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自由及其规制

2009-04-05 13:37伦,李
关键词:规制架构电脑

李 伦,李 军

(1.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2.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互联网的技术构架是不问信息内容的(content-blind),在它看来,信息都是由数字“0”和“1”构成,这就为互联网上信息内容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方便。但是,一个社会总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这种社会架构不是不问信息内容的,它常常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目标对信息内容进行规制。当这种社会架构与互联网的技术架构连接在一起时,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了:是否应当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规制,以其该如何规制?

一、表达自由:网络传播自由的象征

由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可及性和信息丰富性等特点,互联网使人类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它不仅使人类打破了从前时空观念的束缚,给人类的活动带来了空前的自由,而且也给网络传播和网络表达带来了极大的自由。自网络产生以来,自由在网络话语的规则中就一直占主导地位,一直是互联网世界最骄傲和最值得珍视的价值。互联网给人类带来的表达自由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与此有半点相左的想法和事情都令人难以接受,互联网几乎成为了自由女神的化身。

“网络即信息”,这一断言表明互联网是一个信息的网络,互联网的巨大功能也正体现在它是一个信息网络。无论网络的功能多么强大,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处理和传播信息,因此,网络自由主要体现在网络信息处理和传播的自由。网络传播自由主要包括生产信息、发送信息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其中,前二者本质上是表达的自由,因此,表达自由是网络传播自由乃至网络自由的核心。

渴望自由是人类的天性,而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认识常常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科技水平相适应。汽车、飞机使人们对活动自由的空间方面获得新的认识,电视、广播电视使人们对信息交流的自由又获得了新的观念。不同历史科技背景下的人们对自由的内涵、实现形式及现实性是不尽相同, 但他们所渴望的自由的本质是一致的。由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和可及性,是一个超越国界的空间,人们不需要护照和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国境”,接触到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中,人们对信息选择的自由度甚至是无限的,只要你愿意,你可以链接到你想去的任何地方的网站,任意游览其内容。网络活动自由及其带给人们的体验和感受,唤醒了人们的自由意识,提升了人们的自由精神,深化了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认识。因此,网络赋予人类的表达自由是人类自由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互联网中,人们可以使用不同的ID和不同的性别随时登陆网站,参与各种各样的传播活动。这种身份选择的自由使人们在网络中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与其扮演角色相应的各种传播活动。这些不同角色换位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不可想象的,因此网民在谈到网络自由时,无不把这种自由作为网络传播自由的具体代表。最典型的网络表达自由是网民们津津乐道的网络中发表言论的自由。在形形色色的BBS、论坛、新闻组、留言簿、聊天室等活动中,人们可以毫无顾忌畅所欲言,也可以随时修正、删除自己的言论。在现实空间中,人们也有言论自由,但常常需要一定的准入资格,而且要经过审查,尤其在一些建制化的媒体,如在期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发表言论。在互联网中,几乎不这样的准入资格,也不必经过什么审查就可以自由发表言论。

二、技术和文化:网络传播自由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网络传播自由的本质,寻找促进和规范网络传播自由的对策和出路,有必要探讨网络传播自由的形成机制和背景。从表层看来,网络表达自由源于网络活动的匿名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以及网络的弱监管性。由于隐藏身份,人们就有了可以自由发泄的心理前提。因为网络的弱监管性,言论者常常不须对自己的言论所及的后果负责,使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自己。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这种言论自由更加具有普及性,而自由的普及性是真正的自由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但是,在这个表层的背后,有着更深刻的背景,这就是处于底层的网络技术架构和处于深层的文化背景。网络传播自由的形成正是这种网络技术架构与社会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技术层面来看,电脑网络就是把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连接起来,使彼此能够通信。因此,如何使结构不同,又运行着不同操作系统,使用不同软件的电脑,在不改变自身的前提下,如何按照共同的方式、共同的标准来连接,就成为要实现网络这一伟大构想首先要面对的问题。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现有不同电脑的“宽容”,二是为未来的不同电脑的融入留下空间,即能接纳未来的不同电脑,只要它们能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互联网的先驱成功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他们规定了一种能够让电脑相互交流的“语言”,这就是电脑相互间通信所用的协议。其中最为关键的两项技术是:ICP/IP协议和“包切换”理论。

ICP/IP协议使网络信息传输成为可能。数据传输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共同标准来监测网络传输中的差错,如果发现问题,就发出信号,要求重新传输,直到所有数据能够安全传输到目的地。这个协议就叫“传输控制协议”(TCP)。同时,就像寄信要有地址,打电话要有电话号码一样,网络中的每一台电脑也必须有自己的网络地址,否则别的电脑就找不到它,因此就得有建立在各种网络的地址标准之上的联络标准,这就是网络间协议(IP)。包切换理论和分布式网络技术则使网络成为一个稳定和安全的网络。在这种技术下,一个个信息包各自独立,每个信息包都包含了大量的讯息,每个信息包都可以经由不同的传输路线,从甲地传送到乙地。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正是这种分布式体系结构使互联网络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讯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1]有了ICP/IP协议和包切换技术,不同型号、甚至装有不同操作系统的电脑和网络就可按照这些协议,按照同一个标准、同一种方式连接起来。每一台电脑的用户都能与网络上的任何电脑通信,并且可以做到不必知道对方的电脑和操作系统是什么,更不用知道背后的技术原理,就能够快捷、便利、安全地相互交流信息。

从上不难看出,ICP/IP协议和包切换技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不问内容,即在它们看来,它们所传播的信息都是由数字“0”和“1”构成,至于信息的内容是什么,它们并不关心,这就为互联网上信息内容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方便。因此,以不问内容的ICP/IP协议和包切换技术为基础的网络架构是网络传播自由传统形成的最底层的技术背景。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发现,要从技术上来规制网络传播自由,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这无异于摧毁互联网的技术架构,无异于摧毁互联网本身,因此,从社会政策、道德、法律和文化等层面来寻求解决方案,就成为不可避免。

从文化层面来看,网络传播自由也有其根源。国际互联网建立的最原始动因是为了资源的自由共享。正是人们为了追求这种自由的理想,才创建国际互联网。追求自由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但至今仍未实现真正的自由。自由仍然只是少数人的专利,这样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应当具有普遍性。有意思的是,以虚拟性著称的互联网给人类带来了更为真实的自由,帮助人类在实现自由梦想的道路上大大迈出了极具现实性的一步。要实现人类自由共享的梦想,就必须搭建一个实现自由共享的技术平台,这就要求不同的计算机能够互联。要使更多的电脑能够互联,这个网络就必须保持开放性,只有向全世界开放,向不同类型的电脑开放,才可能让越来越多的电脑能够联网。互联网的互联性表明网络在任何时候都应具有互联性,即不能因为网络的局部断线而导致网络的崩溃,即互联性的丧失。这就要求网络上的电脑在网络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某些电脑的失灵而导致整个电脑的瓦解。这种地位的平等意味着网络局部的断裂不会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要保持这种互联性,网络应该是无中心的,应该没有拥有最高权限的中心。因为这种互联性使得网络无中心,无最高权限中心,从而使网络具有分权的特征,或称为具有民主自由的特点。[2]

关于这一点,美国著名网络伦理学家斯皮内洛从互联网产生的文化背景——美国文化——论述了网络自由传统形成的必然性。他认为,网络自由架构的设计在美国有其深远的文化根源,因为网络在美国孕育和发展了多年,正是致力于言论自由理想的美国人创建了体现这一哲学的互联网。也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莱斯格所评论的那样,“通过互联网架构,我们已经把代码意义上的第一修正案传播到整个世界,比法律意义上的第一修正案传播得更远”。[3]也就是说,美国的自由精神是网络传播自由传统形成的文化背景。

综上所述,互联网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人们能够方便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人类自由共享的理想,而国际互联网在技术层面上具有互联性、开放性、兼容性、多样性、共享性等特性,互联网的技术架构恰好能很好地使自由共享的梦想成为现实,因此,正是这种技术架构与自由的文化精神的相互关联和融合缔造了网络传播自由的传统。

三、规制网络传播自由的辩护与反驳

随着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逐渐普及,它已经成为继电视、报纸、广播的第四大主流传播媒体。网络结合了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中的各种优点,能够及时甚至同步、全方位地、图像声音一体化地传播各种信息。互联网为各种不同声音的传播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由于网络虚拟性以及随意性等特点,网络传播的内容逐渐泛滥,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如色情信息、虚假信息、垃圾邮件、憎恨言论、在线恐吓、邪教言论、攻击政府的政治言论和反社会言论,等等。因此,必须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控制。但是,这种控制会不会损害互联网的价值,人们各执一端。其中最为关键和棘手的问题就是:是否应当对网络传播的自由加以限制?正如斯皮内洛指出,“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和内容控制问题已无可争辩地成为初露端倪的信息时代最富争议的道德问题”。[3](P53)

自由是网络社会的天性,那么,加强对网络传播的制约和调控是不是意味着对个人自主、自治或自由的否定呢?网络监管合乎伦理吗?网络监管会不会破坏网络自由的精神?自由与监管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一再被讨论的话题,人们为此达成了不少共识。如今关于这问题的讨论开始转向互联网,而当这一问题集中到互联网,问题就不再那么清晰简单。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需要监管吗?这确实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可是为什么到了互联网,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对网络自由精神及其实现程度的不同理解,这种不同理解导致了关于网络传播自由和内容控制的两大派别——自由派和规制派——的争论。

规制派则认为,网络传播虽然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其他值得珍视的价值,如生命、尊严、人格、隐私、人类繁荣和社会稳定等。但自由传播的言论中往往隐含着一些虚假甚至有害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存在既污染了网络环境,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对自由传播内容不加任何约束,这些包含黄色、淫秽、虚假、有害的信息就会污染网络环境,影响了会的安定与和谐,尤其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因此,应当对网络传播进行必要的规制。目前,要求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控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规制派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者。

自由派则认为,网络已成为一种民主化的力量,人们在网上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建立自己的网站和博客,互联网能够使普通老百姓变成“传单发行者”和“城市的呐喊者”,“他的声音所引起的共鸣要比从街头演讲台传出来的任何声音所引起的共鸣要大得多”。[3](P53)迈克尔·戈德温(Michael Godwin)认为,网络“把‘出版自由’的全部权利交到了每个人手中”,[3](P53)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拓展网络空间自由表达权的范围,政府不应限制或过滤网络信息,不应该干涉自由访问网络内容的权利。

自由派之所以反对网络内容规制,主张网络传播自由,是因为他们认为内容控制与建设互联网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互联网的创建是为了把大量的信息比特不受限制地从一个地方传输到另一个地方,为了达到此目的,互联网在技术上尽可能地减少约束,对未来的技术和用户保持开放。网络架构支持和保护极端的自由主义伦理精神。更重要的是,自由派认为,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和传统的规制方式会阻碍电子交往和思想的传播,从而违背网络民主、自由的文化精神。

自由派认为,网络社会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特质,自由是它的本质特征,也是它的终极价值追求,任何与此相背离的监管都是不合适宜的,最终会导致互联网文化的崩溃。这种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这种观点常常被极端化,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自主的社会,根本就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监管。这种极端论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它违背了网络自由的本来面貌,也严重阻碍了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赞同规制派的观点,网络传播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网络传播自由会带来不良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忽视自由派的某些合理思想。也就是说,网络传播自由也是值得珍视的人类价值之一。网络传播自由与人类其他价值,如社会安定等,是相互竞争相互协调而共生的。绝对化其中任何一方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应当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必要的规制,但这种规制不是无限的,而应当是有合理限度的,同时还必须采取合适的规制方式。

四、技术、法律与道德:网络传播自由的规制

网络社会和其他社会一样,要维持其秩序,就必须加强监管,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网络社会难以持续发展。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不能因为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和虚拟性而否认这一点。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谈人的自主、自治和自由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一定的社会监管恰恰是个人自主、自治和自由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监管,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有秩序地存在和发展。个人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的“数字化生存”,更是无从谈起“数字化生存”中的自主和自由。网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可以说是一个既有一定的社会监管,又有一定的自主和自由的统一的辩证过程。放任自由的极端作法只能适得其反,这一再被历史所证明。因此,问题不在于网络需不需要监管,而在于该如何管理?即需要关注的问题就转换为:我们究竟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监管网络?监管的范围和程度如何?一般而言,规制网络传播内容的方式包括三种:技术规制、法律规制和道德规制。

如前所述,网络的技术架构对网络传播自由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传播自由进行适当的规制。由于目前技术上对网络的硬性控制未能及时跟上,有些人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互联网是绝对自由的乐园,实际上,技术可以对网络自由传播带来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矫正。尽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架构自由地发表言论和信息,甚至网络黑客也可以轻易地侵入各大网站,篡改内容,但网站完全可以对诸如讨论版等网页的内容进行检查,从技术上删除不符合规范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技术来过滤色情信息,屏蔽暴力网站。

国家还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经由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限制和规范,严禁通过网络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政治信息、虚假信息、诈骗性信息、不良短信息、网络传销信息、淫秽色情信息和封建迷信信息等,并通过国家强力来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相应制裁,如删除内容、关闭网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在用技术、法律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和打击不良网络信息传播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的健康传播同样离不开网络传播伦理的道德约束作用。道德规制是把道德规范转化为网民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行为,或通过社会舆论等途径形成道德压力,使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能够遵守道德准则,规范自己的传播行为。与技术调控相比,道德调控是一种软控制。尽管是一种软控制,但它在许多方面的效力常常超乎其他规制手段。网民和媒体对违反道德规范的网民进行道德谴责,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某种舆论,达到纠正个体的失范行为的目的。在这一意义,道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斯皮内洛所指出的,“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工程师的代码”。[3](P16)

无论采取哪种调控方式,关键在于把握互联网的技术和文化特征,遵循网络传播自由的规律,采取谨慎而坚定的态度,掌握规制的火候和力度,处理好多数人的自由和少数人的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正当的网络传播自由和过分的网络传播自由的关系。避免加强网络规制而损害网络传播自由的魅力,或放任无政府主义行为而影响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因此,保证网络持续健康发展是网络传播自由规制的总方针。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M].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74.

[2]李伦. 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兼谈技术文化价值的生成[J].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3).

[3]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M]e.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3.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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