能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在线交易制度体系,对于未来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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